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论证,即便是泰勒关于事实的论述,于我勾画伦理语言之特性的意图也无甚裨益,因为从语义学角度看伦理语句将威胁到“事实”,因此我建议放弃用“事实”来表达“事实的”,这就使我们跳出了语义学的樊篱(某些带有塔尔斯基真理语义学或实现条件的句子是真实性的,某些则不是)。我也不愿接受(理由已给出)语言的图画理论。无论如何,我认为考虑一下信念的图画理论是有意义的。我不是说所有的信念都很像图画。例如,关于(x)Fx这种形式或它的否定形式的信念如何成为一幅图画?你能画出夸克吗?诸如此类。不管怎样,我认为拿信念(不是语句!)与图画或更图画化的地图相比较是合理而有益的。我做这种比较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看法,即在科学、历史等中,我们努力探询世界是什么样的,而在伦理学中,我们试图决定做什么(这里的做包括鼓励或阻拦别人做)。当一个人试图解决某个道德难题,如堕胎的正当与否时,他不是在努力发掘关于世界的某个确定事实,而是试图决定做什么,比如,是支持还是反对堕胎的行为。然而我也必须指出下述事实,即某个人说:“我相信堕胎是正当的”或“我相信堕胎是不当的”,这是地道的口语英语。一些人甚至会说:“我知道”或“堕胎是不当的,这是个事实”。因此照我所提倡的理论来看,我们必须承认口语英语有时甚至会引起误解。当然,我完全同意堕胎的事实与认为堕胎之正当的说法是相关的。事实的信念可以以第三章所讨论的那种方式导引我们的终极或非终极欲望(这可以追溯到休谟),但是我们的终极欲望本身并非由事实信念决定。

因此,我要说,某些人所谓“信念”,如堕胎是不当的,并不真是一种信念,它可能是一种意愿——即要反对堕胎。而所谓“信念”(堕胎是正当的)可能是一种支持或实行堕胎的意愿。我需要一种信念的理论,它不依赖于我们口语中所说的“信念”,我认为,可以把所谓“伦理信念”的差异更好地阐释为终极态度或意欲的差异。或者说,在许多情景中,我更愿意这样以为。也许情况是这样的,有时,伦理的“应该”陈述可以用纯粹的认知术语来阐释。例如,在阐述像珍尼·迪恩斯这样的人所做的“应该”陈述时,我们可能参照《圣经》中“十诫”所指控的事实。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个人的陈述也是伦理的,因为他愿意遵守既定的戒律,不管是出于对上帝的爱,还是对地狱的怕。

因此,我希望不要分析信念,而是做些比较。根据F.P.拉姆色(Ramsey)和D.M.阿姆斯特朗(Armstrong)的观点,让我们来比较信念和地图。拉姆色说,“信念的最初形式是地图……我们依靠它前行。”我将忽略“最初形式”所暗示的区别。拉姆色关注的是信念与实践的关系,而“我们依靠它前行”区分了对一个主张的坚信和仅仅是对一个主张的考虑。无论如何,许多事实的信念在实际做决定时作用甚小或无果而终。例如,对夸克的信念或对贺拉斯未发现的手迹的信念。即便这样,人们仍得作出一些理论决定,如,是否维护适应的主张,是否把它们整合进我们的体系网络,作关于夸克的论文或写关于贺拉斯的书是否值得,等等。其间的差异就如一张西藏地图——尽管我们从未打算去那里,或与西藏人有任何政治、经济或文化的交往——和斯蒂文森(Stevenson)《金银岛》中那座神奇的海盗岛地图的差异。无论如何,在讨论伦理学时,对那些与实践相关的信念,我们有一种天然的特殊关注,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高度理论性的,如关于铀235裂变的信念或关于氢混合的信念。

我们可以说句子S是真的,甚至许多指示性的句子,我们也可以说相信它们是真的。如果琼斯相信自己是琼斯(没有丧失记忆),我们可以推出,如果他说“我长得高”,则他相信“琼斯长得高”是真的。然而,如约翰·佩里(John Perry)所示,有一些基本上是表征式的信念。假设我相信在正午12点钟,炸弹将在十分钟内爆炸,但我不知道时间。我不相信炸弹将在正午过十分钟时爆炸是真的。我所做的是相信(或对理论做更一般性的陈述)现在的断言或开放性的句子“爆炸比……晚十分钟”是真的。对图书馆方位图中“你在这里”这一句子也要做类似处理,这很有用,即使事先你不能凭借任何独一无二的参照分辨出你在哪儿。我认为,为决策理论和伦理学中的某些问题起见,这种“基本的表征式”也许值得考虑,但是我建议现在把它放在一边。因为要做出在此章中事关重要的区分,需要考虑的仅仅是下述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中,谈论“相信一句话是真的”是安全的。一场讨论不应引入超出解决手头问题所需要的复杂考虑。

