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解释问题的争论大致历时30年之久,讨论极其热烈,且参加者广泛。这次讨论是由亨普尔(Carl Gustav Hempe)把科学解释的模式“覆盖规律模型”推广到历史领域而激发的,故讨论的焦点是“覆盖规律模型”在历史中是否可行,以及相关的问题,如科学解释的概念是什么,历史解释采用什么形式,历史解释与科学解释或其他形式的解释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点,历史题材对解释的特殊要求是什么,等等。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观点纷呈的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粗略分成三派。①实证主义哲学家:包括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亨普尔、加德纳(Patrick Gardiner)、曼德尔鲍姆、内格尔(Ernest Nagel)等;②唯心主义思想家及继承者:包括克罗齐(Benedetto Croce)、柯林伍德、奥克肖特、德雷(William Dray)等;③叙述论者:包括加利(Gallie)、丹托(Danto)、雷尼尔(Renier)等。
必须说明,以上划分是很不严格的,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哲学家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上的差异,划为同一派的哲学思想差别可能很大,不是同一派的思想可能在某一问题上某种程度地达成共识。
首先看实证主义哲学家。“覆盖规律模式”是由波普尔最先于1934年在《研究的逻辑》中提出的科学解释模式。1942年亨普尔发表《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一文,把这一解释模式推广到历史领域,从而使“覆盖规律模式”成为历史解释争论的焦点。
亨普尔认为在历史学和各门自然科学中,普遍规律具有非常相似的作用,它们是历史研究不可缺少的工具。自然科学中普遍规律的主要作用是以解释和预见的模型把事件联结起来。对某一特定类型的事件E于一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解释在于指出E的原因或决定因素。对事件E的科学解释包括:①一组断定一些事件C1,C2,…,Cn于一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陈述;②一组普遍假设。由此,这两组陈述都由经验证据充分而合理地加以确证;断言事件E发生的语句就能从这两组陈述中合乎逻辑地推演出来。[8]
亨普尔指出,历史解释的目的在于表明,所研究的事件不是“偶然的事”,而是鉴于某些先行条件或同时性条件而被料想到的。历史和各门自然科学只有依靠普遍概念才能说明它们的课题,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与经验科学的其他任何领域一样,在历史学中,对一个现象的解释在于把现象纳入普遍经验规律之下。在大部分情况下,历史事件的解释是可称为“解释框架”的东西。这种框架为进一步研究指出了方向。即使一个历史学家想要把他的研究限制在对过去的“纯粹描述”中,而没有任何提供关于关联和决定的解释和陈述的企图,他也必须不断地利用普遍规律。因为他研究的对象总是过去——他永远不能直接审视它。他不得不用间接的方法来确立他的认识:通过利用把他现有的资料与那些过去的事件联系起来的普遍假设。企图在科学研究的不同领域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以便让每一个领域都自主发展,是无根据和无用的。
在亨普尔看来,不存在科学以外的解释概念,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没有根本的区别。历史解释同自然科学的解释一样,只有遵循科学解释的原则,才能站得住脚。科学虽然划分了许多学科,但科学方法却是永恒不变的。严格地说,亨普尔没有以直接的方式关注现象,而是用逻辑经验主义看待他们的工作。题材的不同在科学上表现为科学词汇上的不同,或更准确地说,是这种科学或那种科学的姑且称为“非逻辑”词汇上的不同,但这根本不影响运用不同非逻辑词汇的科学在逻辑结构上的一致。总之,亨普尔想说明的是解释具有相同的结构。
事实上,在历史中的解释大多是无论在词汇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不严密的,类似含有以对统计规律的观察研究为基础的和以概率的统计理论为基础的定律陈述。人们普遍认为,概率陈述最终既不能被基于观察的证据所证实,也不能被证伪。无论从哪个统计归纳中我们都无法推演出某一特殊的事情都必定会出现的陈述。按照严格的逻辑来讲,利用可能性规律不能说我们成功地解释了事件。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日常生活和历史中,科学上也一样。那么,我们不得不得出我们从未成功地解释过任何现象的结论。我们提出的是类似普遍律的句子,而不是亨普尔意义上的规律。但是,科学解释的定律论模型的支持者们坚持认为,人们提出的解释如果不包含一条科学定律,那么它就解释不了任何事件。
