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伦理学语词被人们用来组成逻辑结构复杂而充分的判断,以使共同体成员的目的和行动达于和谐;另一方面,这些语词也会出现在那些脱口而出的、逻辑混乱而粗糙的插话或感叹中,这种大喊大叫的评论往往是说话人借以发泄情感或煽动听众的表达形式。对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况我们已经做过较为详细的讨论,然而,就好像在黑色和白色之间,还有好几种灰色那样,我们对伦理学术语的使用情况,大多数是介乎于上述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如果要对道德推理的逻辑进行更广泛的考察,还应该对这些处于中间状态的使用情况给予同等的重视,但我在此并不想过多地涉及它们。
如同在自然科学中一样,制约伦理学概念逻辑的一个因素是必须随时使用通用的伦理学术语,并在使用中保持术语的确定含义。如果排除对他人痛苦的关心这个因素,那么我们在伦理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其实只是为了求得别人对我们态度的理解。无论是当我们在斟词酌句,冷静地发表自己的见解时,还是在大喊大叫、怨天尤人的时候,都会经常使用伦理学的语词和伦理学的腔调,正如休谟所指出的那样。[5]
一般而言,所有对人的赞许和责备的情感都是可变的,人们是根据受赞许和责备者和自己的近期或远期境况,同时也依我们当时的思想倾向,来形成这些态度的。然而,我们在评价一个人时,却往往会忽略上述这些境况的变化,仍然老一套地用某些伦理术语来表达我们的好恶,就好像我们都是一些固执己见的人。可是,每当我们固执己见时,经验又会很快教会我们去调整或校正自己的思想情感,或者至少教会我们校正自己的语言表达。设想如果我们的佣人既勤劳又忠实,就会激起我们对他强烈的爱心和同情,其程度超过对佣人的典范——马库斯·布鲁特斯的喜爱,但在说话时,我们却不会把更多的赞誉之词给予我们的佣人。又比如,如果我们的品格与一个颇负盛名的爱国者相近,那么,这位爱国者的社会影响和所获得的社会仰慕都会远远超过我们。凡此种种对思想情感的校正是很常见的。
伦理学和伦理语言的发展(就像科学的发展一样)都部分地反映出我们的一种欲望,那就是我们趋向于用语言描述来取代我们最初的、瞬时产生的反应和想法,而语言又是独立于判断的情景的。
而且的确,我们如果不对瞬间产生的事物表象做出一些修正,如果不有意地忽略一些现场情景,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利用语言或与他人交流情感。
伦理语言在理性推理和非理性表达两个极端之间有各种不同的使用情况,下面我们可以用休谟的术语学来分别描述它们的用途。
(1)用于“表达我们瞬时产生的好恶感”,如“好!”和“真可恶!”。
(2)用于表达“校正我们的语言”,而不是“校正我们的情感”,例如:虽然我承认布鲁斯特在道德上优于我的男管家,但我仍然觉得我更爱的是男管家,而不是布鲁斯特。
(3)也用于表达“校正我们的情感”,如:作为道德反思的结果,我不再崇拜过去的英雄。
(4)除了表达我们的“情感”和“语言”校正之外,我们还用伦理语言来表达对“我们行为的校正”,如:如今我的思想变了,那么我应该追求什么样的人生道路才是正当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