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促进教育的现代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当前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目标之一,其核心要求就是改革原有学校制度中不适应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内容,实现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会参与。
(一)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动因
1.国际形势的变化对学校制度提出的挑战
在当今社会,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这一背景下,各国逐渐意识到,有必要通过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来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抢占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优秀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不但需要优秀的教师、高质量的办学条件,还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保障,这对我国的学校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2.国内环境的变化对学校制度提出的挑战
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程,国内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经济方面,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正从主要依赖物质资源投入的外延式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内涵式发展转变,这就要求我国的教育系统通过体制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劳动者。在社会方面,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在面临巨大的分化和重组,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人们对教育的利益诉求不断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对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制和现代学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3.新的教育发展阶段对学校制度提出的挑战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在党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到2007年,我国小学毕业生的升学率已达99.9%,初中阶段的毛入学率达98%,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的毛入学率达到66.0%,比1992年提高了40个百分点;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达到23%,已实现了由精英教育阶段向大众教育阶段的跨越。可以说,我国的教育在规模方面已有了极大的扩大,当前发展的重点正逐渐转向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方面。
然而,我国当前的学校制度却不能完全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教育法制不健全,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的法律和实施细则;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在内部管理上行政化倾向较强,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难以发挥其办学积极性;政府对学校管得过多过死,缺少行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人员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学校与校外的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缺乏交流与合作,难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管理。
(二)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
鉴于我国学校制度所面临的挑战,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改革原有学校制度的不足之处,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学校制度。但是,究竟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呢?我们有必要对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进行探讨。
现代学校制度是相对于传统学校制度而言的,它是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的内在要求,以学校法人制度和新型政校关系为基础,以有效调节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关系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校长和教师的专业发展以及社区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体系。[17]总的来说,现代学校制度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学校和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即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度;二是学校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即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就是要处理好学校内外部两方面的关系。具体来说,现代学校制度主要表现为四个特征,它们是:
1.依法办学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教育事业与全国各行各业一样,都必须走上法制轨道,这就要求政府在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学校在进行内部管理过程中都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一方面,国家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使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有法可依。在这方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修订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法律,如《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并且将会根据教育发展的新需要制定许多新法律,如《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学习法》等,为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和学校工作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国家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之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到依法管理,有法必依。政府必须依法管理学校,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学校必须依法进行内部管理,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合理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自主管理
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就是确立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使学校能够自主管理。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也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已经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即承认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就意味着学校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各种民事活动,自主管理学校的资源并承担由自己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而教育行政部门则不应把学校看做自己的附属物,直接插手学校的管理,而是要尊重学校的自主权,只履行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的责任。[18]
3.民主监督
所谓民主监督,是学校的教职工、学生等各类监督主体,对学校党政权力的管理活动的监察和督促,其目的在于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教育的民主化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学校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对教育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学校的各种深层矛盾日趋走向表面化,广大教师、学生群体强烈要求参与和监督学校的决策、管理程序,以保证学校的运行照顾到自身的利益,各种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因此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保证广大教师、学生、民主党派等相关学校人员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合理参与和监督,从而推进学校的民主化进程,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4.社会参与
在学校管理过程中,除了教师、学生群体要发挥对学校的民主监督作用,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由于越来越关心子女的教育问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积极要求对学校事务的参与。因此,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过程中,还必须提高社会对学校工作的参与程度,一方面,让社会来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保证学校的有序运转;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社会对学校工作的参与,调动社会支持教育的积极性,整合和吸收各种校外资源,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具体来说,社会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国外也有很多先进的做法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如有些国家的学校里设有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大部分由政府官员、企业家和其他校外人士组成,由董事会来决策学校的大政方针。很多国家的中小学设有家长委员会,吸收家长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献计献策。
(三)采取措施推动各级各类教育中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就必须调整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善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实现社会的多元参与与监督和学校的自主管理,具体来说,各级各类教育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主要措施如下。
1.基础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
