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1913)(节选)

《道德建构中的怨恨》(1914)(节选)

《同情的本质和诸形式》(1923)(节选)

《爱的秩序》(1938)(节选)

《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1913)(节选)

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与善和目的的伦理

在讨论康德对含有价值的善之不正确性的判定,以及他的价值是从善中抽象出来的观点之前,我首先要指出的是,从外部来看,康德正确地拒斥了所有建立在虚假根基上的善和目的的伦理学。我将从善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两方面加以论证。

善,就其本质来说,是价值物(Wert-dinge)。康德认为,当我们促成人的善或人的道德堕落时,无论是意愿的行为、功绩,或别的什么,都将依赖于他们与真实世界中存在的善(或恶)领域之间的联系。这使得意愿的善或堕落不仅依赖于它在经验上的可感性,而且依赖于这一善领域的特殊而暂时的存在。无论这些善——比如说,一个团体、国家或教会的福宁,或者国家文明及个人文化发展的特殊水平——如何称谓,康德认为,意愿的道德价值总是依赖于它如何参与对善领域的维持或提升,无论是促进还是阻碍,是加速还是延缓当前的发展趋势。这一善领域的任何变化都是通过感知的变化,以及通过善和恶的含义的嬗变而实现的。由于这种善领域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发生着连续性的变化和迁移,因此,人的意愿和本质的道德价值也不得不参与到这个领域的命运之中。康德坚信,在善领域消灭之时,也消解了道德价值的概念。因此,所有的伦理学都应建立在能够揭示善领域之变化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只有这样,伦理学才能获得经验上的、可感知的合法性。我们将立刻面临着相对主义的伦理学。更进一步说,每一种善都寓于自然界的真实事物的因果关系之中,并且通过自然和历史的力量被部分地摧毁。如果我们意愿的道德价值依赖于后者,那么它也会受那些破坏的影响,因而它也同样依赖于事物和运动的因果关系的真实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偶然性。但是,正如康德所正确观察到的那样,此种说法显然是一派胡言。

不仅如此,所有对任何一种现存善领域的批评也会变得匪夷所思。我们不得不躬身于这一领域中所有变化无常的部分,并简单地接受随之产生的任何“发展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一方面不断地批评这一善领域,比如说,可信的和不可信的艺术,真实的和虚假的文化,当下状态和应然状态等。另一方面,我们将最高的道德判断赋予那些从根本上反对他们所寄身的时代的善领域,并努力用理想的、完全与现存领域相抵牾的新领域取代旧领域的人。善领域的“发展的趋势”或“发展的走向”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就“走向”自身而言,它要么是善的,要么是不善的。从宗教精神和神学伦理学,到希伯来式的道德律法主义者和虚构的上帝与人之间感召与交流的仪式的转变也是一种“发展”。但是,这是一种朝向不善的发展,而反对这种发展并最后将其终止的意愿是善的。因此,为了衡量意愿的行为价值(依照行为对于发展过程的重要性的不同来进行衡量——无论这种发展趋势从其特点来说是进步的,也即朝向一种价值增加;还是倒退的,也即朝向一种价值减少),而创建世界、目前的生活、人类文明等的发展走向的尝试,也同样具备了为康德所正确摈弃的善伦理学的特性。

对于所有企图确立一种目的——世界的、人类的,以及人的意向的目的,或者所谓的终极目的——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反对衡量意愿的道德价值的伦理学),上述观点同样适用。接下来的任何一种伦理学将善与恶的价值降低到仅仅是服务于该目的的技术伦理的地位。这些目的只有在假设或已经假设了他们的意愿是善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这种说法对于所有目的来说,都是正确的。原因是,无论给这些目的假设了何种主题,它们的本质都是合理的。这一结论同样适合于某些神学目的,即,只有通过道德善,我们才能将上帝的目的与魔鬼的目的区分开来。伦理学必须拒斥所有对善的目的和不善的目的的讨论。因为当我们进行这样的讨论时,目的实际上远离了能够实现对其进行假设的价值,也远离了假设其行为的价值,故无所谓善,也无所谓不善。准确地说,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才无法衡量与目的相联系的行为的善或不善,无论该行为是促进还是阻碍该目的。一个善的人也会向自己提出善的目的。但是,如果我们忽略了目的被假设的方式和以何种形式实现目的,我们就无法纯粹从它们的内容中发现普遍特征——这些特征使我们得以确定哪些目的是善的,哪些目的是不善的。因此,善和不善概念并非源自经验上的目的内容。如果我们知道的只是目的本身,而非这个目的被假设的方式,那么它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不善的。

我们不用再进一步追问康德的伟大洞见的意义以及更精确的含义,特别是因为本文并没有打算反对这些我们致力研究的东西。

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康德从这一洞见中总结出来的结论。因为他相信,他已经有效地证明了——比他已有的多得多——如下结论:由正确的方法所展开的伦理学必须排斥对善和不善的概念的预设以及这些预设本身的建构——不仅包括善物和目的,而且包括所有的价值物和一种非形式的本质。“所有的实践律令——将一个诉求本质的客体(质料)预设为意愿的决定性根基——都毫无例外是经验主义的,并且能够为非经验的法则提供帮助。所谓‘诉求本质的客体’,我是指一个其本质已被诉求的客体。”[1]

康德已经正确地尝试从伦理学基础的设置中取消事实上的善。不仅如此,他还想排除对“从善物中得以体现其自身价值物”的思考。但是,这一想法除非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才是正确的:首先,可以把价值概念从善中析离出来,而不是发现价值在自律现象中得以实施;其次,可以从作用于我们快乐和痛苦的状态之上的善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中获得价值。这也就是康德默认的预设之一。接下来,进一步得出的结论(即,正确与错误以及善和恶的道德,只关涉到不同目的之间的形式化联系——作为与矛盾和不调和相反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向我们预示着,有一种既不先验存在也不独立的经验主义的目的被任何形式(即形成意愿的形式,形成过程中,令人置疑的意愿的价值取向是在没有任何关于目的的确定观念的情况下给定的)的一种存在所假设。我们不得不声明,康德在得出这些结论的过程中犯了错误。正是通过这些错误——而不是通过康德对所有善和目的伦理学的正确排斥,产生了上述错误主张的第一个方面,也就是说,第一种非形式伦理学非常有必要成为善和目的伦理学。对这一结论更精确的论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