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食,是时时见于中国古代野史笔记和小说描写的一个与饮食文化相关的常见习俗,或曰陋俗,如果从今日生态伦理角度予以描述剖析,当会得出一些与先前不同的认识。想来非常有道理,多年之前,我国的生态学家就强调指出的“环境道德要求”,在传统虐食陋俗依旧残留的当代语境中,仍然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为我们提供食物的动物虽然还无法避免被宰杀的命运,但我们有责任减轻他们在生命过程中所经受的痛苦,要满足动物福利的三个需要:维持生命的需要、维持健康的需要及维持舒适的需要。……要改善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条件,反对残忍和野蛮对待动物的方式,如活吃动物的肢体和器官,或者以火烧活烤、慢炖慢煮的方式来折磨动物,这样的行为超过了生物在自然状态下所遭受的痛苦,违背了不增加痛苦的环境道德要求。[1]

因而,直面古人特别是明清人有关虐食的叙述,至少,可以发现其具有的潜生态意识,借助于这一明显的反生态伦理现象的展现,表达着对某种“人性恶”的不满和批判。

[1] 余谋昌、王耀先主编:《环境伦理学》,第269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