地图与句子或句组不同,因为它具有连续的特性。在地图上读出了各点之间的距离和方向,读出了海拔,读出了……的人也读出了无数多的主张。这种读解仅仅受制于制成地图的相片的细小颗粒或类似技术问题。无论如何,人们已经清楚地意识到可以从地图中,提取在一种语言的零落句子中富于表现的信息。地图是一种图画,尤其是就它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广泛和抽象的运用而言。当然,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许多其他的事物也是图画,像有关原子的句子,唱片上的波形纹路。现在我不想做太多类推,而且的确不可能从字面上描画例如关于夸克的事实。我们也不在(如94~97页所示)本体论意义上需要事实。我需要的不是事实而是“事实性”的观念,根据它,一种信念没有资格被认为是事实性的,这仅仅因为我们可以把塔尔斯基的范式——p是真的,当且仅当p’——运用到一个相信……为真的句子中。这包括太多的内容。信念与地图的类似的确颇为有用,但也不是如我希望的那么多。

地图本身在意欲上是中立的,尽管人们可以从一个人想要使用的地图上推测出他或她的意欲。如果使用的是1∶25 000、每十米一条等高线的地图,则他或她可能是一个灌木丛旅游者或高山旅行者;如果使用的是公路地图,他或她就可能是一个汽车旅行者。如果不考虑这些,地图本身在意欲上是中立的。想想一张1∶25 000的地图上显示出峭壁峡谷中的一块沼泽地,这并不特别标示任何路线。对于一个不怕弄湿脚或喜欢寻觅栖息沼泽的鸟儿的人来说,沼泽的标志显示了他或她所要选择的峭壁间一条路线上的一点;而对于一个不想弄湿脚或害怕沼泽中的蛇的人来说,它显示了一条需要绕行的路线。地图本身并不特别表明任何路线,需要有人的意欲。事实上,如果信念与地图相似,则上述一点能够支持行为由信念与意欲联合引发这一论点。地图引发某些信念,这些信念本身,如拉姆色所示,如地图一般重要。当然,地图也能引发意欲,但这类似于信念能够导引意欲,其导引方式在第三章中已作说明。地图通过引发信念——它导引欲望——来引出意欲。地图可以引发横穿沼泽的意欲,但这仅仅因为它引发了一种信念,这种信念导引着一种更宽泛的意欲,如走近路或看水鸟的意欲。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说:“世上所有事物都是其所是,所有事物都如它发生时那样发生;在它自己不存在任何价值,若果有价值存在,这个价值也没有任何价值。”把这话与地图的意欲中立联系起来考虑:我们如何根据有关沼泽的信息来行动,依赖于我们更一般的意欲,比如是否抄近路,是否看水鸟,是否介意弄湿腿等。

自然主义者会回答,一种善意或恶意的行为,譬如说可以被完全地加以描画,至少可以进行动态的描画。在本书33页,我说过自然主义中存在某些真理性的东西。无论如何,在37页我还说过,关于善的价值人们可能意见不一(我希望,不是我必须去应对的那种人!)。因此,这样说也许更好些:动态的描画的是善,而非善的价值。但是问题绝非这么简单。如我在第二章中所示,在一个封闭的部落社会里,应该做什么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部落长老命令做什么,而这些可以通过动态的描画得以体现。同样,人们完全可以想象,珍尼·迪恩斯在很大程度上把道德问题看成了实际的问题——关于《圣经》中如何说的问题,关于一旦她施行某种行为,在末日审判时将面临什么的问题。

而且,随着我们越来越成为富有智识和反思的人,伦理学的主体理论——尽管它们没能对伦理语言作出满意的语义学分析——的确日益向我们揭示出伦理语言的要义所在。这样一个富有智识和反思的人将逐渐根据自己的意欲——不是任何意欲,而是他的压倒一切的意欲(或态度)——来决定自己的伦理原则。这样,如果他或她对做X或Y抱有一种压倒一切的前态度,他或她就会宣称“X是对的”或“Y是好的”。必须记住(见10页),我们的压倒一切的态度并不必然是我们的最强烈态度,但它是我们静静反思时最强烈的态度,是我们做某事的心向之构成部分,这种心向会加强或削弱某些较低的意欲。

