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把“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称为“怀疑论者”而根本不是相对论者更好一些。[3]但是,这一术语已经是人们把各种学者,尤其是人类学家区分为“相对主义者”的确定用法,尽管在我们的意义上,这些人都是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为了避免混乱,我们将遵从这种术语学的习惯。
为了评价这种理论的真理性,第一件事就是要决定是否存在对同一主题的互相冲突的意见。对此人们已经予以否认。卡尔·敦克尔曾在1939年的《心灵》杂志上发表过一篇文章,在该文中,他怀疑是否有一些人类学证据能证明存在对同一件事的互相冲突的伦理观点,并且认为人类学家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不同社会所公开宣扬的不同的道德原则在其成员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然而,对这一观点的证据,我们已经作过评价(本书[1]99~103页),并且得出结论说,即使说话者心中指的是同一情形时,也存在着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这样,到目前为止,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仍然站得住脚。
但是,如果这种理论强调伦理学中没有惟一合理的方法,其评价是否正确?显然,如果前一章的论证是充分的,这一理论就是不正确的。我们无需再重复一遍其理由,读者现在已经能够断定事实是否如此。[4]
如果读者认为前一章的论证令人信服,他可能会对社会科学家中存在方法论相对主义者这一事实感到困惑不解。原因很简单,这种理论是最近才提出来的,社会科学家对它并不熟悉。[5](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对自然主义的复杂形式也不熟悉)当他们说,伦理陈述并不能“客观上”表明比另一伦理陈述更为有效时,他们的全部意思是,人们无法表明,人们对于伦理陈述,可以像对科学假设那样,能够通过观察,以确切相同的方式来确证或反驳。他们正确地看到,“可欲求的”必须用一种不同于“被欲求”的方式来加以检验,他们的结论是,伦理陈述根本不可能被评价。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适合于用来评价伦理判断的检验标准可能多少有些不同,但却同样是可辩护的——假如它们的主题业已既定的话。
而且,许多社会科学家恰恰没有意识到,演绎逻辑不能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在此意义上,他们接受归纳逻辑就不会比伦理思维的“标准”方法更为合理。而且,他们不加怀疑地使用归纳逻辑,但同时又把伦理陈述的评价判定为“主观的”,尽管事实上,“标准”的方法也可以像那些用来支持科学中归纳推理方法一样,得到充分正当的理由证明。假设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且,科学家对有关归纳逻辑和伦理学的当代思考的结果日益熟悉),社会科学家将不再作这种不合理的区分。
顺便提一下,读者不必感到,他必须在我们所谓“标准”方法和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之间进行选择。关于何谓“标准”方法的问题,我们可能是错误的。情况极有可能是,有理智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人用一种或只用一个方法来解决伦理问题,但这一方法和我们所描述的方法不太一样。“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按照我们的定义)指的是一种强陈述:他认为,当有理智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人解决伦理问题所使用的方法只能有一种这样的意义时,任何方法都不能成其为“合理的”方法。但是,仍然可能有这样一种方法,哪怕这种方法我们还不曾描述。
在我们前几章考虑过的所有理论中,哪些是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形式,哪些又不是呢?自然主义显然不是,因为按照自然主义的解释,伦理陈述与经验科学中的陈述一样,都能由观察来确证。有一种评价伦理陈述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它就是归纳逻辑的方法。另一方面,一些自然主义者又是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例如韦斯特马克。[6]
与之相对,情感论就其通常表现而言,乃属于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它否认在伦理学中存在有效性的概念,这种理论不承认任何惟一合理的伦理考量方法;相反,凡是有效的东西,凡是能使人与人之间、人的身心之间和谐的东西,都是可以合理存在的。的确,按照这一理论,无效的推理也是好的,因为它仅仅是无效而已;这样一来,人们就无法“客观地”批评伦理确信,认为它是有缺陷的、不正确的或错误的。
另一方面,情感论不必定就属于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例如,如果人们坚持认为,伦理陈述只是表达囊括一切的、非个人的态度,那么,一旦说话人并没有他意指的那种囊括一切的、非个人的态度,伦理陈述可能就是“错误的”。同样,如果伦理语言有某种“语境隐义”,或作了某种“断言”,伦理陈述也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伦理陈述如果不是“不正确的”,至少也是“误导人们的”——如果说“语境隐义”或“断言”伦理语言与众不同并不令人满意的话。[7]
我们已经说过,如果前章的论证是正确的,则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就是错误的,因为在伦理学中存在这种惟一合理的方法。更糟的情况可能是,如果他既认同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又作伦理陈述(假设相对主义者像其他人一样经常这样做),他就是自相矛盾的。他是否自相矛盾取决于他的伦理陈述意指什么。如果他意指自然主义(作为绝对主义的一种形式)那种理想观察者所说的伦理陈述的意思,他肯定是自相矛盾的(173页)。
然而,这种相对主义者不必放弃进行伦理争论,也不必认为这样的争论产生不出什么结果。的确,他或许认为,规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不可能是寻找一个“正确”答案的意义上答案,而是要寻找可以达成一致的意义上答案。像许多社会科学家那样,他可能坚持认为,人们对诸多伦理观点能找到一个普遍一致的共同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富有成效地进行讨论和裁判。他或许认为,存在着一个广泛的达成一致的基础,这个基础要进一步扩展的话,可以通过参考已知科学事实,指出已达成承诺的含义这一方法。比如,人们要对一项经济改革的计划达成一致,就可以首先一致同意痛苦是一种应该免除的坏事,然后再表明这些经济改革是避免痛苦的必要方法。的确,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大体上能支持这种“语境主义”所允许的伦理推理形式;但也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