我在此尽力捍卫的规范伦理学体系是上面所说的行动功利主义。现将行动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加以比较。行动功利主义根据行动自身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准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动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由于不同的学说对“准则”的理解发生歧义,就出现两种亚类型的准则功利主义。即“现实(actual)准则”的功利主义和“可能(possible)准则”的功利主义。S.E.图尔闵(Toulmin)的理论同前者相似;如果容许把康德的道德律“只按照那个同时立意它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动吧”理解为“只按照那仁慈的人希望能建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动吧”,那么,康德的理论就同后者相似。康德自然反对这种诉诸人的感情的理论,但是,依据一种可能合理的方式来理解他的学说,似乎是必要的。例如,R.F.哈罗德(Harrod)的“修正功利主义”[14]就是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的精致摹本。

我已在其他地方[15]提出了反对与行动功利主义相对立的准则功利主义的理由[16]。简而言之,他们的理论可归结为“准则崇拜”[17]。准则功利主义者常常为自己的原则辩护,总认为自己基本上对人类的幸福给了一定的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他明知道在目前的情况下,遵守某种准则并不是最有益的,为什么还竭力推崇这种准则叫人去遵守呢?如果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这种准则最有益,这种回答似乎并不恰当;如果说每人遵守准则总比无一人遵守准则好,这样的回答也不中肯。这种回答只假定了以下两种选择,即“一切人按照A行动”或者“无一人按照A行动”。然而,我们也清楚地明白有如下的可能性,即“有的人按照A行动”和“有的人不按照A行动”。在某些情况下,遵守普遍有益的准则并不最有益,那么拒绝打破普遍有益的准则这种做法就是不合理的,甚至可称之为准则崇拜。

因此,我所拥护的功利主义是行动功利主义,而不是准则功利主义。

D.莱昂斯(Lyons)近来争辩说,准则功利主义(我认为他指的是我所说的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消融于行动功利主义之中。[18]他的论证可简述如下:假定一个在R准则规定之外的行动产生了最好的可能效果,这就证明应该修正R准则,使它能应付这种例外事件,由此便产生出一个新的准则公式,即“除C情况之外按照R行动”。换句话说,不管行动功利主义者打破什么准则,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也要相应地修改这一准则。因此,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同行动功利主义实际上是相同的。

莱昂斯特别热中于他所谓“阈限效果”。对准则功利主义来说,使它经常陷入的困境是“不准在草地上行走”或“在选举中必须投票”这类准则。因为,在这些具体的情况下,如果有些人(尽管不是很多人)不遵守这些准则似乎有益。莱昂斯指出要区分两类行动,一类是颇多的几个其他人已经如此行动之后而发生的行动(如在草地上行走);另一类是当很少有或没有人如此行动时发生的行动。他认为,当一个准则包含了例外事件时,这个准则就能够像行动功利主义的原则那样来禁止类似的行动。然而,好像存在这么一种有趣的、需要给予稍微不同对待的事例。其中,不太多的人必须作出X行动,但是,每个人在计划他的行动时,不知道其他人会作出什么行动。也就是说,他们的行动只能相互决定,A的行动取决于B的行动,B的行动取决于A的行动。我将在后面讨论包含这种循环的境遇。

我倾向于认为,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不仅在实践中等价于行动功利主义的原则(它们可以都赞成禁止同一类行动),事实上它们只包含了一个准则,即行动功利主义的“最大可能的利益”。任何能形成公理的准则必须能够解释无穷的、未知的或然事件。任何准则,如果缺乏行动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那么,除非它本身就是那个原则之外,都不能被认为等价于行动功利主义的原则。因此,我建议把莱昂斯的理论进一步加以引申,这样,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就会以一种更强的方式,消融于行动功利主义之中。也就是说,具有“一个准则”的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是完全一样的。总而言之,不管是正确或错误,本书所关注的是保卫行动功利主义,而不是保卫准则功利主义(假如存在同行动功利主义相区别的、可行的准则功利主义的话)。但是,莱昂斯自己拒斥功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