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伦理学,真理与事实
(甲)语义学与事实
在第二章和第五章中,我已声明使用“应该”和“善”或诸如此类的伦理陈述不是事实性的,但与说服有关,类似于祈使句。或者就它们关乎社会事实(部族长辈的意愿,与一种习惯的道德法典相符)或事先涉及一种可能假设为神学事实(如上帝的意志)而言,它们又是事实性的。或者,它们可能关涉说话者的态度或意欲等主观性事实,就此而言,它们也可以说是事实性的陈述。但尽管如此,我已然否认不问条件地把这样的伦理陈述统统直接转换(与释义相反)成社会学的、神学的或心理学的事实陈述,也反对把它们转换为祈使语气的命令,尽管命令有实际的功用(或者的确没用)。我还认为,包含“应该”“善”或诸如此类的伦理陈述与塔尔斯基的真理范式极为相符。
我想说,科学、历史等旨在探询世界是什么样的,而在伦理学中,我们关心的是对世界做些什么。因此,我们在判定堕胎的正当与否时,不是在寻找事实,而是在决定面对这一事实做些什么,或者怎样促使他人对这一事实做出反应。(当然,生物学的——有人会说是神学的——事实对决定我们的行为有很大影响。)
问题是,这种关于事实的说法在形而上学层面是可疑的。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说,世界由事实组成,而非事物。我的看法(与常识更吻合)恰好相反,世界由事物——物质粒子,可能的四维空间点,甚或抽象的实体如数和它们的类别标准——组成,而不是事实。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的理论是一种图画理论,一种真理符合论。语句描画事实。从唐纳德·戴维逊(Donald Davidson)那儿我知道,这种图画理论与替代性量化(Substitutional quantification)相配,而塔尔斯基的真理论与其断言的是否实现这一观念相合。在前一种理论中,语句相符于事实,而在后一种理论中,物体或其序列相符于断言。
的确,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关于量化的理论显然是替代性的。他把“(x)Fx”释作“Fa,Fb,Fc……”,这儿,a,b,c……是所有物体的名称。既然我们不能把这样的表述写下来(尤其是如果世界上有无数多的物体时),那么在为“x”替换任何所谓名称时,我们必须假定维特根斯坦说的“(x)Fx”是真的,当且仅当“Fx”成为一个真的语句。这种量化理论曾遭到奎因有力的批评,我们恰恰不能为所有的物体命名,即使世界上的众多物体可以尽数,我们也不能。举个例子,从物体量度的角度看问题,我们能够明了实际的数群并非不可穷数,尽管替代量化论的拥护者不能接受坎特(Cantor)的观点,后者证实了存在有可以穷数的数群。因此,如奎因所承认的,既然坎特的论述假定了物体的量度,那么来自可穷数方面的论述将不敌替代量度的捍卫者:无论如何,如奎因所竭力主张的,我们不需要这种论述。反对替代量度的论述仰赖下述事实,即我们可以运用包含有“所有袋鼠”或“某些袋熊”字样的句子,尽管我们并没有每一个袋鼠或袋熊的名称。
戴维逊的真理论是塔尔斯基型的。不是(如在图画理论中那样)语句与事实相符,而是一个物体或物体序列的实现与断言相符。此理论赋予语言与世界一种相符关系,因此它抓住了真理相符论的要义。(相反的,传统的符合论,人们更为明智地将其释作一种被保证断言的理论。被保证的断言不同于真理,因为一个被保证的断定句可能不幸是错误的,而一个真的语句又不会是被保证的断言,因为我们没有足够能力的证据来保证。)
不管怎么说,事实的概念都存在某种困难,戴维逊曾经论述过,如果真的句子对应了事实,那么可能只有一个事实。他的推定似乎合理:逻辑上对等的真句子对应同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事实p(为一句子)与事实(τx)(x=t.p)=(τx)(x=t)(另一句子)是相同的,因为后者在逻辑上与前者对等(这里的t是某种物体)。但是,如果q是真的,则它对应了与(τx)(x= t.q)和(τx)(x=t.p)=(τx)(x=t.q)相同的事实。因此,如果p和q都是真的,那么它们对应了同一事实。因此,只能有一个事实。
柏瑞·泰勒(Barry Taylor)以只有严密的逻辑对等句才表述相同事实来回避上述论述。他认为,当且仅当一个逻辑上的对等句是从第一级的逻辑律而不是从关涉说话者身份与表述的公理中推演出来时,这个句子才是严密的。然而,泰勒自己关于事实(或境况)的理论依赖于一种可能世界的理论,其必要性可由下述考虑得出:在真实世界中,人们普遍认为,使用不同然而互有延伸之断言的真语句,反映了不同的事实。这样,下述情形看来便是真实的,即“奎因是一种有肾脏的陆地生物”和“奎因是一种有骨架的陆地生物”反映了不同的事实,尽管“有肾脏的陆地生物”和“有骨架的陆地生物”是互有延伸的断言,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可能世界,而非真实世界,在后者中,这些断言是不能互有延伸的。因此,泰勒必须把通常的塔尔斯基式的命令修正为克里普克式的,后者的理念不是简单的实现而是在W世界中的实现。对此,戴维逊有反对意见,如真理不再是不可预期的。我已承认,伦理学和实际的决策理论(尽管它们可能是代用品)普遍需要某种可能世界的观念。但一个普遍的事实理论是形而上学的,而非伦理学的,虽然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它不是形而上学的。
无论如何,即使我们承认泰勒关于“事件状态”(或真语句中的“事实”)的语义学阐述,我们仍然难以确凿地说,伦理学不是事实性的。假设照泰勒的意思,真句子的确反映了事实。但这无助于此一章节的中心内容,即捍卫下述观念——在某种意义上,科学、历史等表述了关于世界的事实,而伦理学不是(其限制如前所述)事实性的。既然伦理学因为建议性的语句而富于表现力,既然“应该”是个断言,而不是一个意向性的操作员,那么真的“应该”句就反映了泰勒所说的那种事实,正如科学语句反映了氢氧的事实等一样。要否定“应该”句是真的并不那么容易:“史密斯应该善待其祖母”是真的,当且仅当史密斯应该善待其祖母时,正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时。因此,对我们中的某些人来说,即便接受泰勒关于事件状态的语义学,也仍然无甚裨益,因为这些人倾向于认为,科学关乎世界的事实,而伦理学却不是关乎事实(限制前已说明),而是关于如何应对世界的事实。
因此,我认为我们必须坚持下述一点:即,伦理学是否关乎事实这一问题并不能由技术性的语义学来解答,它必须由关于伦理语言在我们生活中之功能的最合理理论——借助于全部科学,包括社会学——来解答。当然,如我在第三章与第五章中所述,劝说并不需要特殊的伦理语言。“应该”“善”的使用及二者间的同源与意欲相关,而科学语言则与信念相关(除了在某种意义上,应该与善关乎社会学的或心理学的事实)。最有力的伦理学理论试图在语义学意义上抓住这种伦理学理论,但是在伦理学的示意性句子中运用塔尔斯基的范式阻碍了这一意图。请记住:在本书第17页[1]我说过,变量的引入产生了一种符合条件的理论,其依附于真理条件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