这种考虑解释了我在第三章中讨论过的麦基的“投射理论”,而这种理论可以追溯至休谟。在主体论者看来,即使一个确定的(做X或使Y存在的)意欲能够证明我们说“X是正当的”或“Y是善的”是合理的,我们也不能把“X是善的”这样的句子形式转换成“我对X有一种前态度。”其原因至少部分在于意欲在假设句中的遭遇,部分在于拥有相同的一般形式的句子之间的其他逻辑联系。比如,我们可能不知道这样的两个句子是不相容的。于是我们可能对两个矛盾的命题都是真的有了前态度。其原因在于(见第41页),人们有一种以为自己说话很客观的心理倾向,即使我们的评价基于自己的意欲。这种倾向由于下述事实而得以强化:在较少智识的人群中,伦理学科可能吞并事实学科,伦理学由部落长老的命令或《圣经》指示之类的考虑所决定。因此,我们可能会认为麦基的投射理论仿佛是正确的,却丝毫不提麦基附于其理论的非自然品质的形上考虑。基于意欲的伦理学观点不是一种技术性的语义学理论,它的基础工作(如第97页所示)是普遍地考察伦理学科作用于我们生活的科学合理性。它与自然主义的客观方式有某种密切联系,与主观主义的关系亦然。事实—价值的两分性被信仰—意欲的两分性所取代。后者与麦基的投射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这种观点可能使某些读者气馁。客体理论被认为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人们觉得,主体理论威胁到了道德的根基。人们也许会以为,一旦我们意识到伦理学依赖于意欲,而不是不沾染丝毫情欲的理性或非自然的知性,我们将会失去依伦理而行事的动机。这是一种流行的观点。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特定的角度看,它显得自相矛盾。如果伦理学依赖意欲,如果我们有这些意欲,那么我们就拥有想要拥有的所有伦理动机。的确,是非自然主义的理论使伦理学与动机的联系变得困难起来。而且,心理机械主义也是矛盾的。我清楚地记得,从我的大学时代开始——当时我信奉G.E.摩尔的非自然主义,那是一种伦理思想在我身上引发的一种类似宗教般的感情——把非自然的善最大化的理念如何一步步被飘渺的金色烟雾所笼罩,模糊了其本来面目。因此,也许这种思想的困惑有助于理解动机。然而,我们亦不能走到对立的极端,从而忘了动机怎样就是日常的意欲,例如泛爱的意欲,希望有知觉的存在幸福的意欲,它是利他主义伦理学的基础。还有,尊重个人自律的意欲是另一种伦理学的基础。在任何体系的伦理学中,我们都能找到启动它的充足的自然意欲。

人们通常认为,主观主义导致相对主义,这是不正确的。伦理原则P表达了一种意欲,拥有这样的意欲并不意味着一味宽容持有相反伦理原则的人。我们的各种意欲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宽容是最好的方式——比如,一个利他主义者会聪明地容忍那些认可其他伦理原则的人,因为对他来说,较之于激烈的冲突,宽容与冷静的劝说在结果上更有价值。但是,这样的宽容却不是建立在我所提倡的形上伦理学观点之上的,尽管后者允许前者这样。

主观主义不会导致道德意欲的减少,这一点已被经验事实所证实。关于休谟的美好品性,有大量的证明。“即使是在最倒霉的时候”,亚当·斯密写道:“他的令人惊异而必要的节俭也从未阻止过他在适当的时候行仁慈之举。”这仅是亚当·斯密在给斯特拉翰的信中关于休谟德行的众多描述的一部分,此信于1777年与亚当·斯密的《我自己的生活》一起出版。后者是作者在逝世前几周写的,它是一个爱心拳拳的人的朴素自传(篇幅不长)。G.L.考克威尔在为约翰·麦基写的讣告中(见《大学纪录》,牛津),对麦基杰出的道德品质大加褒奖。他说:“一个没有学过哲学的人,如果约翰·麦基的行为是他所见到的别人行为的最主要部分,那他就永远别指望用‘道德怀疑主义’的术语来解释这些行为。”也许,这并不奇怪。如果伦理学是意欲的事,如果人们具有我们喜欢的那种意欲(仁慈、热爱、正义等),那么,人们就会去做我们喜欢的事。道德怀疑主义或主观主义的问题同这一方面实践是毫不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