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较温和的相对主义也同较激进的相对主义一样,同意人们对相同的主题会产生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但后者的差别在于,它认为有一个回答伦理问题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它还进一步断言,甚至当我们把这一方法运用于极其完备的信息数据时,有时也不大可能在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之间作出决定。在实践上,这个“有时”出现的地点和频率是一个重要问题;但我们暂且搁置一下这个问题。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是真的吗?能站得住脚吗?
我们已经承认较温和的相对主义和激进相对主义共同具有如下观点:即两者都认为,人们对相同的主题有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但是,如果存在这种相互冲突的判断,它们总是同样有效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的确,如果假设它们同样有效的话,就可能前后不一致。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某些元伦理学理论和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都一致认为,互相冲突的判断有时是同样有效的。就以韦斯特马克的观点为例,他是一个自然主义者,因此,他认为,回答伦理问题的合理方法是科学方法。另一方面,他认为,“X是错误的”意味着“我对做X事的人们往往有一种出自公正的怨恨倾向”,从他们的前提出发,这个说法与相对主义者的说法一致吗?也就是说,这个说法与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在他理论允许的意义上同样“有效”的观点相一致吗?是的,它们是一致的,因为我们能够规定它们都“有效”的条件。假设琼斯和史密斯为做一道可口的菜,对该不该拔一只小鸡的毛发生了争执,琼斯说拔毛是对的,史密斯说不拔毛才是对的。假设琼斯确实将对不拔毛的人感到公正的怨恨,进而假设在南美长大的史密斯不会这样做,他对杀鸡前拔毛还是杀鸡后拔毛不感兴趣,无论怎样做,他都吃得香。在这种情况下,韦斯特马克分析说,无论琼斯说“这不是错的”,还是史密斯说“这是错的”,都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可能这一结果使韦斯特马克的分析看上去有误,但这就是他的分析中所暗含的意思,这与他的推理和结论都是前后一致的。
但是,断言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同某些其他元伦理学理论,例如佩里的非自然主义,一样都是理想观察者理论的绝对主义形式,乃是一种连贯一致的说法。
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前一章中阐发的论点是否会导出相同的结论。
我们在前一章的主要任务是:(1)对于评估伦理陈述来说,合格态度的方法乃是一种“标准”方法,且可以得到充足的理由辩护。(2)伦理陈述或者断言或者宣称或者暗含着,一种相应的态度(例如,在判断取舍时的偏好)满足所有的条件,这些条件为那些掌握足够信息的、有反思力的人们所设定,为的是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支配性选择的态度。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和这两种观点相一致吗?让我们依次考察一下。
(1)当且仅当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在逻辑上都有可能满足这种方法的条件时,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才同我们所得出的合格态度的方法的结论相一致。这在逻辑上可能么?当我们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我们对合格态度的方法描述在某一方面是不完善的。它揭示出,我们每个人如何行事才便于决定一个被给定的伦理判断是否有效;它也揭示出,它必须和我们相应的态度一致,才能使这些态度不被打折扣,如此等等。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清楚地告诉我们,若一个人的伦理判断通过了他的检验标准而不是别人的检验,该判断是否还有效。人们可以使如下方法成为合格态度的方法的一部分,即一个判断只有通过每个人所设置的检验标准时,才足以成立。另一方面,如果某个特殊的人所作的判断通过他的检验就足以证明该判断的有效性的话,那么,两个互相冲突的判断均有效这一点在逻辑上才是可能的。
