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通过建立契约社会能够建构起一个良序社会,但是它不一定能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尤其是财富两极分化的问题。文明社会还应当追求社会正义,而在所有的社会正义中最为重要的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如果我们想要实现社会正义,关键就在于解决好分配正义的问题。早在2000多年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正义的早期观念中,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正义都是关于政治权利的分配而不是财富分配;只有到了18世纪,在诸如亚当·斯密和康德等思想家的著作中,正义才涉及财富问题,才开始被用在解决贫困问题上。换句话说,保证给穷人救济是现代观念,它的形成只有200年的历史。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正义的谱系被拉长了,正义和慈善之间发生了关联。分配正义在现代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就是要求国家保证人人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财富。罗默认为:“分配正义是关于社会或团体应该如何在具有竞争性需求的个体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及产品的理论。”①因此,分配正义所指认的对象不仅包括分配政治权利,也包括分配物质财富。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罗尔斯第一次提出了分配正义的明确概念,这是一个重大的哲学成就。罗尔斯继承了西季威克关于正义的观点:正义的概念是在决定社会所产生利益的分配的社会安排和支持适当的分配份额的共识之间进行选择的一套原则。对于罗尔斯来说,正如对西季威克一样,利益分配占据了正义美德所描述的整个空间。罗尔斯先在《正义论》,后又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重新表述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甲、每一个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各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①

罗尔斯指出,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还保障着这些制度的价值。

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是:“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所谓“最不利的社会成员”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就意味着: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最基本的立脚点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只有关怀弱势群体,才能维护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罗尔斯为过去两个世纪里人们一直在讨论的“分配正义”所指代的东西提供了清楚的定义。

分配正义是社会以制度的方式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分配正义需要某种原则来规范资源、机会和财富的分配。只有按照这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衡量,我们才能够说某种分配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在当代社会中,最流行、最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平等,而坚持这种主张的就是平等主义。平等主义主张,平等是我们的道德理想、社会理想和政治理想,从而对分配正义提出了一种规范的要求。”②在规范性的问题上,平等主义虽然都主张平等,反对不平等,但他们对平等指的是什么的理解却并不一样。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一问题搁置不论,因为分配正义的目的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无论平等主义者如何理解平等的内涵,只要有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就可以视之为分配正义的规范。其中的冲突不一定就是排他性的,而却有可能是相容的。

现代社会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贫富差距过大,并由此形成了严重的不平等。因此,分配正义的关键就在于解决好现代社会的财富分配问题。虽然分配正义同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有关系,但是它所关注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群体。作为一种规范或原则,分配正义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考虑和跟踪每个人的福利状况,它所关注的只可能是社会整体或某一特殊群体。分配正义的规范虽然是平等主义,但是它所追求的绝对不是纯粹的平等。如果平等主义单纯地追求绝对的平等,那么只要把富人变成穷人就可以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拉平原则”。为了追求平等,而导致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下降,这绝对不是分配正义的目的。因此,分配正义所试图解决的不平等问题具有两个规定性:第一,不是某个人与另外一个人之间的不平等,而是一个社会群体与另外一个社会群体之间

的不平等;第二,分配正义的目的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让他们过上一种更好的生活,而不是拉低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分配正义的实质就是社会通过有效合理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

谁是最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人们凭直觉就能确切感知,弱势群体是最需要社会正义帮助的人。关于为什么要关心弱势群体,我们可以做出各种各样的论证。例如,人性论证、自然权利论证、道德论证、契约论证等。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自私是生物的天性,是生存和繁衍的依据,但是人类有同情心,并且,与自己相似度越高的事物,越能唤起我们的同情心。同情心,是人类与动物最大的区别之一。例如,我们最关心的依次是:自己、亲友、同类、动物、植物……当人们凭着自己的能力就可以活得足够好,并且有余力帮助弱小,自然而然就会将同情心扩大到陌生人、动物乃至一切生物的范围。惜老怜贫乃人之常情,在现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收入最低,工作最不稳定,拥有最少的社会保障,对社会福利拥有最低的期望。这导致他们的日常生活非常贫困。弱势群体也很少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参与到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在各级各类政府机构中,往往缺少他们自己的代表;在各种媒体和舆论平台上,也很少有人代表他们的利益讲话。这导致他们处于社会生活的边缘。作为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现代文明社会,必须关心弱势群体。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心弱势群体,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同时也应当考虑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和尊重他们的权利。财富分配理应“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但也不能以损害其他群体的福利和利益为代价。如果不仅仅是弱势群体处于这种贫困的状况,而是所有人都处于这种状况,那么所有人的处境都需要改善。换句话说,分配正义的目的是“共同富裕”,而不是“共同贫穷”。“杀富济贫”并不是分配正义所倡导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拉平”原则是不成立的,即使要拉平,也是应该向上拉平,而不是向下拉平。因为,降低其他群体的福利水平,这本身也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从而也不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所要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