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它的道德法典非常相似,一个社会也有自己的文化特征,并相应地表现为个人身上的一些倾向:礼仪规范、习俗、荣誉等。这些现象是如此的相似,致使在一些场合,人们并不容易把它们分开(那些认为我的“道德法典”定义把礼仪准则接受为“道德”需要的人不必感到吃惊,因为我们后面将看到,如果这些准则是道德原则的话,有理性的人大概不会接受它们的制裁),有一种不同于道德法典,但可能与之混淆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把它同社会公共机构期望区分开来,社会学家有时把它称为“角色规范”。

我用“社会公共机构”的术语论及有组织的团体,例如家庭、大学、教会或者大众汽车公司。这种用法不同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基督教和资本主义;我宁愿把这些说成是社会的“文化方式”,这两种现象显然是紧密联系的。

让我们先来观察一下,我所指的所有的社会公共机构(教育的、政治的、宗教的和经济上的)都包括了具有可区分的、可以命名职位的个人,这些职位关系到某些特权和责任。换句话说,在各个组织中,个人有可以命名的公职。也就是人们希望他们完成某些事情(他们的工作),他们转而也希望其他人为自己做某些事情。具有这些职位的个人在组织中合作,组织作为整体向人们——它的成员、其他人和社会赋予利益。满足角色希望的人们构成了这一系统的运行;组织成员大体上知道这一系统是如何起作用的,以及自己在组织中的贡献。

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大学。组织提供了像教育、研究和学术成果一类的利益。它包括各个不同的公职:学生、校长、教授、图书管理员等。教授被期望完成一系列专门课程的讲授,给成绩和办公室工作。谁期望完成这些工作呢?主要是这个组织的其他成员。然而我们不必把这些问题看得比现实中更有组织。大学董事的细则可能提出主要的希望,它们能被当作法律来实施(尽管很少有机构成员曾经读过它们);机构法典也设立了其他的得到普遍承认的期望;但其他的问题并不那么清楚。教授与学生可能在关于什么是适当的职业行为上看法不同,例如多少个小时的上班时间,教授是否要发油印的讲课大纲,是否应把课程内容写出来。教授们对这些法典的把握一部分出自自己做学生时的观察积累,一部分靠对法典的阅读,还有一部分来自与同行的交流。在一个组织中,人们并不容易发现某些群体的期望是什么;人们或许容易忽视学生的期望,因为学生太多,不容易看出他们的习惯。

什么东西刺激教授去做他被期望做的事情?忽略自己的主要职责可能导致工资的损失。忽略其他方面将有损于自己在同行和学生中的威望。一些教授投身于社会的公共机构,这可能是他们的母校。其他人关心学生,想为教育他们作出贡献。一些人把工作当成享受。另一些人则出于道德的考虑: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因此便有了许诺的道德义务;进一步说,领工资敦促人们做某种事情,公正地回报自己的所得。

显然,这些工作上的期望与社会道德完全不同。如果父母没有告诉子女,在地方大学,教授被期望每学期教两门课,他很难被谴责为没有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这同样也适于他没有教给女儿任何家庭主妇的角色规范。

然而,一个人对待自己角色期望的态度与他的个人道德法典之间有某种相似之处。通常一个人受内在刺激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无论是出自何种理由,如果他不这样做,都将会感到不舒服。大多数人都想成为出色的教授,或者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想干好;这与他们自己的理想联系在一起。人们认为他们的表现是重要的,恰当的考虑会影响有关工资的决定。我们使用非常相似的语言把它描述为被看成道德问题的行为:“职责”“义务”和“责任”。

但是也有一些差异。一个人不必认为他的职责规范被证明是正确的:一个教授可能认为,正规的讲座是件坏事,但在学院或大学董事作出其他决定之前,这是他的工作。其他人通常也不会不赞成一个人辜负了这一期望。组织中的其他人将是,但并不必然是一般公众。

然而,在道德法典和社会公共机构期望,或者职责或义务之间也有一些相似性;但也有明显的差异。[7]

一旦这种差异明确下来,如果我们想说的话,便可以自由地说,有理性的人在特定社会中宁愿选择一种,而不是另一种道德法典的原因是,从那个社会公共机构的期望来看,这种道德法典的流行可能有更好的结果。例如,在整个社会公共机构的职责和期望体系围绕着家庭的情况下,我们可能想说,“孩子应当关心自己的长辈”将是社会理想道德法典的一部分,它是一个支持人们已经期望的、尽管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已被做到的命令。如果一种社会公共机构期望的概念不能与社会道德法典期望区分开来,那么强调从现存的社会公共机构出发,应当选择一个特定的道德法典,它将带来最大的善就是没有意义的。当然,我们也敏感地指出,一个更可取的道德法典将对一些现有的社会公共机构提出变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