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标体系的搭建
鉴于以上部分的文献总结和本研究的目的,本报告设计了四个二级指标,分别为劳动力供需指数、价格指数、流动性指数和政府治理指数。现对二级指标的选取原因、目的、指标基本特征进行描述(见表2-2)。
(一)供需指数
判断劳动力市场是否处于平衡状态的首要指标是供给和需求,供需是决定价格的本质因素,是劳动力流动的前提,是国家进行政府治理的参照系。
劳动力供需指数权重为30%,包括城镇登记失业率和求人倍率,二者权重均为15%。
第一,城镇登记失业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有非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年龄段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城镇登记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存在高估失业水平、导致奥肯定律在中国适用性差、影响宏观经济周期分析等一系列的问题。[35]学界一致认为调查失业率才能真正反映劳动力市场失业变动情况,国家统计局也在积极启动失业率调查工作,并从2018年开始正式发布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短期看,城镇登记失业率较为平稳,不过,作为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的指标,城镇登记失业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劳动力市场受到冲击状态下的波动情况,在经济危机发生的时候能体现劳动力供需变化的突变,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36]失业率是反映劳动力市场就业失业结构特征的重要指标,因为历史数据不足、指标存在缺陷,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排除在指标体系之外,显然也是核心信息的损失。因此,本报告还是把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测度供需指数的三级指标,在今后指数持续发布过程中用调查失业率逐步替代城镇登记失业率并重新调整权重,使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另外,从历史数据来看,城镇登记失业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几次明显的就业冲击。
1978年之前,中国劳动力市场经历了计划政策指导下的供需绝对均衡阶段。在这一时期,劳动力需求是政府根据就业年龄段劳动人口设定的,劳动者求职意愿服从于国家计划安排,劳动力市场处于“绝对平衡”状态,失业率为0,自然失业率指标不适用,统计失业率价值不大。1978年之后,知青返城待就业者多,城市出现大批待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一度上升到5.5%。国家推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措施促进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下降。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确立,劳动者开始逐渐适应市场化的职位搜寻模式。市场放开,城镇登记失业率缓步上升,在1999年达到3.1%。亚洲金融危机导致2000年后城镇登记失业率持续上升,2003年出现阶段性峰值,为4.3%。之后指标值略有下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再次导致2009年出现新的阶段性峰值,为4.3%(见图2-6)。
第二,求人倍率。求人倍率=有效需求人数/有效求职人数。求人倍率是居中型指标,即指标值越接近1,认为劳动力市场越均衡;指标值与1的差距大,说明供需不均衡,大于1表明劳动力市场供小于求,反之,小于1则表明供大于求。由于国家统计工作的客观条件限制,在2001年之后,才出现求人倍率的统计并形成常态。从历史数据来看,求人倍率出现过两次较为明显的波动,一是2001—2003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求人倍率一度小于0.9,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相应地,失业率较高。二是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求人倍率再次降至0.9以下。显然,劳动力市场均衡性受国际市场影响。为了更清晰地反映求人倍率的波动情况,图2-7给出了从2001年到2016年各季度指标值,两次大的波谷的出现都是危机发生时期。
如前文所述,与调查失业率相比,城镇登记失业率存在一些缺陷。为了验证数据的可应用性,这里结合求人倍率指标,再次印证城镇登记失业率进入指标体系是有一定研究价值和意义的。从图2-8中不难发现,在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城镇登记失业率和求人倍率的波动具有一致性,即登记失业率高的时候,求人倍率较低,两者呈现逆向波动特征。这表明,市场用人需求量大的时候,失业率也低。城镇登记失业率和求人倍率可以分别作为失业、就业劳动者结构特征指标和就业岗位相对竞争强度指标共同体现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水平。
(二)价格指数
如果说收入是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的传递者,收入差距则是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水平的“显示器”,其短期和长期波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水平。更重要的,当经济体处于中低收入阶段时,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会抑制自主创新与经济增长;但当进入中高收入阶段后,如果收入差距未能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缩小,不仅自主创新将会受到抑制,经济增长也将陷入停滞(程文、张建华,2018)[37]。一旦出现这种状况,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会更为困难。因此,在以往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城乡因素、所有制因素和部门因素,设置劳动力价格指标权重为30%,包括三级指标城乡收入比、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者工资比、不同部门劳动者工资比,三者权重均为10%。
城乡收入比=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
城乡收入比在2013年前后统计口径不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才有统计,之前统计的都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因此,不同区间段指标名称略有差异,2007—2012年,城乡收入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2013—2016年,城乡收入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
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者工资比=城镇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其他(私人)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不同部门劳动者工资比=城镇金融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制造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其中,平均工资指单位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就业人员人数