我们将如何决定这种情况?说何谓“标准”实践并非易事。至少我们很少认为,我们的判断满足了我们所列举出来的那些充当合格态度的方法之一部分的各种条件,而且我们很少认为,别人所作的互相冲突的判断就能满足他自己设定的条件。所以,当我们思考这些事情时,很难说我们是否感受到了判断我们自己所作的伦理命题的自由。然而,我们在上文中看到(175页),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认为,人们的道德信仰差异巨大,每个人的判断不管多么正确和合格,都不可能必然在众多问题上意见一致。而且,他们时刻准备着再进一步,按照他们的批判态度所要求的那样作出道德断言。他们认为,就像马丁·路德那样,一个人能够说:“斯人在此,别无选择”,而不考虑其他人的态度。所以,与相对主义相一致的这种合格态度的方法表述公式在日常思维中就获得了某种支持。而且,我们有理由介绍这样一种表述公式,因为坚持绝对主义的理论将使道德判断无效,其所用的手段是使人们在许多情形中不可能合理地提出前判断或综合判断。因此,我们不要把某人的伦理判断与每个人打了折扣的态度之一致视为合格态度的方法的一部分,合格态度的方法只要求某人的伦理判断和判断者自己打了折扣的态度相一致就行了。那么,迄今为止,我们断言合格态度的方法是伦理判断的恰当检验标准,断言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的论点,乃是前后一致的做法。
(2)然而,当我们带着这一结论去考虑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和我们的方案的一致性时,我们陷入了逻辑困难,这一方案是:伦理陈述断言或宣称一种相应的态度满足人们可能给出的所有条件(以及如此等等)。这种逻辑困难是,假设A先生小心谨慎地采用了合格态度的方法,结果他说:“X是可欲的。”再假定B先生也在采用了合格态度的方法后说:“X是不可欲的。”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认为,这种情形确实可能发生,双方的确可能使用任何能用得上的惟一合理的方法。但是,如果我们有关意义的主张是正确的,怎么可能一个人说X可欲,而另一个人又能正确地说X不可欲呢?如果A先生所说的是:“以每个人的名义欲望X要满足这些条件……”这又怎么可能呢?确实,如果B先生对X的欲求不能满足B提出的条件的话,我们就不能断定这一点。
显然,如果我们是前后一致的相对主义者,我们不仅必须具体地理解(上文所讲过的)合格态度的方法,而且特别要理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我们必须在一种相对主义的取向上具体阐明这一定义,就像理想观察者理应具备一种相对主义形式那样(173页)。以“可欲”为例,我们可以说:“X是可欲的意思是说,我对X的欲望满足了所有可能设定的条件(以及如此等等)……”这里的“设定条件”可能是某人欲求X时所要满足的条件,也可能是另一些人欲求非X的东西时所要满足的条件。通过这一修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就更接近第十章末尾的非认知论的定义,这种非认知主义定义认为,说“X可欲”就等于:(1)表达对X的一种愿望;一种也许是全面公道的愿望;(2)声明或暗示该愿望满足了所有条件(如此等等,就像以前那样)。
如果我们不准备以某种这样的方式来理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那么,出于前后一致性的考虑,我们必须拒斥相对主义。
对于我们不得不讨论的超出本章以外的课题来说,无论我们是详细说明这些情况并采纳相对主义,还是不作这些详细说明并接受绝对主义,都无关紧要。相对主义的理由相当有力,但我们将看到,这种问题在稍后的文本中几乎不会出现。特别是,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们不必把准自然主义定义的相对主义形式和绝对主义形式区分开来。我们能忽略这一差别的部分原因是,这一差异难以证明;另一部分原因是,具有相对主义意识的读者能毫无困难地提供这种修正(第十四章可能除外,因为那里的情况变化比较复杂)。
为了继续这一论证,让我们假定,我们现在都一致同意,采纳某种元伦理学理论(尤其是第十章所概述的那一种),同时又成为一个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这两者前后能保持一致。尽管如此,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仍可能是完全错误的。现在,我们必须考虑这种可能性。我们将如何决定这一点呢?看来还得依赖元伦理学。以韦斯特马克的观点为例,如果所有公正无偏的人的态度达成一致,那么,当某个人永远不可能真的说“我总是对做X事的人感到怨恨”,另一个人却可能就同一X说:“我对做X事的人并不感到怨恨”。这时,根据韦斯特马克的定义,当某个人说“X是错误的”不可能是真的时,另一个人说“X是不错的”就可能是真的。从而,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实际上绝不会“同样有效”,相对主义很可能是虚伪的。
如果我们采取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伦理学中“合理的”方法是合格态度的方法,就必须使用类似的推理来决定相对主义的真假。该问题本质上是这样的:如果一种掌握足够信息后得出的态度和同样合格的另一种态度指向同一主题而不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当某人说“X不错”是正确的时,另一人说“X是错的”就绝不会正确。那么,诸种有效的伦理陈述就永远不会产生冲突,相对主义就可能是错误的。
这样一来,根据我们的理论(以及韦斯特马克的理论),如果在本质上,“对同一行动或事件是合格的”(在“不折不扣”的意义上)态度可能互相冲突的话,相对主义就是正确的。它们是可能还是不可能互相冲突呢?或者说,我们该相信哪一种情况呢?
