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道德法典和社会制度能够自我发展的社会里,没有必要使每一个公民都成为政治家或道德主义者,但他必须是一个“社会的工程师”。伦理学和工程学之间的相似性有助于我们进一步阐明前面已经提及的伦理学的特点。
我们首先来考虑工程师这个概念的原初含义。工程师是不断面对各种实际问题的人,他的职责就是在他的“标准实践法典”所规定的权限内来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这种“标准实践法典”要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量考虑工程师所能使用的物质材料、工具以及他进行创造发明所需要的各种条件。但对于不可预料的因素,法典却允许工程师凭借已经积累起来的经验来解决问题,亦即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安全系数”。
我们来设想一个比喻,一个设计飞机的工程师正在考虑用什么材料来制作机身的不同部分。由于他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都在操作规则所规范的一般情况范围内,所以他可以通过运用规则迅速解决问题,比方说,规则会告诉他:“用二分之一英寸的角铁”或者指定“在这样的环境下硬性的铝是最好的材料。”但同时,这位工程师可能会发现,为了达到设计要求,他将不能受限于规则的限制。他想:“我要使这架飞机达到在2万英尺高度和每小时飞行520英里的顶级速度,为此,整机重量不能超过25吨。但是按照通常达到这一时速的安全系数,我只能使用1英寸的钢梁,可是用了1英寸的钢梁飞机又会超重。”这时,高速度和低重量两种设计要求在现行的操作规则内发生了冲突。高速度要求设计者使用1英寸的钢梁,而低重量要求他使用3/4英寸的钢梁。此时,这位工程师只能在下述三条出路中作出一项选择。
(1)放弃这项工作。
(2)修改其目的以符合规则要求。
(3)冒一次险,即违反规则,减小安全系数。如果运气不错的话,凭借他把专业知识运用在这一特殊情况下,他或许能免于失败。
把这位工程师的处境与一个社会中的个人的处境作一番比较,我们将会不断地面对各种道德难题,并不得不在我们的道德法典的限制之内来解决这些问题。道德法典不仅需要考虑我们人人皆有的人的本性,还要考虑可供我们使用的工具、我们将面临的各种条件以及我们所有可以预见的因素。至于那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则允许我们根据已积累的经验来作处理。
假想一个特例,我们正在经营一家商店,并面临着确定商品价格的工作。对于大多数商品而言,我们都可以根据法定的规则或零售商品通常的利润来定价,也就是说,我们的问题大多数都在规则所规范的范围之内,因而可以自行得到解决。我们的法典会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价格将是暴利,因而是错误的,然而在我们相互之间或者我们与顾客之间,仍然会有目的冲突。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保证每周20英镑的利润,我们只能雇用3个店员,但为了避免顾客排长队(那会惹恼顾客),我们又必须雇用4个店员。这时在高利润与快速服务两种义务之间发生了冲突。高利润要求我们雇3个店员,快速服务又要求我们雇4个店员。在此情况下,我们同样面临三种选择:
(1)我们可以关店大吉。
(2)我们可以修改我们的目的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3)我们也可以冒一次险——即不顾顾客的便利和道德法典的要求——凭着对当地购物习惯和特点的了解,且若撞上好运气,我们也不会出大乱子。
在上述两个例子中,由于需要考虑的问题几乎都是经济问题,因而两者的情况极为相似。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遇到的并不是经济方面的问题,这在以下三个方面弱化了上述类比:
(1)我们通常不能通过放弃道德问题来解决它们。在绝大多数境况中,我们没有任何如同工程师或店主那样的“安全”通道可供选择。
(2)某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不得不允许其他人的性向发生各种可能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在实际效果上类似于在飞机造成后工程师对该飞机所作的特殊规定。
(3)我们的未来受制于我们的伦理境况,而工程师的未来却并不完全受制于他所设计的飞机;在制造飞机时,并不需要把工程师、工程师的朋友、亲属以及他的同胞都当作“零部件”来使用,但在道德建设中,所有这些人都必定要参与其中。
上述三个因素的综合影响是,使得道德领域的问题更直接地与个人发生联系,与权威领域离得更远,这一点比工程技术和经济领域更为突出。个人具有改变其态度的可能性,具有“更高类型的自我控制”以及“对自我心灵的了解”(杰恩·奥斯丁语),正是这些特性使得个人对道德问题的处理被简化了,而且,凭着个人对自己家人和朋友的深刻了解,他们在做出行为选择时就有了更大的合理性和灵活性。这种合理性和灵活性正是行为被完全置于“权威控制”下的社会所缺乏的。与此同时,这些个人特性往往使统计学的方式更加复杂化,除了纯经济学情况以外,它们也使某种集中化的权威大大丧失其预测何为“最佳目的”的权力。同工程学和经济学相比较,伦理学更多的是一个良心问题,而非权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