从历史数据来看,我国劳动者收入差距有其特殊变化路径,大致经历了几个过程:1978年之前的绝对平均、1979—2009年的差距扩大、2010年之后的缓慢缩小。
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8年,劳动力市场绝对静态,劳动者收入绝对平均。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城乡市场二元化、生产资料公有化、用人制度集中化、分配制度统一化,按劳分配处于主导地位,劳动力市场几乎不存在波动,处于绝对固化状态。在这期间,收入差距作为测度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水平的功能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首先,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而城乡内部收入平均。1978年,中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而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然而,就农村和城市内部来看,农村居民基尼系数约为0.21,城市居民约为0.16。[38]根据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城乡执行两套分配制度——农村工分制和城市“八级制”,在双重标准下,城乡市场是存在制度性分割的[39],由此导致城市或乡村各自市场内部收入的绝对平均以及城乡市场之间收入的不平均。其次,所有企业归国家和集体管理,不存在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收入差异评价与测度问题。再次,不同部门间收入差距非常小,劳动者收入基本在同一层面,不同行业的属性特征和生产率差异很难通过工资差距体现。从以上三个视角来看,简单判定改革开放前劳动力市场是绝对平衡的或者绝对不平衡的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因为这种差距对于测度劳动力市场平衡性特征已经失真。“公平优先”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使收入差距过小,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尽管实现了人人就业,但并没有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生产力水平与劳动者收入匹配意义下的动态均衡。
第二阶段:1979—2009年,劳动力市场受到政策影响和经济危机冲击,劳动者不合理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显然,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摆脱平均主义桎梏,提高了生产率,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从这一视角来看,出现收入差异是劳动力市场突破绝对平均、趋于动态平衡的表现。
但是,造成收入差距的原因除了劳动力市场竞争形成的生产率差异之外,还有诸多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稳定性和均衡性的因素。首先,双轨制改革导致原材料市场、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等其他市场形成价差,这为寻租者找到了机会,原材料、产品价格差异以及利率差等最终映射在劳动力市场上,即表现为收入差距。这既是劳动力市场非平衡的表征,也是改革带来的阵痛。其次,资本密集型部门优先发展、户籍隔离以及其他一系列城市偏向型制度安排导致城市化水平的相对下降、城乡收入差距扩大[40],中国的城乡收入比由1985年的2.1上升至2009年的3.33,上升幅度超过50%。再次,经济波动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显著。中国经历了1998年和2008年两次大的金融危机,危机导致的信贷配给效应使得偏向国企的信贷配给遏制了非国企职工的收入增长。2008年的金融危机通过投机行为提高了金融业收入水平,与此同时,借助各种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获取高额利润者往往是剩余价值的主导者,他们利用资金优势获得了比普通劳动者更高的收入。[41]与2007年相比,2008年、2009年金融业与制造业城镇就业人员名义工资之比分别上升了6.1%和8.2%,可以证实,从收入差距方面表现出来的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往往出现在金融危机之时。事实上,收入差距和金融危机的影响机制是双向的,正如刘鹤(2012)[42]所言,收入分配差距是经济危机爆发的前兆。这意味着,由于垄断、制度性原因等非合理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仅是劳动力市场不平衡性的体现,也是整个经济体系不平衡性的特征。
第三阶段:2010年至今,劳动力市场开始向阶段性均衡趋近。2009年,中国城乡收入比达到3.33,为改革开放后最高值。2010年出现下降,2012年降至3.10。2012年以后,统计口径发生变化,不过城乡收入比持续缓慢下降的趋势是存在的,2016年,该指标降至2.72。行业收入比的峰值出现在2010年,达到2.27,之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国有和私人制造业企业收入比的峰值出现在2009年,达到1.87,之后略有波动,但整体呈缓慢下降态势,2016年为1.45。除了上述三个指标之外,基尼系数的变动也呈现类似特征。2008年中国基尼系数曾一度上升至0.491,此后开始连续七年回落,2010年为0.481,基本恢复至金融危机前的水平,2015年降至0.462,2016年基本保持稳定,为0.465。
尽管整体态势向好,但中国仍是收入差距较大国家。[43]从三级指标来看,2007—2016年的10年间,各指标变化略有差异,不过劳动力市场价格不平衡问题逐渐改善的趋势依然可以由数据特征表现出来(见图2-9)。
图2-9 2007—2016年城乡收入差异、部门和所有制间工资差异对比
数据来源:2007—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
(三)流动性指数
流动是实现人力资本结构调整和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劳动力市场从不平衡到平衡的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劳动力市场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改革开放前的限制流动,到21世纪初的自由流动,到现如今的有序流动,流动人口已经颇具规模。在这个过程中,户籍制度改革使得户口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从彰显市民优越性的标签转变为代表城镇居民福利的象征,再转变为全体劳动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变革成果的抓手。
流动性指数权重为20%,这里在计算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指数的过程中,分全国指标和分省指标来计算,其中,全国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当年全国流动人口总数/当年年末总人口数
分省(市、自治区)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人口占当地常住人口的比=当年跨省(市、自治区)流动人口总数/当年年末省(市、自治区)常住人口数
分省(市、自治区)指标的分母是年末常住人口,这是和全国指标的差异。
