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白支票的概念
空白支票,又称空白授权支票,是指由出票人预先签名于支票,而将支票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空白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我国《票据法》规定和承认空白支票,不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
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签发时就确定支票某些应记载的事项,如金额、收款人等,这就出现了空白支票。使用空白支票已经成为我国商业交易、经济生活中的习惯做法。例如,某公司派采购员去购买一批办公用品,因出票时公司不能确定采购的货物价格,于是将签章后的空白支票交给采购员,采购员在货物采购完成后,填写金额,或者将空白支票交给卖方填写,然后该支票成为完全票据,卖方既可向银行请求付款,又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票据是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空白支票应为无效支票。但是在商务实践中,有时出票人在出票时尚无法确定某些记载事项,如金额、付款人等,但客观上又必须签发,因此空白支票具有产生的必要性,法律需要赋予其效力。
空白支票与一般意义上欠缺记载事项的票据不同。空白支票是出票人明示或默示授权他人对空白部分进行补充记载,支票行为人对空白部分的内容是有预定的,并且空白支票在最终行使票据权利时是能够成为完全支票的,所以空白支票是有效票据;而欠缺记载事项的票据,出票人对欠缺事项是没有预定的,也无意授权他人补充记载,因而这种票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