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普罗泰戈拉的立场多少有些模糊,如果我们想评价该立场,就必须使之明确化。为方便起见,我们也可以对他的观点的两个部分分别处理。即,先复述其理论的第一部分,接着加以详细评价,然后再考虑其理论的第二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发现,第一部分在理论上要比第二部分更为有趣,更为重要。正缘于此,我们将把“伦理相对主义”这一术语应用于任何理论,只要该理论与被我们明确化后的普罗泰戈拉的第一部分观点相一致,至于该理论对第二部分观点持什么态度则无关紧要。
为了说得更清晰一些,让我们用我的最初陈述来取代普罗泰戈拉的观点,并采用以下说法来作为伦理相对主义的简洁的表达形式:“存在着同等有效的互相冲突的伦理意见”。但是,为了说得更明白一些,需对这一公式化表述作进一步讨论。
首先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我们解释“同样有效”这一短语之前,无法把事实讲清楚——这一陈述是关于伦理意见或伦理陈述的陈述,而不是一个伦理陈述本身。这不同于我们说:“没有任何事情是对的或错的”,也不同于我们说:“有些事情既是对的又是错的”,它是一种元伦理学的理论。
其次,这一陈述是很谨慎的。它并不是说不存在任何对所有人都有效的伦理意见,而只是说,某些伦理观点并不比其他与之冲突的伦理意见更为有效。
第三,我们的相对主义论题并非只是宣称不同的个体有时持有相互冲突的伦理意见。的确,它断定了这一点,但它讲得要更深一步。它认为,互相冲突的伦理意见都同样有效。我们并不是仅仅通过表明人们各执千秋来确定这一结论的,也不是靠表明个体的伦理意见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他们所处其间的文化源流来确定这一结论的。大家都一定同意这一点——尽管大家也一定会承认社会经常产生出一些它自己的道德批判者。我们亦不是靠表明某个既定社会的标准有其诸种理由来确定这一结论的。当然,这些方面都起一定作用,所以,在某一既定的社会中,科学意见亦复如此,尽管我们很难认为这必然会削弱这些意见和标准的普遍有效性。
第四,我们说的“互相冲突的伦理意见”是什么意思?当然,我们所说的“意见”意味着人们准备作一个诚恳的陈述。从而,当人们问某件事情的是非曲直时,如果某人能真诚无欺地作出一个伦理陈述,他便有了一种“伦理意见”。(在第一章中,我们解释了怎样确认一个“伦理的”陈述)现在,假设A先生作出一个伦理陈述,B先生作出另一个伦理陈述,我们如何辨别这两个陈述是否“冲突”?所谓冲突必须具备如下充分条件:即,两个陈述都事关同一主题(稍后我们再解释这一点),一方把一个伦理谓词P用于这一主题,而另一方则把一个带有前缀“不”的伦理谓词或者把一个带有包含和引起同样意思的前缀的伦理谓词用于这一主题。例如,关于同一主题本身,一方可能说它“在道德上是对的”,而另一方可能说它“在道德上是不对的”。但是,什么时候两个伦理陈述才针对同一主题呢?这是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我们无法仅仅靠观察其动词形式来检验这一点。例如,托马斯·杰弗逊说:“每隔几年就进行一次革命是一件好事。”但假定卡尔·马克思也说:“每隔几年就进行一次革命是一件好事。”我们能够假定,这两个人必定是在说同一件事情吗?当然不能。再比如,假设居住在南太平洋的A先生说,不管他的父亲健康状况如何,在他60岁生日时将他活埋都是正确的;而假设我说这是不正确的。我们都在讨论同一件事情吗?不一定。A先生心里想的那种情形可能完全不同于我心里想的那种情形。也许他是在假定,一个人在来世的躯体与他活着时的躯体几无两样(因而他可能认为,趁人还没有衰老不堪而离开现世是完全可取的);而我认为人死之后根本不会继续存在。他说的活埋父亲是认为父亲的躯体在来世继续存在;而我说的活埋并非是这个意义上的。在此情形下,说我们的伦理意见“互相冲突”只会令人迷惑不解。只有在下列情形中,我们才说两个人正在谈论同一件主题。让我们假设,A和B对表面上相同的某事或某类事作出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但进一步假设A或多或少相信某事或某类事具有属性P,而B却不相信这一点;进而,让我们再假设,如果A不再相信这一点,他就会不再持有相同的伦理意见,而是同意B的意见;而且让我们假设,如果B开始相信这一点(其他情况相同),他可能会开始改变他的伦理意见而同意A,这时候,我们说A和B不是在评价同一主题。但是,如果没有以上所描述的这种或多或少的意识,我们就会说,他们是正在谈论同一主题,而他们的伦理意见是互相冲突的。
但最后要注意的是,短语“同样有效”是什么意思?为了说清这一点,我们借助评价科学理论时所使用的语言来作一个类比。假设有两种互相冲突的自然科学理论,每个理论都能解释已知的大部分事实,但都不能单独解释全部事实,至少不能很好地解释之。那么,我们可以说:“根据目前已知的事实,这两种理论同样可取。”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作一个更加重要的假设。当我们考虑这两种理论时,对未来的证据大胆地预见到以下情况,即:当科学调查已经无限地延长,所有的试验数据已经包含其中时,两种理论都将解释所有的事实;尽管这两种理论还有一些部分互相矛盾,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偏爱其中一种理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听起来令人惊异,但我们可以说:“尽管这两种理论在一些方面互相矛盾,但两者都有效。”当某人作出这样的陈述时,他可能是说,立足于一套完备的试验数据之上的精确的归纳逻辑,将强有力地支持这两种互相冲突的理论。我们无需论证这一事例是否曾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但是我们可以理解这一可能性,而且重要的是将之与伦理学作类比。现在,当伦理相对主义者说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都同样有效,他并不仅仅是在毫无趣味地指出,根据目前已知的事实来看,这两种陈述都同样真实可信,而是在说一些更彻底的事情,即有关假如人们通过可能最佳的伦理学方法论并按照完备的事实或非伦理的知识系统来检验这两种陈述时,将会发生什么。易言之,他是在说,一个运用于伦理学中的“合理的”方法将同样支持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即使人们可以获得一个完备的事实知识的系统——或者是说,在伦理学中就不存在任何“合理的”能与经验科学的理想归纳方法相比较的方法。
通过“伦理学中合理的方法”这一短语,我要指明伦理学中某种与经验科学中的归纳逻辑大致平行可比的东西,这一理念从前一章开始就为我们所熟悉了,在前一章中,我们曾论证,合格态度的方法具有这种特性。现在,我们能够确切地解释,说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同样有效”意味着什么。它的意思是说,要么在伦理学中没有任何惟一合理或正当的方法,要么在伦理学中、在一种理想的事实性知识的完备系统中,使用这种惟一合理的方法仍然不能使我们在所考虑的诸伦理陈述之间作出明确区分。
伦理相对主义者断言,在这一意义上,至少有某些相互冲突的伦理意见同样有效的例子。
相对主义者可分为较激进和较温和两种。激进相对主义者断言,在伦理学中,只有互相冲突的伦理意见,不存在任何惟一合理的伦理学方法。为了标举这一点,让我们将其称为“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或“伦理怀疑论者”。温和相对主义者不说没有惟一的合理方法,而只是说,有一些关于同样有效的互相冲突的伦理意见的例子。我们称其为“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我们必须分别考察这两种相对主义的逻辑及其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