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9 月2 日判决:一、被告康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归还原告新区工行借款本金632.84 万元,同时支付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13.33 万元。二、原告新区工行在上述债务未受清偿时,有权以被告康美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康盛公司对被告康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5193 元,财产保全费35520 元,均由被告康美公司负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