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善我国教育发展状况,就必须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

(一)为什么要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保障教育改革成功实施的需要。教育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项教育改革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受到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因此,若想保证教育改革能够成功,并取得良好的预期成效,就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改革的实施除了受目的与利益的驱动以外,更重要就是要受到权力配置与责任分担合理性的影响。从根本上说,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主要解决的是权力、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分配问题。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消除在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权力分配不合理,责任分担不明确等阻滞因素的消极影响,增强权力、责任配置的合理性,提高教育管理体制的效率。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是解决我国教育管理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的需要,而且也是保障教育改革成功实施,促进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解决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弊端的需要。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我国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了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高等教育逐步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大。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中央与地方教育管理权限划分不够清晰,政府、市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教育行政职能转换迟缓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与政治社会发展的需求,解决教育事业自身发展所面临的矛盾,亦需进一步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教育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理顺政府、市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调整教育行政职能,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哪些内容与问题

《教育规划纲要》把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作为了今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以期建构一个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政事分开就是要将政务与事务分开;责权明确就是要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政府与学校以及社会之间的权力划分清楚;统筹协调就是要合理定位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并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教育的职能,使得教育事业能够健康、持续与协调地发展;规范有序就是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依法行政、科学治理,保证教育系统能够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

具体来说,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内容与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权力配置问题

权力配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集权模式,即把权力主要配给上层决策机构的模式。另外一种是分权模式,即把权力在不同组织层次间进行有效配给的模式。集权与分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静态的概念,而应该是一个具体的、动态的行为过程。亦即说,权力的配给必须要考虑任务、对象及其赖以依存环境的性质与特点,否则,抽象地谈论集权与分权是否合理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权力的有效配给应以任务的性质、责任大小及其有效性达成为标准,而不应该以组织层级为依凭。在对权力进行配置过程中必须要首先考虑怎样配置更为合理与有效的问题,而不应该首先考虑把权力配给谁的问题。《教育规划纲要》根据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目标达成的需求,确定了今后权力配给的基本方向,即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

2.责任分担问题

责任分担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所要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根据责任生成的基础不同,可以把责任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依据任务、目标而生成的基础性责任,它是权力配给与生成的重要依据;另外一种是以权力为基础而生成的非基础性责任,它是更好地完成任务与目标的重要保障。依据任务、目标而生成的基础性责任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依据权力为基础而生成的非基础性责任则具有较大的动态变化性。《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担问题做出了如下的规定: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订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上述责任从其性质来分析都是属于基础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3.管办评关系问题

权力在教育管理实践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体制,不仅要考虑教育管理权力如何配置的问题,而且还需要考虑如何协调其与办学权力、评价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在传统的行政思想与实践中,办学权、管理权与评价权皆归属于同一个主体——政府,但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与发展,公民、社团以及其他的企事业组织参与教育管理的可能性与积极性不断加大,因此,在权力配置上逐渐地开始产生了管理权与举办权的分离,即举办者与管理者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了分化。《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了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的分离。促进管办评分离并不是要取消国家或政府的评价权,而是要把评价权更多地交付第三方来行使。为了有效地对教育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应适当地保留一定的评价权,但与此同时应该积极地实现评价职能由管制性向服务性的转变,否则,就难以克服国家评价职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4.体制功能问题

影响教育管理体制功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其一,权责分配的合理性;其二,体制功能定位的恰当性。一般的情况下,教育管理体制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系统有序地运行;其二,使教育工作的开展更加高效。这两项功能,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从根本上说都是服务性的,而不是管制性的。服务性是教育管理体制功能的本质,在教育管理体制建构过程中应该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服务功能为依据来对权力、责任进行配置,同时还要有效地处理与协调好教育系统内外部之间的各种矛盾关系。《教育规划纲要》指出今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职责、开展科学实验等,来保障与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确保教育管理体制服务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如何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今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若想能够真正建立一个统筹有力、责权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还需要各级政府、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为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不断明确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地、更好地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但在先前的教育改革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一种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相悖的错误认识与理念。在这种认识与理念中,把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看作是一种权力重新划分与配置过程,甚至还会把权力凌驾于改革目的之上,这样就会很容易对教育改革造成十分不利的消极影响。实际上,在改革初始阶段人们对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的认识往往都是科学的、正确的,但随着改革过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在权力与利益因素的左右与影响下,使得人们很容易产生对改革根本目的与原初设定目的的遗忘,从而使得改革行为逐渐偏离了预期的目的,阻碍了改革目标的实现。所以,为了保证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能够科学、有效地推进,在改革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不断地追问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我们需要建构一种什么样的教育管理体制?什么样的教育管理体制能够发挥最大的功效?等等。切忌把权力重组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等同起来。

其次,要加强中央对教育体制改革的领导与管理。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触及了教育改革中两个最为关键的根本性问题,即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与配置问题。权力、责任的划分与配置是任何一项改革在最初阶段都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两难问题。也就是说,若想保障教育改革成功地、顺利地实施就必须要对权力、责任进行重新的划分与配置,而若欲对权力、责任进行重新的划分与配置就必将会遭受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阻挠与抵制。因此,推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要有高位权力与坚强的领导做后盾,否则,改革就会很容易流于形式,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加强中央对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与管理是我国自1985年推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所取得的一条非常成功的经验,持续推进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要有坚定的信念,必须加强中央的领导与管理。

再次,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制化步伐。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建设法制化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之于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都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管理体制的功效。《教育规划纲要》对于今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不仅涉及了权力配置、责任划分问题,而且,还对教育管理体制的性质与功能以及在管理过程中各种类型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了准确的定位,这对于提高教育管理体制设定的科学性,充分有效地发挥教育管理体制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若想今后能够真正建立起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仅仅把上述规定停留在规划文本之中是不够的,必须尽快将其转化成专门的政策与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样才能够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