《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国流动人口1.47亿人,其中跨省(市、自治区)流动人口4779万人。之后,流动人口规模连续七年递增,在2014年达到顶峰,为2.53亿人;2016年年底,流动人口规模为2.45亿人,比2015年年末减少了171万人,这是中国流动人口连续第二年下降(见图2-10)。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户分离人口的变动,2014—2016年,人户分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分别为21.79%、21.39%、21.12%,实现两连降。流动人口占比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户籍制度改革,部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落户,其中,90%以上的人落户地在城镇,成为新市民。
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人口流动仍然是我国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逆转的趋势。与此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推进,为人力资本优化配置以及全体劳动者共享国家发展成果保驾护航。
图2-10 2007—2016年中国流动人口规模
数据来源:2007—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
(四)政府治理指数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就劳动力市场平衡性问题而言,社会保险有调节收入分配[44]、降低市场风险[45]的作用,是影响劳动力市场价格运行机制的主要因素。报告选择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覆盖率作为三级指标,三个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0%、5%和5%。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养老保险覆盖率=城镇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年末总人口数
工伤保险覆盖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年末总人口数
失业保险覆盖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年末总人口数
之所以选择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覆盖率作为三级指标,是因为从市场规制的视角来看,这三个指标综合考虑了劳动者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设计有利于提升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水平的治理手段一般会关注三个问题:第一,利于构建基本的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第二,能够满足基本的人权保障;第三,审慎对待冲击可能导致的市场稳定性和灵活性双降的措施。
基于以上理论研究基础,首先,本报告选取养老保险覆盖率作为代表基本社会价值规范层面的指标。从家庭养老到社会辅助养老是传统核心价值观的继承与革新。孝道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在现代化的中国,这一基本道德规范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宪法不仅将赡养父母列为儿女的义务,而且将其体现在公共福利事业中,养老保险则是体现这一基本社会价值规范的落脚点之一。其次,选取工伤保险覆盖率作为代表基本人权保障的指标。工伤保险是世界上较早产生的社会保险项目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国际人权谱系。从本质上看,工伤保险是一种与劳动契约关系发生有关的,当劳动者基本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利受影响时的救助、补偿与保障措施,是有关劳动安全的基本劳动保护措施,属于基本的人权保障范畴。再次,选取失业保险覆盖率作为代表防范外部冲击的指标。当受到冲击时,如经济危机、技术革新、政策变更,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劳动力市场稳定性水平下降。如果失业的劳动者彻底失去生活保障,无机会流动或恢复原有岗位,劳动力市场可能出现人力资本闲置造成的“死角”,不稳定压力固化,市场灵活性降低。失业保险包括两个基本层面:一是为失业劳动者及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途径为劳动者再就业创造条件。前者体现了失业保险的社会功能,后者则体现了其经济功能。另外,本部分没有用医疗保险覆盖率,原因在于城市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再将这个数值几乎等于1的指标放入其中意义不大。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保险险种实现了从单一到多样的进步,为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其作用特征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显著差异。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与计划经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保障系统建立。这一时期,社会保险主要指劳动保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在此纲领指导下,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法规文件,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及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保险制度从无到有,劳动者权益保障走上了有制度、有组织、有监管的路程。
1965年,卫生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出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这是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雏形;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事实上,这是一个退休制度,可被视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萌芽。到60年代中期,我国已经建立起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劳动力市场开放程度不高,但这些措施成为统筹配置与用工以及防范市场风险的手段。
第二阶段,“**”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趋缓,唯有农村合作医疗成为后期借鉴的蓝本。1969年国有企业开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之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尽管如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枝独秀,到1976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率已达到90%以上,在农村基本上能做到“小病不出队,中病不出社,大病不出县”。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在“**”之后逐渐淡出,并于2002年再次被启动。目前,乡村已经基本实现“新农合”全覆盖,参合率达到99%以上,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对“新农合”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三阶段,“**”后至20世纪80年代末,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阶段。