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建设
一、理论概述
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动准则。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规范来调整和维系。任何一项工作的持续推进,也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规范来维系和保障。就一个国家和社会而言,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等。
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就指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句话里,“好”与“坏”虽然是价值判断,但很大程度上是指制度的科学性问题。有了科学而完善的制度保障,弹性的要求才能有刚性的保障,复杂的头绪才能有清晰的路径,分散的力量才能有牢固的纽带。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一方面,核心价值观的养成本身需要充分发挥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导向和规范作用,要通过科学的法治实践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用有效的制度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也需要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保障,使得工作持续推进、成效不断深化,进而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年学生中营造一种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氛围。因此,研究建立一整套体现工作实际和教育规律相结合、体现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体现目标引领与见小见效相结合的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制度体系,保持工作良性运转,保持德行环境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始终着力于制度体系的完善。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在一定制度环境、制度体系中发挥作用。现实中,一些制度从单项制度本身看是科学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运行环境,它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从制度体系角度看它就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因此,制度建设要注重整体推进,加强制度体系的系统性、配套性和全面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对这个总目标进行了阐释。这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目标确立到顶层设计,从法律规范到法治实施,从法治监督到法治保障,这就是系统论和方法论的科学应用,是制度体系建设的科学思路,不仅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阐释和部署,也是为全
社会各领域、各系统的法律规章和制度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重要阶段,到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爬坡过坎、提质增效升级的紧要关口,处于由大国向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诸多利益格局的深层次调整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化及社会成员角色的转换,人们的生活方式由现实生活转向虚拟社会与现实生活并存互动,社会心态领域出现了一些“不理性”“不平和”的复杂化趋势,加上各种社会思潮和文化的激**交融,这些都对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人生需要信仰驱动,社会需要共识引领,发展需要价值导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生奋斗的梦想之舵,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之钙,是当代中国的兴国之魂。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体系就是要从知与行的角度,发掘每个人心底蕴藏的善良道德意愿、道德情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意识,外化为群体和个人的行为规范;就是要深入研究影响青年学生思想行为养成和价值观念形成的结构性和机制性问题,研究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研究建立既能够发挥教育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又能够调动广大师生创新创造主观能动性,既能够激发高校作为培育践行行为主体的自身活力,又能够扎实推进价值观战略目标实现的制度体系。
要始终着力于制度设计的严谨。在认真总结以往制度改革经验与教训、把握制度创新规律的基础上,对制度创新的步骤、方式、整体布局做科学规划,使核心价值观教育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等高等学校各个领域的制度体系建设相协调,使制度的设计、制定、实施、监督等程序和环节相匹配。要根据高等教育本身的内外部环境,结合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体系的整体规划,加大制度体系的需求调研、预测编纂、清理修订、审查监督力度,增强制度设计的前瞻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执行性。
只有严谨严密的制度才是有生命力的制度,因此,我们同时要深入研究制度与环境的关联、制度与制度的衔接、制度与法律的协同、制度与传统的互补,从而实现制度创新的严密推进,制度体系的整体优化。在制定创新的过程里,既要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既要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违反规定该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对实践急需而条件基本具备的制度,要抓紧制定;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实践急需而条件暂时不具备的,要抓紧研究,创造条件,为未来制度的制定做好准备;对过去制定的不完善的或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要进行修正、完善;对实践证明不科学、无效
果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努力使任何行为都有章可依,任何错误都能被依法惩处,真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
要始终着力于制度执行的保障。制度是一系列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是一种有组织保障的、有明晰程序的强制性力量。制度一旦被制定、颁布、生效,就成为一种外在于人的言行和内心世界的客观存在。违抗和破坏了制度,其结果将不只是舆论的谴责,还将附带着制度安排中的惩罚和代价。制度对人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刚性的特征。有学者指出:“如果说道德教育在于为人类之善铺设一条金光大道并在这条大道的前方悬挂一幅绚烂的图画以作吸引的话,那么制度安排就在于为人类之恶圈围起一道牢固的栅栏并派驻重兵把守以作守卫。道德教育是在做一种携带、引领的努力,而制度建设则是在后面监督保障,阻止人们从被引领的大道上歧向逃逸。”这种比喻形象地说明了价值观教育中,制度刚性约束的重要作用。
当前,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的新发展对制度执行和实施的力度效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我们在制度的创新和供给上在不断推进,但对制度的执行响应往往还不够及时和有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的内在协调性与实践操作之间的反差。良好的制度是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都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有机体系。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具体制度规范的推出,有时没有得到必要的师生认同,有时与其他制度规范相矛盾,有时缺乏相关制度规范的配套支持,造成制度实施的效力较低,或者根本就形同虚设,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二是制度的“群众本位”与“部门本位”之间的反差。高校制度的主体是广大师生,其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广大师生的利益,维系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推进。但有时高校一些部门在相关制度设计过程中,局限于部门角度而缺乏全局考虑。三是制度调整的“刚性”与制度约束的“软化”之间的反差。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在一些方面的实践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没有形成对制度建设的全面认识,因而制度的改革与构建大多具有探索性、暂时性、过渡性。一方面,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刚性特征,已经付诸实施的制度容易“固化”,进行再调整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有些制度规范因为设计程序不完善、缺乏配套制度支持、与其他制度相冲突或没有监督机制保证等,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失去应有的约束力,无法达到既定的效力。所以,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违反规定该怎么办。“有制度不执行的危害甚于没有制度”,“一万个严禁不如一个严惩”,一方面,我们要切实强化人们的制度观念,增强遵守制度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贯彻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设定,使违反制度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具体化、程序化,保证制度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用得好。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真正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的制度体系成为广大师生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