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是中国叙事文学长足发展的时代,长篇的流畅的白话叙事作品,也空前繁盛。因此,考察虐食不应限于写实性笔记载录,也要注意带有文学夸饰渲染的叙述。
首先,明清相关文本几乎不约而同地关注描述虐食制作的过程。王同轨《耳谈类增》就曾转述,人们带有倾向性地描绘有人吃小蟹与鹅掌残忍的传闻:“万历初,滁阳琅琊寺僧月溪者,好于涧中捞小蟹,蒸令汁出而食之,岁以为常。后病剧,微见小蟹潮涌满身,手拂之去,而涌益急,竟死。滁客谈。座上宥长倩,又谓金陵贵珰茄公食料,日以鹅十只置烧炕上,任其跳跃,即时掌肿肥大,乃截掌入馔,馀悉投弃。炮烙之刑,亦何其惨!尝在北都见百十乞儿,**叫雪,极可哀悯。人为皆其中暴殄所轮转,其或然。”[1]这是把虐食动物的暴行同转世报应叙述结合,用以表达对于残忍烹调的愤慨。
清初李渔《闲情偶寄·饮馔部》针对烹制鹅掌过程中,对于鹅所遭受的折磨,也表示强烈不满:
有告予“食鹅之法”者,曰:“昔有一人,善制鹅掌。每豢肥鹅将杀,先熬沸油一盂,投以鹅足,鹅痛欲绝,则纵之池中,任其跳跃。已而复禽复纵,炮瀹如初。若是者数四,则其为掌也,丰美甘甜,厚可径寸,是食中异品也。”
予曰:“惨哉斯言!予不愿听之矣。物不幸而为人所畜,食人之食,死人之事。偿之以死亦足矣,奈何未死之先,又加若是之惨刑乎?二掌虽美,入口即消,其受痛楚之时,则有百倍于此者。以生物多时之痛楚,易我片刻之甘甜,忍人不为,况稍具婆心者乎?地狱之设,正为此人,其死后炮烙之刑,必有过于此者。”
这类叙述之多,可以看作是一种带有不自觉的“反虐食”的生态言说,富有同情心的载录者,也曾予以果报无爽的写实性言说,与后果的推测组合,从而虚实相生,借以表达强烈的谴责:“至于宰杀牲畜,多以惨酷取味。鹅、鸭之属皆以铁笼罩之,炙之以火,饮以椒浆,毛尽脱落,未死而肉已熟矣。驴、羊之类皆活割取其肉,有肉尽而未死者。冤楚之状,令人不忍见闻。夫以供至尊犹之可也,而巨珰富戚转相效尤,血海肉林恬不为意,不知此辈何福消受?死后当即堕畜生道中,受此业报耳。”[2]基于佛教六道轮回观念,表现出对动物深沉的同情心。
可见文言笔记乃至小说野史,对此类记叙向来就不甘示弱。鲁迅先生早就提醒过,在《华盖集·忽然想到》(四)指出:“先前,听到二十四史不过是‘相斫书’,是‘独夫的家谱’一类的话,便以为诚然。后来自己看起来,明白了:何尝如此。历史上都写着中国的灵魂,指示着将来的命运,只因为涂饰太厚,废话太多,所以很不容易察出底细来。正如通过密叶投射在莓苔上面的月光,只看见点点的碎影。但如看野史和杂记,可更容易了然了,因为他们究竟不必太摆史官的架子。”因此,如同虐食这类看似生活细节的东西,琐屑零散,在野史笔记之中倒真的能够发现不少。
其次,相关文本的叙述,往往带有双重结构,就是在描述残忍虐食之后,再描述当事人遭遇不测,而这时的惨状,竟然与此同当初折磨动物的手法、场面非常类似,呈现两相映照的效果:
杭城富翁某,性嗜鳖,其烹治之法,纳鳖于瓮,泥封其口,旁凿一孔,四围以炭火炙之,鳖热极思饮,头出孔中,饮以醯酝椒蒜等味,俟其熟,出而啖之,味极腴美,所杀鳖以千计。一夕,比邻不戒于火,延烧其室,翁在睡梦中惊觉,寝门已火,无可逃避,穴壁探头出视,墙外皆水柜,极力挤排,终不得出。乃饮水满腹,呼号焦灼而毙。其死法与鳖无异,人咸谓“食鳖之报”云。[3]
显然,这里借助于一个“多冤”积聚为“一报”的报应的叙述模式,表达了叙述者民俗心理的谴责和愤慨之情。但这不是对于一般的食鳖者的谴责,而是对于食鳖成性、非要用这一极其残忍的烹调方式来食鳖的谴责和愤慨。这富翁某在故事叙述中的死法,贯彻了一种古远的“同态复仇”的意蕴。
当然,也有的虐食者并未遭遇同态报应,但却得到了转世为动物的可怕命运,当事人被描写成对于动物犯下了一系列暴行:
相传明朝某王子,出侧室,性残忍。居恒无所事事,雅与阉奴媚子,纵肆**暴。媵侍小有过,辄烧铁褫衣烙之,或将未烬烟灰置其掌中,灰烬皮焦而后已;不容转侧,苟不隐忍,则非刑复更矣。猫犬稍不惬意,猫则缚四足于四犬,鞭之四走,以分其体;犬则用四驴或四马,盖仿古车裂刑也。尝设巨镬于殿中,沸油满之,捕燕雀蝙蝠生煎之,俾焦黑,蘸椒盐以佐酒,逐一下箸,数十枚不厌也。未袭封,病痨瘵而死。死已二年矣,其府中长史某,忽一夜梦见之:被发**,颜色悲惨。惊询所自,王子泣诉曰:“予生时不仁至极,死后备尝地狱之苦,今阴谴已定,当托生为驴,公明日可至某大街某坊某市前,系有牝白草驴一头,瘦而秃尾者,即予之生母也;驴腹中怀驹,即予也。公幸念夙昔,赎我母子归,不致毙命屠刀,则恩同再造矣。”言讫,悲声悔切。长史惊而寤,阴异之,叹息不能复寐,反侧达旦。[4]
上述对于残害动物的虐食者获得报应,遭遇“同态复仇”式惩罚的思想表达,还见于更具有儆世意义的描述,即盛行该类虐食之风的某些地区,竟然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集体屠杀,其死法也极类似于当初被虐杀的动物情状,吴趼人的《玉臂金莲》描写:
