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成熟的伦理论证成为一种推理范例,任何参与论证的人在“可接受价值”这一点上,都必须是平等的。并且,当人们在论证中需要诉诸某些伦理原则时,这些原则必须在接受它们的人中都具有协调行为的作用。这些情况都表明,道德推理的基本特征是在论证道德原则的形成时,逻辑上要求“平等”。由于伦理判断的普遍性日益增强,所以在表述中应该避免使用诸如“我”“这里”“现在”“他们”“那里”和“那时”这类特殊用语。一旦出现这些用语,就有必要再求助于一个更为普遍的原则;当所讨论的行动明确无误地符合某种当前通行的“道德原则”时,那么,无论是何人在何时、何地,对行为合理性的论证都要足够充分。例如,以“任何人都始终应该去做他向任何一个人承诺去做的事”或者“这是一个承诺”为依据,来论证“我应该立即把书还给琼斯”就属于这类情况。在证明一行为的正当合理性时,如果我们的理由能够归结为这样一些普遍原则,则我们的证明才能被称为是“伦理的”,反之,如果我们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所提出的“道德要求”根本就不具备什么“道德性”。比如,如果我们只是从最普遍的原则中寻找到某些参照,那么我们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某种有限群体的成员[6],都不足以证明一种行为是“道德的”,都只能是把这种行为视为一种“特权”。

当然,这种论证本身是纯逻辑的,因而不能直接得出任何经验的结论。但与此同时,如果撇开其内容要点,那么这种结论就是很重要的。试设想,有一个人正在努力向另一个人进行道德观念的教育,这时,在阐明和运用判断时所要求的逻辑公平性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因为学习者只有通过公平讨论,才能真正掌握这些道德观念。有一个公认的事实,即被惯坏的孩子大多是那些在极不稳定的教育方式下成长起来的孩子,而很少是那些在温和式教育方式下成长起来的孩子;而时而温和时而严厉的教育,又比持续温和的教育方式更容易毁坏人的品行。让我们来回忆一下杰恩·奥斯丁在《曼斯菲尔德庄园》[7]中所讲述的故事:

伯特伦爵士有两个女儿——玛丽娅和朱莉娅,她们的姑母罗蕾丝女士对她们非常娇惯和放纵,与托马斯本人的严厉教育形成鲜明对比。当托马斯发现任凭姑母娇宠也是有害的时候,他又期待通过严厉教育来消除罗蕾丝的错误,殊不知这样做是错上加错,因为其结果是使孩子们在他面前非常压抑,以致做父亲的对孩子的真实想法一无所知。而孩子们为了能在罗蕾丝那里释放紧张情绪和得到廉价的表扬,就难以避免地受到了罗蕾丝的盲目影响。可是,当托马斯·伯特伦爵士意识到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的家庭教育对青年的品格培养极为有害时,却为时已晚。

上述结果实际在预料之中。只有在持续、稳定的教育中,孩子才有良好的机会获得关于道德的“理念”,同时孩子也才会认识到没有任何理由或规则允许他不去按道德的观念行事。通过这一事例,我们还可以窥见某种生活的逻辑在思维逻辑中的反映,即论证伦理原则的公平性这一逻辑要求,就是道德“学习者”对一种公正和持续稳定的行为模式的需要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