当然,回答这个问题的最简单的办法,是找两个合乎相关要求的人,观察一下是否当一个人欲求、厌恶、想做、要求他人去做、气愤、讨厌,羡慕和偏爱某些事情时,另一个人却持相反的态度,尽管要找到这样的两个人的确很困难。我们如何能够保证这两个人都相信所有相关的事实,并且两个人都不需要纠正一些虚伪的信念呢?我们如何才能保证所有相关考虑都生动地呈现在这两个人的心灵之中呢?当然,有时候某些个人也许能接近这些条件。但是,最好还是不要把论证建立在这种可能的情形上。
有一种间接的方法可以回答我们的问题。让我们考虑一下这样一种平行对比:我们完全能够陈述出气体在绝对零度时将会如何运动,尽管我们并没有实际观察过。为什么?因为我们从相关因果律中推出了这一结果。同样,如果我们充分相信因果律,相信人的态度不仅仅是指他所掌握的信息(或信息的生动性)、个人需要和欲望的状态(在那一时刻的)和正常情态,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合格的”态度偶尔也会发生变化。如果我们碰巧准确知道这些规律,就可以详细说明这种变化发生的条件。那么,心理学理论及其实验就是回答我们问题的最显见的资源。
不幸的是,心理学理论并不能提供一种千篇一律的答案来回答我们的问题,格式塔心理学理论使我们相信,如果某一种境况被同一化地理解,且个人的需要和兴趣不会使这种态度扭曲或蒙蔽,则人们对该境况所抱有的各种态度(“应当”经验)就可能是同一的。然而,心理分析理论和胡利(Hullian)的学习理论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它们认为,在具有同样信息(诸如此类)的意义上同样“合格”的两种态度也可能互相冲突,因为这种态度依赖于个人的成长历史,如个人以往的身份,以往所得的奖惩。这样一来,医生们就会提出不同意见。但是,就目前手头的实验证据而言,它们在这一特殊问题上会支持这两种理论吗?我们必须说,这些证据不会被完全正确地解读,但它们似乎能支持相对主义的回答,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人们的根本性一向来自幼年时父母对他们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终身的;我们也有理由认为,身份、与生活中重要人物的情感关系,以及安全感都影响到一个人的价值发展;我们还有理由认为,某些事情之所以被人们高度重视,是因为它们可以弥补早年难以得到的满足和被剥夺的东西。那么,如果上述观点属实,我们可以说,如果人生中早年的一些经历不同,那么,这个人的态度也将不同,不管他目前的心理状态怎样。因此,早年经历不同的人往往让人预测到他们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尽管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水平、公正程度,等等。[8]
于是,总的来说,相对主义者要比它的论敌更能获得当代心理学理论和研究的支持。但是,问题并没有最终了结。
人类学事实在以下方面也和我们的问题相关。首先,我们已注意到(109页),对原始社会文化变化的研究表明,人际冲突,亲人的态度(例如,是否倾向白人文明),个人在群体内部或群体外部(例如,和白人)是否成功地获得相应的地位,对成人价值观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这个发现可以支持我们对心理学观察证据的解读。其次,不同群体实际上有着不同的价值,不同的伦理标准。当然,单单是这一事实本身,还不能证明同我们现在的问题相关的任何事情。尽管如此,如果事实能证明下列情况,我们就能证明一些重要的事情,即:当不同群体对相关事情有着相同的信仰时,且当人们毫无理由假定群体标准反映群体的那些与其他“资格”相关的差异时,不同的标准仍能盛行。(我们必须记住,一群体共同的态度通常不能折合为个人兴趣或反常心理的结果。)这种群体标准变动不安的事实更充分地表明,态度是一种变量,即使我们的“理想条件”都被满足。
真的存在这种群体标准的变化吗?我们已然看到,在对待动物这一领域,伦理意见的评价既有差异,但也可能有一致的信念。总的来说,原始群体并不认为折磨动物是一件错事,而《纽约时报》的专栏文章证明,许多美国人对屠宰场里的行径表示关切。我们已经提到过一些关于原始群体的态度细节(第103页)。但是,我们不能肯定,这里的群体态度是否真的能同样有效地满足我们的“条件”。原始人很少拿他们虐待的动物当宠物,至少很难说他们也能像《纽约时报》的作者那样,对动物的痛苦有着鲜明生动的想象。作者本人根据自己的调查也确信,在虐待动物的影响这一问题上,霍庇人(Hobi)的信念同受过教育的美国白人的典型信念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信念的生动程度并无助于客观的调查,二者都没有明白告诉我们,怎样才能确切地回答这一问题。也许,最明智的结论是,就能客观决定的程度而言,对某对象有相同信念的群体,有时也会作出不同的评价,但是,调查的难度使得对调查结论的健康的怀疑主义成为合理。
调查的困难自然在两方面产生影响。我们无法断言在有评价差异的地方仍然有事实一致的信念,同样,我们也无法否定,在有差异评价的地方,仍有信念的一致。