明季,湖广汉阳诸府,奢靡成风,宴客必以鹅掌为胾,非此则不敬,且不足以示豪奢也。其炙法,庖人煅地极红,驱鹅履其上,须臾掌肿,厚逾倍,复饮鹅以醯酱,乃断其足以进,目为上品。未几,张献忠陷襄阳,捉男子断其手,女子断其足,分积如阜,号积手处曰“玉臂峰”,积足处曰“金莲峰”,人以为食鹅掌之报也。后人为之咏曰:
楚人鹅掌宴嘉宾,惨报须臾便及身。
玉臂金莲两峰峙,只今说着尚惊人。
这是佛教传入中土以来典型的“现世报”思路,对于特定时代、地区的人为浩劫,进行一种普遍的“伦理归因”,从而把虐食者行为、某一地区虐食的风气,伦理化道德化判定,显示了载录者对于动物的不幸的深切同情。
乾隆嘉庆年间,钱泳(1759—1844)《履园丛话》也对残忍地对待家畜家禽,表示强烈不满,用早已有之的佛教“业报”思想来解释肇事者所应付出的代价,从中透露出施加者得到受害一方“同态复仇”的潜在意指:
有某公,平生好食鹅掌。以鹅置铁楞上,其下漫火烤炙,鹅跳号不已,遂以酱油旨酒饮之,少焉鹅毙,仅存皮骨,掌大如扇,味美无伦。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贼匪夏包子起兵谋反,以铁楞炙死,惨酷异常。
山西省城外有晋祠,地方人烟辐辏,商贾云集。其地有酒馆,所烹驴肉最香美,远近闻名,来饮者日以千计,群呼曰“鲈香馆”,盖借“鲈”为“驴”也。其法以草驴一头,养得极肥,先醉以酒,满身排打。欲割其肉,先钉四桩,将足捆住,而以木一根横于背,系其头尾,使不得动。初以百滚汤沃其身,将毛刮尽,再以快刀零割。要食前后腿、或肚当、或背脊、或头尾肉,各随客便。当客下箸时,其驴尚未死绝也。此馆相沿已十馀年。至乾隆辛丑(1781年)岁,长白巴公延三为山西方伯,闻其事,遂命地方官查拿。始知业是者十馀人,送按司治其狱,引谋财害命例,将为首者论斩,其余俱边远充军,勒石永禁。张味石大令为余言。[5]
可见,有的地方官也看不下去,将此类事情的当事人处以严刑,而且过后他们不断地转相谈论传播,但并不是从根本观念上解决问题。张祖翼(坐观老人)还在形象的场面描述之后,毫不掩饰自己对以残杀、残忍烹调以招徕顾客极度地愤慨:
同治初,山东有餐馆售生炒驴肉,味极鲜美。其法钉四木桩于地,以驴四足缚于桩,不宰杀也。座上有传呼者,或臀或肩,沃以沸汤,生割一块,熟而荐之。方下箸时,驴犹哀鸣也。馆名“十里香”,极言其香可闻十里也。时长赓为山东按察使,恶其残忍,执肆主而杀之,遂绝。又有清江浦寡妇某者,富而不仁,嗜食驴阳。其法使牡与牝交,约于酣畅时,以快刀断其茎,从牝驴阴中抽出,烹而食之。岁死驴无数,云其味之嫩美,甲于百物。吴清惠公时为清河县令,亦执而置诸法焉。噫,异哉!食品之佳者甚多,何必肆其残忍之举,而供一己之口腹,宜乎其不容于世也。[6]
对此,《清稗类钞》的异文又说明,惩治虐食者的地方官员,曾经得到载录者的赞赏认同:“道光时,清江浦某巨室有寡妇,食性甚奇,嗜驴阳。其法,其牡与牝交,俟其酣畅,使人亟以利刃断其茎,即自牝阴中抽出,烹而食之,谓其味嫩美无比。吴清惠公蓉时为清河县令,执而诛之。”[7]传闻被复制,并且加进了相应的性别歧视,也是复制者传播者本身一种文化心理和特定情绪的表现。
[1] 王同轨:《耳谈类增》卷五十,第434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
[2] 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六《物部三》,第223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3] 陆长春:《香饮楼宾谈》卷二,《笔记小说大观》第十八册,第393页,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影印)。
[4] 和邦额:《夜谭随录》卷十《某王子》,第314—315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
[5] 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七《报应·残忍》,第46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6] 梁溪坐观老人(张祖翼):《清代野记》卷中《残忍之果报》,第107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7] 徐珂:《清稗类钞》第七册《异禀类》,第343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