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尚未明确地提到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它的作用性质不仅决定了道德推理的逻辑,而且也决定了我们倾向于认可当前通行的原则和其他人情感的态度。

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使我们确信,用一种新的原则取代现有原则后,能够减少不幸和烦恼,这时,我们才会“有义务地”去接受新的原则;同样,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才会认为无视别人的情感是正当的。人们可能会对我的这些观点提出非议,认为:“这种顾及他人的考虑并不是一种美德。”此话不错,但你所说的“美德”是指美德的本质,而不是指某一种美德。在此,我们可以引用德谟克利特(与苏格拉底同时代的一个前柏拉图的素朴的自然哲学家)的话来说明这个问题,德谟克利特说:“善的意思是不做错事和不想去做错事”,“善”不仅仅是做自己愿意去做的事,同时也是别人欲望他去做的事。

杰恩·奥斯丁也最终认识到了伦理学的这一特点。[8]他说:“当朱莉娅这个幸福之星受到冷落的时候,她只能跟随在拉什奥塞夫人身旁,强忍住急切的脚步,跟随她慢条斯理地走……她从小所受到的教育和训练告诉她,礼节是一种义务,为保持礼节她无法逃避。正是顾及他人的考虑,顾及她的内心知识和正当原则,她需要更强的自我控制。而这一切形成了她所受教育的本质部分,她被悲惨地置于自我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