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学与工程学之间进行类比可以给我们提示出另一个问题。伦理学和工程学都要遵循各自的法典,以满足各种实际需要。工程学的规则有其特定的理论依托,比如许多机械和电子工程学所使用的规则可以按照物理学理论加以解释;许多化学工程中的规则可以视之为对化学理论的运用。现在我们能否把前面的类比再扩展一步呢?伦理学的规则是不是也有某种类似的理论背景呢?如果机械工程学可以被称为“应用物理学”,化学工程学可以被称为“应用化学”,那么伦理学可以被称作什么呢?答案被一步步引向这样一个结论:伦理学可以被称作“应用心理学”。
出于多种原因我们必须小心处理这一答案。首先,它暗示(易引起误解)心理学在时间上早于伦理学产生——在某种心理学得到应用之前,不可能有任何伦理学。如果情况果真如此,道德岂不成了很晚才产生的现象,可事实上道德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现象之一。然而,这一问题形式应对下述印象负责:把机械工程学叫作“应用物理学”同样是令人误解的。难道没有原子和分子物理学作为先导,就不会有电子工程学和原子弹产生了吗?我们不要忘了,在化学诞生之前就有了烹饪技术,在任何真正的物理学产生之前,就已经有了金字塔。
反对把伦理学视为应用心理学的另一个理由来自这样一种感觉:即人们觉得,有许多善良的人完全不懂心理学,而心理学家也不都是好人,这种看法同样离题。一名杰出的物理学家所必备的才能是为科学实验、科学研究提供详尽的指导,他因此而有别于具体解决实际问题的技工和工程师,但物理学家与技工和工程师之间的差别并不妨碍我们把机械工程学称作“应用物理学”。同理,虽然一名优秀的心理学家与一个善良的人之间具有本质不同,但存在于心理学和伦理学之间的逻辑联系仍然是值得注意的。
首先,伦理学和心理学在“原材料”上是相同的,即它们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关心的都是人类的行为;另外,伦理学和心理学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坚信我们能够通过某种方式使别人接受、认可我们所有的行为。这种信念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可以实现的,但如果只是一部分得到实现,就存在着一个危险,即忽视伦理学和心理学在目的与方法上的根本区别。事实上,抹煞二者的差别已经导致了主观主义和绝对教条主义的错误,其代表性观点是:伦理学就其严密的逻辑而言,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例如,石里克就坚信,伦理学要么是科学,要么就是胡说。他指出:“因为伦理问题是有意义的,因而也是能够解答的,所以伦理学是一门科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一个纯粹的心理学问题。”[11]艾耶尔也步其后尘指出:“伦理学作为知识的一个门类,当属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组成部分。”[12]
因此请注意,伦理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差异性和相似性。物理学家和实验心理学家是从选择和安排它们的材料开始他们的实验研究的,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在可复制的境况下获得一种具有典型特征的标本。当他们在S境况中用X标本做实验时,不论实验条件S是一个云室还是一间教室,实验样本X是一片铝箔还是一组9岁的威尔士小学生,科学家们都是在X与S的相互结合的过程中获得实验结果的。与从事这种实验工作的科学家或工程师相比,“负责的公民”面对的是作出道德上的决定,他们必须尽其所能创造最佳,但是他们却不能够选择和安排其行为的材料。相反,对于实验中标本X的情况(如能保证X是纯度达到99.99%的铝或是清一色的威尔士9岁儿童)人们已知甚多,或者能信心十足地预知这些情况。这些“负责的公民”是处在不能完全预知的环境条件下,面对不能完全确定的对象,因而,他们进行逻辑推理的目的和方法都有别于科学家所进行推理的目的和方式。科学家的目的是系统阐释一种规律,即:“任何一个X在S条件下,发展的结果D是可以预期的。”这种规律采取了一种事实命题的形式:工程师则满足于这样一种规律,“当人们在S境况下面对X时,该做Y(或者Y是正当的行动)”,这种规律采取了一种规则的形式,工程师可以用它去满足实践的需要。
因此,说伦理学和心理学具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形成使他人接受我们行为的方式的完整知识,这是我所想到的一切——假设我们已经拥有这种知识,它是人们的共同财产,那么,每一个道德原则都会与某一个心理学规律相应。
与“当人们处在S境况下,面对X时,D1行为是正当的,而D2行为是错误的”这一道德原则相对应的,是以下心理学事实规律:“对任何一个处在S境况下的X来说,D1行为可以被预期将会导致普遍幸福,而D2行为则会导致普遍不幸。”
然而,只要心理学本身还不完善,我们的道德就不得不独立于心理学之外而寻求发展。伦理学与心理学之间的联盟使它们仍共享一种理想,就好像是两个在阿尔卑斯山中挖掘隧道的人那样,道德沿一个方向为此理想而奋斗,而心理学则沿另一个方向为此理想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