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的第48条至第50条对劳动者的福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等保障问题做出了规定。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恢复重建退休制度。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特殊的养老制度——离休制度。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开始依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由于“**”中断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恢复,国家开始逐步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制度。1986年,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制度,正式开启社会保险改革的征程。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现代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阶段。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阐述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和路径。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紧接着,在国企改革、城镇失业率上升、生活困难人员增多背景下,我国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城镇困难家庭的生活。之后,一系列针对性强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继出台。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始试点;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7年,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11年,国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保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顺畅运行;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2016年11月,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32届全球大会授予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
政策影响加之企业和劳动者参保意识提升,参保率上升趋势显著。2007—2016年,劳动者参加保险人数呈现增加趋势,养老保险增幅最大(见图2-11)。从总体趋势上看,年末参加养老、工伤和医疗保险的人数均呈现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7.9%、6.7%和5.0%。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较快,其中,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成为集中参保年,参保人数环比增速分别达到52.8%、71.1%和30.0%。
图2-11 2007—2016年中国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人数
数据来源:2008—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
二、指标的特性及计算方法
中国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指数的指标构成和使用方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综合性。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指数(LMBI)覆盖面较宽,二级指数由四个指标构成,为劳动力市场供需指数、价格指数、流动性指数和政府治理指数,它们分别代表了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工资价格稳定性、劳动力配置情况以及政府的调控效应,即关乎劳动力市场的数量、价格差异、流动与治理。三级指标从不同角度支撑二级指标,满足综合性原则,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综合模型。
第二,简明性。LMBI为测度劳动力市场的平衡性水平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描述,一方面,剔除了个别追迹指标的杂音;另一方面,三级指标选择了通过官方网站及官方途径可获取的、省(市、自治区)有统计记录的9个变量,考虑了数据可得性强、真实性强、指标数量适中、可比性强的原则。
第三,针对性。LMBI中,劳动力市场供需、工资价格两个二级指标的权重较高,原因在于数量和价格是体现劳动力市场平衡性的核心,其组成的二维坐标系内,两个指标动态稳定在某一点即表现为市场均衡。而流动性和政府治理是劳动力市场从不平衡到平衡这一动态过程的重要推力和实现路径。
第四,趋势性。LMBI公布的是一定时间内的动态波动值,而非水平值。比如,在确定劳动力市场供需这一二级指标的子指标过程中,会考虑传统指标的缺陷,选择求人倍率且增加其权重来解决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估真实失业程度、反映总体失业状况敏感度弱的问题。
数据可得性是本研究遇到的难点问题,尤以求人倍率为甚。本研究为了从全国和省级两个层面计算指数,同时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特别选取了两类官方数据分别进行指数计算。全国数据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省级数据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司。全国层面和省级层面均有持续的调查记录,但是省级层面只有11个省(市、自治区)的数据,本章第三节列示了2012—2016年各地区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指数结果。
计算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指数的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步,将逆指标和区间型指标都转化为极大型指标。其中,逆指标取倒数;区间型指标正向化方法为[46]:
其中,xi为三级指标值,为了规避极端值的影响,这里对集中趋势指标的选取进行了调整,计算供需指标时,求人倍率k为1,计算流动性指标时,流动人口比率k为中位数。
第二步,用功效系数法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第三步,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权重。具体的,上文已经阐释,采用专家赋权法确定指标权重。课题组邀请了国内外20名劳动经济领域专家对该指标进行赋权,最终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这里不再赘述。
第四步,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评价总指数。计算出来的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指数是一个正指标,该数值越大,说明劳动力市场平衡性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