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额空白支票
金额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没有记载金额,而授权他人来补记的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该条中的“使用”一词是指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未补记金额的支票由于欠缺法律规定的票据必要记载事项而归于无效。
(二)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
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他人进行补记的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的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从第84条可以看出,收款人的名称并不是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从理论上说,欠缺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为无记名票据,其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根据无记名票据的规则进行即可。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将未经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等同为无效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