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与落实政府对民办教育实施财政资助制度的必要性
经过近30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民办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财政角度而言,一方面,民办教育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和民间资金,缓解了政府在发展教育事业中的财政压力;从教育机会均等的视角来看,民办教育发展扩大了各级各类教育机会的供给,满足了民众的升学需求。另一方面,民办教育通过多样、灵活的办学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满足了民众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但与此同时,作为教育事业的新生产物,民办教育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难: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办学质量不高、师资队伍不稳定、经费来源单一、财务状况恶化等。虽然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财政扶持不足已成为严重制约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教育规划纲要》第四十三条重申了政府对民办教育大力支持的态度,并且在强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明确指出了“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的必要性。这表明我国政府在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
1.民办教育的属性与政府民办教育财政资助的必要性
教育应界定为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它不仅有助于受教育者素质提升,同时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表明,与公办教育相同,民办教育也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所承担的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事业,其办学体现了社会公益性原则。为此,从教育成本受益者分担理论出发,政府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的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而其具体体现则是政府应将公共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资助的方式拨付给民办学校。与此同时,政府财政资助也能有效抑制民办教育的营利趋向,强化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2.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缓解政府教育财政经费的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升学需求的提升,未来教育需求将出现进一步的扩增。而政府所能提供教育供给总量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弥补缺口的主要瓶颈在于政府财政经费严重不足,单一的依赖于政府的教育投入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因此,需要政府通过民办教育资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效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教育办学,充分吸纳社会资源,缓解政府教育财政经费的不足。
3.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体现教育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相当于公办同类学校的2至3倍。相关研究表明,民办学校在校生群体中虽然存在一定比例的高收入群体,但贫困家庭子女也在其中占据相当高的比例,特别是在农村民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这一情况尤为突出。显然这类学生群体面临着沉重的学费负担。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和降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生经济资助体系,减轻学生的学费压力,充分体现教育的公平性。
4.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促进民办教育的财务稳定性
资金来源单一和经费匮乏是威胁民办教育财务稳定性、限制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隐患所在。由于办学历史短暂尚未完成稳定的资金积累,以及提供大额捐赠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缺乏,我国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着过度依赖于学生学费收入的倾向。这种财务特质使得民办学校容易受到生源市场波动的影响,一旦遭遇适龄人口减少或公办学校扩招的情况,民办学校的经费筹措则不可避免地出现困难,将直接波及学校的正常运转。为此,政府需要通过财政资助改变民办学校的这种财务特质,促进民办学校财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5.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提升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
财务困境使得民办学校无法充分完善教学设施,无法吸纳优秀的师资队伍,严重遏制了其办学质量的提升。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存在着通过降低办学成本的方式来维持学校运作,其结果导致教学质量恶劣,严重损害了受教育者的权益。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民办学校经费匮乏的现状,提升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
6.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推动民办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民办教育对于改变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教育管理模式,推动教育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可以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的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其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体制优势,形成民办教育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民众的多样化教育需求。
7.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办学的有效监控与引导
相关研究和国际经验表明,民办教育财政资助的重要意义并不仅局限于缓解民办学校经费短缺等目的,同时也是政府利用经济手段对民办教育推行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在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政府通过财政资助这一经济杠杆,加强对民办教育在招生、财务管理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监管,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同时,一些导向性财政资助拨款则能有效调控和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使其更好地满足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民办教育财政资助的内涵与国际趋势
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资助制度,其内涵是:以提高民办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各级政府将继续贯彻和落实政府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指导方针,通过财政资金资助、政府委托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多种手段,鼓励民间力量和民间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灵活多样的办学体制优势,在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满足社会的多样化教育需求。
