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如果我按原则行动就是我采纳了道德观点,也就是说,如果我在自我无法实现我的此种或彼种目的、愿望时,仍遵循那些我不会破例的规则,那么这还没有充分刻画出道德观点的特征。要通过比这种情形更具普遍性的情形来刻画它的特征。我们必须把它看作这样一种立场:由此出发,道德原则被认为是每个人都奉行的。道德原则不仅仅是一个人必须始终奉行而不作任何破例的原则,而且它们也是针对每个人的原则。

由此推知,道德教导必须是完全普遍和开放的。道德是以这样的方式——即每个人能够且应当总是按照这些规则行动——教给群体的所有成员的。它不是被压迫阶级、特权阶级或个人的保护区。如果人们没有把道德规则教给他们的孩子,那他们就是忽视了他们的义务。我们之所以把孩子们从犯罪的家庭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在那样的家庭里他们不可能受到道德规则的教育。此外,我们必须极开放地且无差别地把道德规则教给每个人。一部神秘的法典,即一套戒律,只为内部成员所知,且可能忌讳地不让外人知道,该法典充其量只会是一种宗教,而不可能是一种道德。“你不应吃豆子,这是一个秘密”,或“始终不要把你外衣的第三个扣子扣上,但不要告诉除内部成员以外的任何人”,这些都可以是神秘宗教的一部分,但不会是某种道德的一部分。“你不应杀人,这是一个严格的秘密”这种说法是荒唐的。“神秘的道德”是一个矛盾的术语。所谓较高级的宗教,浸透着传教士精神并非偶然,因为它们把原始宗教对魔鬼、上帝、神灵的信念同某种道德体系结合起来。原始宗教通常不涉及使人改宗。相反,他们浸透着一种排他的商业秘密般的精神。如果一个人把某人的宗教看作凝缩的人生智慧,只向被选中的人显现,他就会把它看作俱乐部式的排他所有权,只限于优等人。另一方面,如果把这些规则看成是针对每个人的,那么一个人必须始终如一地想传播这一福音。

普遍可教性的条件产生道德规则的三个其他标准。首先,它们绝不是“自我挫败的”。如果每个人都奉行这些规则,他们的目标就受到挫败,如果他们只是在许多人奉行相反的原则时才持有这种观点,那它们就是自我挫败性的。例如,某人可能奉行“困难时请求帮助,但从不帮助处在困难中的他人”这一原则。如果每个人都采纳这种原则,则他们采纳该原则后半部分显然会挫败他们对该原则前半部分——即,当一个人困难时请求帮助——的采纳意义。尽管这样的原则并不自相矛盾——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始终一贯地采用之——然而,从道德观点来看,它是会遭到反对的,因为不可能把它公开地教给每一个人,由是它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它是一寄生原则,只有许多人奉行它的反面时才对某人有用。

“自败的”和“道德上不可能的”规则也同样如此。一旦某人一让人知道他采纳了某条道德原则,比如说,“即使你知道或认为你绝不可能遵守,也不打算遵守诺言时,也要许诺”这一原则,则该原则就是自败性的。许诺的意义是使受约人放心并向受约人提供保证。因此对承诺者的诚信提出任何怀疑性的理由,都会使作出承诺的目的落空。因此很明显,让人知道——即使当某人知道或认为,他不可能或不打算遵守诺言时也要许诺——将引起这种怀疑。因此,说某人按以上原则行动,也即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中他可以轻易承诺。因而揭露某人奉行这一原则往往会使他自己的目的落空。

我们已经说过,道德规则必须能公开地加以教导,但公开地教导这一规则时,又会导致自败,因为这样一来,大家都知道每个人都将奉行这一规则了。因此它不可能属于任何群体的道德。

最后,有些道德规则确实不可能像群体道德规则那样能够以文字的方式去施教,例如,“永远断定你认为不是事实的东西”这一规则就是如此。这种道德上不可能的规则不同于自我挫败的和自败性的规则,因为后者能够以这种方式加以教导,尽管这样做会毫无意义;而前者确实不能如此施教。上述规则之所以不能以这种方式加以教导,原因在于,惟一可能奉行它的情形——秘密地这样做——被排除在道德教导的条件之外。

