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不加评论地写下“道德家”这个词。传统的道德家概念指的是那些“既定的进行道德说教的人”[13]——即沉溺于道德的人——使我们联想到那些躺在椅子上的空头评论家的形象,他们不屑于为物质利益而奋斗,而满足于用夸张的和不利的道德判断来评判那些较不幸运者的行为。其实,我用“道德家”这个词时,所想到的完全不同于这副传统说教者的面孔,我只是苦于没有更好的词儿才沿用此词的。不过,选用这个词也有一个优点,因为我所描绘的道德家正是那些椅子上的道德说教者们所力求成为的人(但他们就好像是青蛙想变成公牛那样毫无希望)。也许,我在这篇结束节中使用“道德家”一词是可以得到谅解的,因为我没有采用另一些更有倾向性的短语,如“理想的道德家”或“伦理改造者”,等等。

在此所涉及的乃是我心灵深处的问题。我认为,承认这种逻辑的标准适合于道德决定是一回事,而在实践中运用这一逻辑标准又是另外一回事。在日常判断中,我们可以依赖现存的道德法典,以之为指南,但要批评法典,并认识到需要改变的方向,则是我们不可能都成为专家的事情。因为这需要各种相应的资格。作为一个逻辑问题,确定一个使用标准并非难事,但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实际运用标准的难度则会不断加大。当我们放弃日常事务的决定,试图对现行制度和特殊改革的可欲性作出评判时,难度就会更大。因此,我们不能只回答“以什么理由去支持一项伦理判断”的问题,而且还必须拷问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对道德法典和制度之变革的判断是可信的,那么他个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把这个人设想为一个心理学家是不够的,虽然他对人类本性的理解如同心理学家的理解一样深刻,但他的观点却是不同的。与实验心理学家相比,他有更具实践性的目的,必定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展开工作,因此他类似于工程师。但如果把他想象成一个工程师,也是不够的。如果我们视伦理学为“应用心理学”,那么,我们大家就都成了“道德工程师”,每当我们作出道德决定,都是在应用社会教给我们的道德法典(即标准的行为法典)。道德家的任务不只是运用现行的原则去解决日常问题。他还必须能够确认到一项原则或制度的时效,能够把握在什么时候需要去改变各种条件,创造新的机会,人们需要某些新鲜事物——即:一种新的行为模式、新的行为规则和新的社会制度,而在这方面,道德家更像一个研究型的工程师,而不是一个工匠。但道德家还不只是工程师,后者有进行实验的机会,而道德家却只能观察;在这一点上他倒像是艺术家,他要根据对以往事件的个案研究,来展望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和我们现在需要做些什么,然后还必须制定一个能够使其观念发挥效用的方式。

我们可以说,道德家要集心理学家、工程师和艺术家的品质为一身。其中,心理学家的品质必定使他知晓如何预期人们在不同环境下的行为方式;工程师的品质使他在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中能够自如地处理各种实际生活境况,能够超越在实验室和医院诊室中建立起来的极限值,去正确估计应用原则的“安全因素”;艺术家的品质使他能够敏锐地察觉在什么时候必须适时地变革各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并且在新的历史时期探索出“人类心灵的特点”[14]。道德家必须研究制度和社会实践,不仅要研究它们的实际作用,而且还要研究它们究竟应该如何发挥其实际作用。这就意味着,处在我们这个时代的道德家,无论如何必须具备经济学的基础。除非他有这一基础,否则,他们的改革设想就会像沙滩上的城堡那样,被不断发生的饥荒、失业和无家可归等不幸事件冲刷得**然无存。

然而,这还只是一个开始,解决经济问题也只是为了使改革取得更积极的成效而做的准备工作。对道德家来说,只是熟悉在社会运行中那些可以用经济学方法进行测算的那些必然因素是不够的,道德家不能只是熟知像食品、住宅、工作、娱乐这样一些无可避免的需求,他还必须懂得更加重要的、不同于圣诞蛋糕的商品,这些商品不仅可以供我们“吃”,还可以使我们“拥有它”[15]。当然,为此他必须了解人们的真实感受和需要,甚至必须了解人们能够如何感受和享用;他还必须学会用一种人们易于接受的方法,去向人们展现可能给人们以更深刻的满足的东西。