那么,就其自身而言,人类学证据并没有对我们的问题作出结论性回答。现在,人类学家并不能这样确切地评说两个社会群体:“关于行动A,这些群体确实有一些可以被视为与伦理有关的共同信仰,但他们关于行为道德性的观点和态度却大相径庭。”通盘考虑,相对主义关于这些事实的解读并不是一种更平衡的判断,这是另一个问题,但作者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更好的判断。
如果我们同意,各群体的伦理标准并不单单是他们的信念作用(或者不单是他们信念的生动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合乎理性地假定,“理想的合格”态度关于极为相同的行动或事件也极可能发生互相冲突。这就等于说,人们有理由假定,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是正确的。
注释
[1]普罗泰戈拉的观点,见柏拉图《泰阿泰德篇》,166页及后;又见F.J.科普莱斯顿,《哲学史》,第1卷,伦敦,伯恩斯·奥茨-沃什伯恩有限公司,1956,87~90页。
[2]把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与物理学中的狭义相对论加以比较是有益的。后一理论的一个含义是,一定物理量的测量,就像两件事暂时的距离一样,在不同的参照系下出现不同的结果(一个“参照系”就是一群有同样线性运动的观察者)。在一个体系中的所有的仔细观察,将给出同样的结果;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有一个对这个体系来说的“正确的”答案。但不同的体系将有不同的“正确的”答案,原则上无法表明哪一个是“真正正确的”答案。然而一定的量(像两件事之间的时空距离一样)却是绝对值,在这个意义上,仔细的测量会给每个人一个正确的答案。
[3]当然,这种观点不同于物理学中的“相对论”。在相对论物理学中,每个参照系都有正确判断;只有当人们说这些判断中任何一个(相对于它的参照系正确)对每个人来说都正确才是不可能的。
[4]然而请注意,接受准自然主义者的定义,使得方法论的相对主义问题有待深究,因为情况可能是,理智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人,可能并没有对社区生活中支配选择的态度认可规定任何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每一种态度都会通过,而且没有理由偏好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中的任何一种。对我们讨论过的非认知主义的分析来说也同样如此。
[5]一个有益的因素是,一些社会科学家并没有把上面所描述的方法论或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意义上的“相对主义”与其他意义上的“相对主义”区分开来(见340~343页)。因此,他们认为,某一意义上的真理可以从另一意义上的真理中推导出来。既然340~343页所描述的那种意义上的相对主义无疑是真的,那么,一个没有作适当区分的人自然会认为,在现在考虑中的两种意义上,相对主义在其中任何一种的意义上都是正确的。当然,这样的推论完全没有把握。
[6]不同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在成功解决伦理争端的程度上是有差异的。可能恰好是一个“方法”——这可能是惟一我们可以称之为“合理的”方法的方法——它标志着一些伦理判断站不住脚,但在重要问题上,于我们无助但不能帮助我们解决更严肃的问题。实际上,这就是韦斯特马克的观点。惟一的方法是经验科学的方法。但如果伦理陈述指的是韦斯特马克所说的那样(16页),这一方法可能会表明,有一些伦理陈述是靠不住的、错误的,但不能在如下意义上解决所有的伦理争端,即:证明不同人所作的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7]读者应参阅R.M.黑尔:《道德语言》,69页,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52,及P.H.诺威尔-史密斯:《伦理学》,319页,巴尔的摩,企鹅书局,1954。
[8]然而,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种可能,即: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态度是某种早期经历的结果(例如,对知识的高度评价,是他在早年成长期对个人关系不满意的结果),那么,他在一定程度可能放弃这一态度。换句话说,在明白一个人的价值观的起源这种意义上的自我理解,相关于一个人现在的态度。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任何两个人——他们在其他方面都同样是“合格的”——实际上总是对一个心理学治疗的任何结论都有相同态度,当然,在这一治疗中,每个人都有完整的自我理解。心理学家或人格理论专家是否找到趋向于这一点的证据?作者尚不清楚。
选译自[美]理查德·布兰特:《伦理学理论》一书中《规范伦理学与批判伦理学问题》一章,新泽西,普伦梯斯—霍尔有限公司,英格利伍德·克利夫斯出版社,1959。张之锋译,万俊人校。
[1] 指《伦理学理论》。——编者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