构建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管理、社会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在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管理过程中,政府越俎代庖,直接干预学校具体事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了损害,民主监督机制缺乏,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在许多西方国家,中小学学校工作的决策权则主要在学校的手中,管理过程能够充分吸收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决策和管理。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中小学设有学校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成员代表等十多人组成,负责根据政府规定的教育目标和课程框架制定学校章程、聘任校长及其他重大事务的决策,然后由校长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并根据章程对学校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19],从而充分发挥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这种学校管理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今后我国应理顺政府和中小学校的权责关系,将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限定在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学校的发展方向、为学校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等方面。加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赋予学校在教师聘用、教师培训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更大的权力。建立校长负责、党支部、教师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探索由政府、社会和家长组成的“学校管理委员会”,合作参与学校的组织管理,组织校长的选拔,监督学校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有关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安全卫生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决策。此外,我国还要大力发展教育评估、教育咨询和教育培训等中介组织,鼓励其参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中介组织对基础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促进作用。
2.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我国的高等学校无论是在宏观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还是内部学校管理体制方面都存在着较强的行政化倾向,学校内部缺乏民主监督机制,且受官本位的文化影响,校长还被赋予一定的行政级别,其选拔和任用都受上级行政部门的支配。与我国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反差,西方大学一般都享有较高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内部的管理和校长的选拔都遵循民主程序,且有较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保障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
以美国为例,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由于美国的“教育由各州负责”,因此美国大学享有较高的办学自主权,政府只发挥宏观管理的作用,其职责主要表现在向高校提供建议性指导和信息服务,而高校在财政、招生、人事、课程设置方面的事务则完全由各校自己决定。[20]我国的高校受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大,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办学积极性低,这对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是不利的。
在高校的内部管理方面,美国高校一般都设有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由校外人士组成,主要负责校内的行政事务。校内的学术事务主要由评议会负责,其成员多由教授、副教授等学术性人员组成,此外也包括一些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21]这种管理制度不但提高了学术权力的地位,而且充分发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学校工作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因而成为当代世界高校内部管理模式的杰出代表。我国高校内部则存在着行政化倾向严重,管理过程缺乏民主监督机制的问题,这对于保证大学的有效管理,促进学术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在校长的选拔和任用方面,美国在大学校长遴选时有一套公开、规范的程序,校长遴选由董事会任命的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委员会的成员涉及董事会成员代表、教师代表、学校职工代表和校友会代表等,由他们制定选拔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招聘校长,经过层层选拔,最后由董事会以民主投票的方式确定校长人选。[22]在美国,校长是专门的职业,并不走行政序列,而我国的大学校长都被赋予一定的行政级别,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这样难以保证使优秀的人才成为校长,进而也难以保证高校管理的质量。
鉴于此,我们应该努力采取措施推动高等教育中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第一,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实现学校的自主办学。重新协调政府和高校的关系,依法将契约、学校发展规划、章程和项目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学校自律的有力工具。根据国立高校、省立高校、市立高校和私立高校等不同的学校类型,以及不同的高校层次、职能定位和办学特色对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分别与主管部门建立不同的契约关系,明确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一个时期内高校在学校发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目的和指标,确立其考核评估方式和奖惩措施,根据确定的规章和指标对高校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建立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内部管理模式。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突出学校党委在指导学校发展方向,进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方面的工作。建立由学校党政领导,政府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教师代表、学生会代表共同参与的理事会,负责组织校长的选拔、监督学校经费的使用、决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确立高校内的学术权力体系,成立学校一级的学术委员会和学院一级的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决策高校的学术事务。
第三,取消高校内部的行政级别,建立与原有行政序列相对应的校长职级制和职员制。建立大学校长遴选制度,组建有广泛代表性的校长遴选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校长,并由行政部门批准任命。
3.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
建立政府指导、学校自主办学、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教育行政制度。在当今世界范围的职业教育领域,德国的职业教育是比较发达的。德国的职业教育分为中等和高等两个层次,类型多样,最主要的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以实现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职业学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政府的作用是制定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指导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的,各专业的内容和标准要由各部门的部长与教育部的部长协调达成一致后确定,并公布相应的培训章程。此外,各地区的行业协会也要设立职教委员会,由企业主、雇员、职业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委员会成员共同制定针对具体行业职业培训的规章制度、审查培训合同、组织统一考试以及进行监督和咨询等,从而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作用。鉴于此,我国今后在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方面要突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规范职能、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充分调动行业、企业、中介组织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职业学校的监督、管理、评估和服务,以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建立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存在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专业设置与现实脱节,毕业生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弊病,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寻求改革的有效途径。国外的职业学校在内部管理中常常广泛吸收各方利益相关者参加,以英国的维格斯特职业学院为例,该校是一所高等教育层次的职业技术学院,其校内最高管理机构是董事会,成员由校长、一名学生家长代表、两名教师代表、一名学生代表、一名企业培训委员会(TECS)成员组成[23],负责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由于其管理层既包括校内人员,又包括行业界代表等校外人员,因此该校可以及时了解社会和学生的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专业和课程,从而使学校的竞争力不断上升。今后我国的职业学校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社会人士、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负责规划学校的未来发展方向、监督和决策学校的经费使用、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此外,职业学校的学术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机构也可以吸收行业、企业人士参加。
4.民办学校
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力量参与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西方国家存在着大量的民办学校,且发展比较成熟,以日本为例,日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和高校,民办学校的数量占到绝大部分,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促进私立学校的更好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和《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等来规范私立学校的发展,并充分利用审查、财政等手段对私立学校进行调控,而学校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学校内部管理方面,日本私立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其中包括配偶在内的三亲以内的亲属不得超过1人,以维护学校的公共性。理事会的职能为决定学校的发展目标、重要政策、组织和人事、委托具体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学校的运营进行监督等,而理事会决定的执行以及学校具体事务的管理则由校长负责。此外,学校还必须设立评议员会和两人以上的监事,前者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后者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的财产状况和理事履行责任的情况,理事和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出任监事。[24]这样,日本的私立学校就形成了一套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教育行政制度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证了民办学校的有序运行。我国应借鉴这种制度,由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利用资金和信息资源,通过检查、评估和审计等手段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成立由学校出资方和捐赠方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施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章程和发展方针、决策和审查学校的经费使用、聘任校长,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民办学校要设置包括党委书记和都察员在内的监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财产情况和运行状况,监事不能兼任学校内的任何行政职务。完善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政府管理民办学校,提高民办学校的行业自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