但这种说法有一种危险,即:它暗示着存在着一个优越的、理应受到特殊尊敬的个人阶层,他们被赋予了对社会进行道德批评的特殊权力。然而我在谈论“道德家”时,并没有预设这样一个特权阶层。“道德家”的头衔应该被理解为某种通过努力才能赢得的东西,而不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等级或职业的名称,它在性质上更类似于“公民”这个概念,而不同于“外科医生”这个概念。当然,说道德家类似于“公民”,并不是说人人都可以做道德家的工作,而只是表明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社会制度的发展并不需要具有特殊远见的天才,它需要的不是伟大人物的理想,而恰恰是普通人在日常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对过时的道德法典的不从,正是这种不从才导致了社会所需要的变革。这一事实与我关于“道德家”的概念并不矛盾,相反,它只是说,在从某种限制性意义上,我们都是道德家。因为人们拒绝服从的行为常常是基于他们对现行规则的反对之上的,任何人都无法看清能够引入的新规则是否更好。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这样一些历史阶段存在,在这些阶段个人的抵制显得势单力薄,而公众的意见又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特权的优势蒙蔽了那些本来可以帮助其他人减轻痛苦的人们的眼睛。在这些历史阶段中,我们常常发现有某个杰出的历史人物脱颖而出,成功地履行了道德家的历史使命。但是,杰出人物要获得这样的成功,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他必须活在人们的心中,不是作为一个独行者、一个预言家、一个堂吉诃德式的狂人、一个浪漫主义诗人或者一个黑格尔式的学究那样活着,而是活在与他志同道合的人们中间。这样,他的同志们才能够通过与他交往,求教于他,同时又对他推出的治国方略进行不断的批评和检验,并根据他们的愿望和理解力来修改和完善他所提出的各种改革建议。他和他的同志都始终牢记伯里克利所坚持的原则:“我们都能够判断社会的政策。”[16]伯里克利或许是为数不多的政策原创者之一。

要在一个人身上体现出那么多的个人品质和资格似乎不太可能。因为真正关注现行制度中不公正现象的人本来就为数不多,而在这些人当中,又常常是些义愤多于理性的人。

只有极少数卓越的人才会对人类产生普遍的爱,这种爱使得他们不能忍受许多常见的社会丑恶现象和人类苦难,不论这些邪恶和苦难是否关系到他们自己的生活。他们首先从思想上进而在行动上所追求的目标,不是逃避现实,而是创建新的社会制度。通过这种追求,生活可能变得比现在更加富裕、更加充满快乐,更少一些可以预防的罪恶。[17]

兼有义愤和理性的人更少。这样的人不仅思想观念清晰,而且具有远见卓识,他能洞识并提出社会改革的正当时刻,因此他们对于观念和制度的创新,既不会感到震惊,也不会感到羞惭。如果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即使最伟大的历史人物也只是取得部分成功,甚至于最杰出的伟人也难免在某一个方面表现出某种缺陷。

在一个层面上,有许多伟大的宗教导师,但他们(也许是明智地)却没有抓住自己时代的经济问题。而在另一个层面上,虽有像伯里克利和苏格拉底这样的伟人,他们的工作又经受不住急风暴雨的考验。我们还可以列举一些我们同时代的人,如罗斯福、凯恩斯、肖和悉尼·韦伯。

他们也许比较接近于我们的理想,但罗斯福也和伯里克利一样,工程师的气质显得多了一些,而苏格拉底却又少了一些。要兼有我所述及的各种品质,并在其间达到某种平衡,其可谓是一种奇迹,具备这种才能的人只是凤毛麟角。从综合素质来看,凯恩斯无论如何都是值得人们记住的人,他既有远大理想,又谙熟社会现实,而且,他在对技术细节的详知方面可与莱昂纳多相媲美。更为可贵的是,他在后来达到了这样的思想境界,他看到了人类是一种不断产生需要、性情和能力的物类,把人虚构为“经济人”是有局限的。虽然身为一名经济学家,但他最大的愿望是在人类的未来——经济问题退回到它原本该属于的位置,人类的心灵和大脑将为我们的真正的问题——生活问题和人类关系问题、创造问题、行为问题和宗教问题——所占据。[18]

凯恩斯在某种程度上理解到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的本质。

注释

[1]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第2版,21页。

[2]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借用“义务”一词,但实际上我们并不是根据“在别人需要你时去帮助他”这样完全普遍的义务来进行推理的,而是根据对行为后果的考虑作出结论的。就我们目前的目的来看,在这两种推理方法下所使用的“义务”一词的差异纯属语词上的差异。

[3]参见前述第8节之5。

[4]参见前述第11节之2。

[5]参见休谟:《道德原理探究》(塞尔比·必格编),582页。

[6]当然,这允许保留我们在第十一章第6节中所说过的那种情况,也关涉不同社会中相似境况之间的可比较性。

[7]大众版,386~387页。

[8]引用其同名作品,75~76页。

[9]布拉德雷将此短语作为其《伦理学研究》中第15章的标题。

[10]关于开放社会与封闭社会的区别,参见波普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

[11]莫里兹·石里克:《伦理学要素》(S.E.T.英译本),1、21页。

[12]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第2版,112页。

[13]参见袖珍牛津字典中的“道德家”词条。

[14]哥尔德沃斯·L.狄更生:《善的意义》,86~87页。

[15]对于这一点,请参见A.C.彼格的《福利经济学》,第2版,第1部分,第5章。

[16]请回顾伯里克利关于雅典与斯巴达的战争的著名演说,在其中他提出了雅典民主制的原则。

[17]参见伯特兰·罗素:《通向自由之路》,10页。

[18]J.M.凯恩斯:《论说服》,前言7页。

选译自[英]S.E.图尔闵:《理性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审察》,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4。韩跃红译,万俊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