以高等教育为例,从国际趋势而言,依据财政资助在私立院校经费收入中所占比例,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第一,多数或接近全额补助模式,例如英国对多数私立大学、中小学实施的财政资助属于该类模式;第二,部分或少数财政补助模式,例如美国私立大学、日本私立大学、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大学所接受的财政补助属于此类模式;第三,零资助或近乎零财政补助模式,例如菲律宾的私立大学属于此类模式。
在美国,2005年私立大学的经费来源中政府财政拨款的比例达到14%。[64]私立大学财政资助主要来自联邦政府,而联邦政府提供私立大学财政资助主要通过两个间接资助的途径:其一是学生助学金和贷款;其二是以竞争机制为导向的科研拨款。许多学术卓越的私立大学都能获得联邦研究计划的资助。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资料显示,历年来美国一百所研究型大学所获得科研拨款占总经费的八成,且以私立研究型大学所获得的科研拨款为最多。[65]
日本私立教育财政资助制度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从初期的“融资补助”,发展至1953年的“设备补助”,至1970年开始演变为向部分私立学校提供日常经费补助的政策,并于1975年全面推行新一轮的私立学校资助政策。1975年出台《私立大学振兴助成法》规定政府向私立大学提供占大学日常运行经费50%以内的财政资助。经费补助金在私立大学总收入中的所占比重曾一度接近30%,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政府财政的紧缩,补助金增长速度出现了明显的停滞,2004年其所占的比例降至12%左右。在一般日常经费资助的同时,日本政府还向私立大学提供特别专项补助。2002年之前,特别专项资助包含终身学习推进和院校特色化发展推进等专项资助。2002年开始,私立大学特别专项资助出现进一步细分化趋势,除了私学事业团提供的特别专项资助之外,文部科学省还设定了“推动私立大学教学研究高度专业化的特别补助”专项经费。2008年日本政府向私立大学提供的财政资助总额为3460亿日元。[66]除上述直接资助之外,日本政府也通过向私立大学教师提供科研经费和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等方式,向私立大学提供间接性资助。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间接性资助金额出现了迅速增长。
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大学财政资助制度的实施起源于1974年的改善师资、仪器设备或贷款利息补助的专项财政补助,1990年演变为“基本运作所需经费补助”和“成长发展所需经费补助”两个部分,而到2002年之后则整合为“私立大专院校整体发展经费补助”制度,并逐步提高了奖励性资助经费的比例。2004年之后台湾地区启动的“发展国际一流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计划”和“奖励教学卓越计划”采用竞争机制,向包括私立大学在内的出色院校提供专项资助。2009年私立大学财政资助总额达33.14亿台币。[67]
研究表明,以上相关国家或地区对民办教育财政资助的实施成效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改善了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提升私立教育的办学质量;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私立学校的学费上调,通过缩小公私立院校之间的办学资源差距,或是通过直接资助贫困学生的形式,充分体现教育公平的理念;第三,借助财政资助工具,强化对私立学校运作管理的监控和引导,抑制了私立学校的不良办学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第四,通过竞争性拨款模式,推动公私立院校之间的良性竞争,充分调动各类院校的办学活力和办学特色。
相对于上述私立教育发达国家与地区,虽然我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但由于该项规定并没有得以制度化,使得在现实中,很多地方都没有设立此类专项资金。相反,部分地区甚至存在着政府部门巧立名目,向民办学校征收各类管理费的现象,导致本已陷入财务困境的民办学校雪上加霜,严重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三)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实施的前提与具体路径
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助这一制度工具,在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提升民办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与公正,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条件保障,无疑是我国政府决策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为推动我国未来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各级政府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和落实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制度。
首先,作为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实施的前提,各级政府需要积极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试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扶持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而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将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主要对象,从而强化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其次,在具体实施路径的选择方面,各地政府应依据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与不同阶段民办教育的特征,构建多种模式相结合、切实有效的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
1.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相结合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将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财政预算中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教学和实验设施等办学条件的完善、师资队伍的培养提供资金补助。间接财政资助是政府通过向民办学校在校生提供奖助贷等经济资助方式,减轻学生学费负担,推动教育公平理念的实现。
2.竞争性资助和非竞争性资助相结合模式
竞争性资助是指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之下,让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财政资助对象。例如在科研经费的分配中,可通过竞标方式,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中选择符合标准的资助对象。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有效激励民办学校积极提升科研水平,也能提升财政经费的投资效益。而非竞争性经费则是针对某些特定的项目或地区的民办教育提供重点财政资助。例如对民工子弟学校、培养国家急需人才的民办学校、地处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民办学校可提供专项财政资助。
3.奖励性资助与补助性资助相结合模式
所谓奖励性资助是指政府依据效率与绩效原则,通过考核评估的方式,对办学绩效显著、办学特色鲜明、在培养急需人才满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或是在促进教育机会公平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民工子弟学校等组织或办学者个人提供的具有奖励或表彰性质的财政资助,以此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和办学成效。补助性资助则是为维持民办校的健全发展,针对各类民办学校,依据相同的指标提供财政资助。
4.一般资助与专项资助相结合模式
一般资助是指政府提供给民办学校,并且经费使用可由被资助学校依据自身需求灵活使用的财政资助。专项资助是由政府提供给民办学校、并且指定经费使用途径的财政资助。
5.税收优惠、订单式委托培训、教育券等多元化资助方式的运用
除上述各类资助模式之外,各级政府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各种财政手段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对于需求迫切、资金困难的非营利性教育项目,政府可采用订单方式拨付相关经费,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相关的教育与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