(1)让我们首先考虑一下某人秘密地采纳了这一规则。他的评论几乎总是误导人们,因为他将被认为是在说他认为是真的东西,而他实际上是在说相反的东西。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所认为的东西(而不是他所说的东西)将是真的。因此,实际情形通常是:当他说“非p”时,p就是真的,而当他说“p”时,非p就是真的,而人们都认为,他说“p”时,p为真,而他说“非p”时,非p反而为真。这样他和他人之间的交流就中断了,因为他们几乎总是被误导,而不管他是否希望误导他们。交流的可能性取决于说话者随意地说要么他所认为的东西是事实,要么他认为的东西不是事实的能力。我们的说话者之所以不能与人交流,是因为他的原则,这一原则非误导他的听众不可。

因此,任何秘密采纳“始终坚信你认为不是事实的东西”这一原则的人都不能与他人交流,因为他必定误导他们,不管他是否想误导他们。因之,他不能把这一原则教给任何人。而且,如果他把这一原则教给别人而自己又没有采纳它,那么,尽管他会为人理解,但那些采纳它的人却不会为人理解。无论如何,由于道德教导包含着教导这样的规则,诸如那些被教导的规则可以公开申明,使人们遵守它们,这种情形也就被排除了。一个为秘密接受加以教导的原则,根本不能具体化为群体的道德规则。

(2)当然,人们可能很快会意识到,我们所说的这个人有何问题。他们可能发现,人们为了不为他所说的误导,只要用“p”代替“非p”即可,反之亦然。但如果他们这样做,那么他们就解释了他的讲话方式,但不是解释为下述一般假定的递反:该假定是,一个人说他认为是事实的东西(而不是相反),但却将之说成是“非”之用法的一种改变。在他的语言中,可以说“非”已变成了一种肯定的标志,而删掉又会引起否定。因此,如果要使交流成为可能,我们就必须把人们打算使用的用法改变解释为对下述假定的递反,该假定是:每一种断言都传达着断言者信以为真的东西。

如果每个人都偶然同时秘密地采纳了我们的“永远断定你认为不是事实的东西”这一原则,那么,至少在某些时候,交流是不可能的。相反,如果该原则被公开采纳,则交流就是可能的,但只有对这一原则的采纳伴随着“非”的用法的变化,这一变化才会完全消除人们采纳这一原则的影响。然而,在此情形下,人们很难说这一原则已被采纳。

(3)我们正在考虑的情形既不是(1),也不是(2)。我们正在考虑对“永远断定你认为不是事实的东西”这一原则的公开教导,为了让每个人公开接受它,就不能把这种接受理解为对“非”之用法的一种改变。但这是胡说八道。我们不能都公开地相互告知,我们总是以某种方式相互误导,并坚持认为我们必须继续被误导,尽管我们知道如何避免被误导。我断定,这一原则不能具体化为一项属于任何群体之道德的规则。

这三点关乎人们的普遍利益,因为它们澄清了包含在康德绝对律令中的某些有价值的理由。尤其是澄清了“立意要使”这一词组,这一词组包含在“你要这样行动,你立意要使你的规则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这一陈述之中的。在一种意义上“立意要使”的意思是指我所谓“道德上可能的”。你的规则必须在道德上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在逻辑上能成为一项属于某一群体之道德的规则。像“永远说谎”这一规则就不是。没有人会希望此一规则成为某种道德的规则。说某人希望如此,是自相矛盾的。任何人都不会希望它,一如人们无法让时间倒流。

“立意要使”的第二种意义是,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愿意发生某些事情。自我挫败和自败性的规则在道德上是不可能的,它们根本就毫无意义。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希望这样的规则成为任何道德之一部分。这也就是说,任何希望他们应该因而使自己免于非理性的指控的人,都像那位希望他永远不应该实现其目的或者应该(根本毫无理由)终生受风湿病痛的折磨的人那样。

刚才提出的几点也表明了康德学说的缺陷。因为,如果说奉行“永远说谎”这一规则的人,是在按道德上不可能的准则行事这一点是真的,那么每个说谎者都必定奉行那条准则则不是真的。如果他永远奉行一条原则,那么情况可能是比如说,它可以是“当说谎是在避免伤害某人的惟一方法时说谎”,或“当说谎发生在对你有益而对他人无害时”或“当说谎发生在使人愉快且无害时”。当然,人们在上述解释的每一种意义上,立意遵循这些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