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保证学校自主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增强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一)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动因
1.政府缺乏服务意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对学校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管理,学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学校急需通过自主办学来满足不同地方、不同群体和不同行业的需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培养多样化人才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彻底,服务意识弱,长官意识浓,导致政府对学校的行政干预太多,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繁,影响了学校的自主办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时效性。
2.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道路上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现象,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高校缺乏专业设置权。在高等教育阶段,专业设置权是高校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指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并未充分享有这一权力,政府对专业设置采取的是大一统的管理,制定了统一的专业目录,学校开设专业必须纳入专业目录,并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高校缺乏专业设置权使高校不能及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调整旧专业,设置新专业,导致专业结构不合理,造成了资源和人力浪费的局面。
第二,高校缺乏科学研究权。我国虽然在高校科研权的规定方面很宽松,但在现实中该权利还是受到了种种限制。由于当前政府的科研经费有限,高校为了获得经费,往往在科研活动中顺从政府的意志导向,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研究的客观性,不利于学术的长远发展。
第三,高校缺乏财产管理和使用权。我国虽然在1998年《高等教育法》中就规定了学校的财产权,但高校的这种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政府在高校的财产的使用方面统得过多过死,教育部下拨的经费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才能使用,而且只能专款专用[25],这便导致高校难以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3.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
2009年11月,由中国教育学会高中教育专业委员会、安博教育集团、北京圣陶教育发展与创新研究院联合举办的首届安博教育高端论坛基础教育分论坛正式召开。本次论坛汇集了来自全国各地200多名中学校长,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从中反映出我国的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的问题。
第一,高中缺乏财产管理和使用权。我国高中的办学经费由政府统一下拨,经费的使用和分配也受到政府的严密控制,学校不能独立管理和使用经费,从而限制了学校的自主发展。如一位来自河南的校长指出:“政府不允许学校挣钱也不允许学校多发钱,包括奖金、绩效工资等全由财政统一拨付,即便学校挣再多的钱也不准多发给教师,只能用于学校发展。但学校怎样发展校长没有自主权,只可以决定做什么,所涉及的东西必须通过政府统一招标购买,也只能购买政府指定厂家的产品。”
第二,高中缺乏人事权。我国高中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学校缺乏人事权,校长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教师由政府统一招聘,学校无权任命校长和聘用教师,正如一位来自北京的校长所说,“校长没有人事权,你看中的人,最后不批你,你丝毫没有办法”。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招聘有能力的校长和教师,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也缺乏办学自主权,管理过程被统得过多过死,收费标准和招聘教师都由行政部门统管,与企业合作办学也受到限制,导致办学机制不灵活,办学模式单一,不能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限制了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26]。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行《教育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2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是指为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自主发展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重大原则等各方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点、规模、宗旨、体制、任务、法人代表、人事制度、课程与教学制度、招生制度和财务制度等。我国的《教育法》将学校章程列为办学的必备条件,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必须按照章程自主设定办学目标、设置组织机构、确定岗位职责、聘任教职员工、开展课程教学、进行财务管理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工作的中心环节,学校必须根据国家设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按照学校的章程自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关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等。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根据自己的学校章程决定招生人数,进行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合理、公开、公平和科学。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的是免费教育,招生对象是所有的适龄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招生过程中要实行择优录取。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办法,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规定制定奖励和处分办法。学籍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思想、升学、留级、降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报道与注册、成绩与考核、考勤、奖励与处分等,其目的是通过对学生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学生的奖励是指学校对在某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表彰。对学生的处分是指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的一种惩罚,具体方式包括六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是学校的基本权利,也是学校的一项义务。所谓学业证书是指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学生颁发的证明学生文化程度和学历水平的证件,是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并在考试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得到的学业资格证明,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一般说来,学生经过学习,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获得学业证书,但学校如果在教学或考试环节不严格要求,降低标准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可以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从本校的办学能力和编制等实际出发,规定本校教职工聘任、解聘、奖励和处分办法。根据我国的《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教职工在被聘任后,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奖励和处分。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实行聘任制和奖惩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改善。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可以依法对学校的场地、校舍、仪器设备、办学经费及其他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如对非法侵占校舍和操场、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向学校乱摊派、扰乱教学秩序等。如果学校无法制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可以求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具体来说,扩大办学自主权的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政府和学校的权力划分
想要保证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明确政府和学校的权力划分,弄清政府和学校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政府和学校是不同类型的组织,政府是行政机构,学校是教学机构和学术机构,政府直接用行政的方式干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术活动是不恰当的,不利于学校的良性发展。因此政府要明确自身的权力界限,加强自身的服务职能,改革管理制度,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制定出符合学校自身发展规律的章程
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想要实现自主管理,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必须要制定出科学有效、符合学校自身发展规律的学校章程。1993年,为增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于该年7月份推出了“未来学校”计划,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要求学校制定自己的学校章程。该章程需由学校委员会、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一起讨论制定,并且由州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各方主体的参与,因此既反映了国家和州的教育法律和政策,又能反映社会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28]该学校章程的制定为学校的自主管理提供了依据,我国也要借鉴这种做法,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时,重视制定合理的章程,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运转。
3.健全学校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
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大小与学校自主管理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的大小直接相关。如果学校不具备自主管理能力,政府放权反而会不利于学校工作的顺利运行,因此,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必须与提高学校的自主管理能力相配合,要加强学校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机制的建设,使学校能够正确、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4.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外的大学享有高度的办学自主权,如美国在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其联邦教育部对高校的管理仅仅是通过立法、拨款和信息服务对其进行宏观的调控和指导,而州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的管理则主要是对新建大学进行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提供办学经费、设立课程和师资方面的标准和规章等,除此之外的一切事务都有大学自己管理。法国在经历了1968年和1980年的改革后,扩大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允许高校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行政管理、学校人事、财务和教学科研方面拥有较高的自主权。我国也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的规定,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允许其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5.扩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扩大它们的办学自主权,实现它们的自主管理对于推进教育改革,培养具有创新能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因此,今后应该扩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给予它们更多的自主决策空间。
6.扩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
增加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也是当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以英国为例,英国为首相布莱尔在1997年当选之后,开始着手进行教育改革,其中有关扩大中小学办学自主权的措施主要包括:要求地方当局将办学经费直接下放到学校,赋予学校绝大部分办学经费使用权;中央政府支付学校提前三年的预算,给予学校更多的发展空间;加强学校委员会的人事权,使之具有决定副校长人选,以及招聘、任用和解聘教师的权利。英国的这些改革措施使英国中小学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同时也启示我们增加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其大刀阔斧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