在历史中和日常生活中,许多因果联系没有阐述全面的概括,也是容易明白的。如果有人说玻璃杯坏了是因为一块石头击中了它,人们不用在头脑中演示一个石头击中玻璃会发生什么这样一个冗长的推理,就会接受这一解释。在加德纳看来,这是由于人们熟悉这类情况而作出的一种习惯性反应。这种看法显然类似于波普尔对此所作的解释:把一个事件当作另一个事件的原因,是与某一普遍规律有关的,但由于这些规律是如此平常,以至于我们把它们看作理所当然的。
实证主义哲学家的共同点是,都坚持普遍规律或普遍概括在历史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解释的结构则理解不一。解释是否必须包含规律?规律只是一种研究指南,还是解释的构成部分?陈述事件发生的一个条件,算不算是解释?对于以上问题,加德纳的回答是较为中肯的。他的观点既代表了实证主义哲学家的立场,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他们脱离历史研究实际的缺陷。他的论述深入到历史研究的细节和历史学家的思维过程,重新阐述了历史因果解释。
从亚里士多德起人们就认为:解释一个事件就是指出其原因,就是详述某种类型的事件发生时的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加德纳坚持传统观点,认为因果联系是一个事件或事件系列与另一个事件的关系,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或者说,原因是一个事件发生的条件。历史中的因果联系及其发现不仅是历史解释的一部分,也是确立和发现事实的一部分。确立和发现事实与事件间因果联系的发现和确立是历史学家工作程序中、同一过程中紧密相关、互相制约、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对历史学家来说,尊重事实是他们工作的首要的指导原则。然而,人们对于“什么是事实”的理解和解释却大相径庭。对“事实”极端推崇的是兰克学派,在他们看来,“事实”是指“过去的本来面目”,必须按照过去确实发生的样子来研究历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历史的“客观”,才能保证不渗入任何个人主观的东西。这种将主观和客观绝对对立起来,追求“纯粹”客观的思想遭到了许多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批评。
E.H.卡尔认为“事实”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不是像偶尔碰到过去的一位朋友那样能碰到“事实”。要获得像兰克学派所主张的“如过去真正发生的一样的事实”是不可能的。为此,他将事实和历史事实作了区分,“并非所有关于过去的事实都是历史事实,或者都会被历史学家当作历史事实加以处理”[9]。“历史事实不会也不可能以一种纯粹的形式存在着,因而当它们出现在我们面前时,从来就不是‘单纯的’,它们总是通过记载历史事实的人的头脑折射出来的。”[10]“相信历史事实的硬核客观地、独立地存在历史学家的解释之外,这是一种可笑的谬论,然而也是一种不易根除的谬论。”[11]
克罗齐对“客观主义”的批评更为激烈,他甚至反对把事实和历史事实加以区分,认为“既然一件事实只有当它被人想起时才是一件历史的事实,既然思想之外什么也不存在。问什么是历史的事实和什么是非历史的事实这个问题就毫无意义了”[12]。在他看来,“那些事实是一种未经证明的假设,并且它将引导我们去搞清楚,看证明是不是能得到的。我们经过试图证明之后终将得出结论说,那些事实其实并不存在”[13]。这里,克罗齐过于夸大历史认识的相对性,完全否认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事实的存在,从而陷入彻底的唯心主义。
在这一问题上,加德纳的观点与卡尔的看法相近。他认为,“事实”一般有两种用法:①表示谈论确实发生的事。例如,拿破仑于1812年侵略俄国是一个事实。②等同于证据。例如,他发现了关于俄国的一个新事实。正由于把事实和证据混同起来,造成一种错误印象,似乎“事实”是躲在世界某个地方的神秘的实体,只要历史学家辛苦去寻找,就能像矿工找金子一样找到“事实”。根据加德纳的观点,对“事实”的这种错误理解,除了“事实”一词本身意义模糊外,还因为一种盛行的语言观而加强。哲学家经常谈论描述性句子和它们所描述的对象间的关系,习惯于把陈述和事实进行对照,这造成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认为真实完全独立于描述它的语言,语言永远无法把握真实;另一种则是“真理符合论”,认为陈述必须和事实完全契合,就像照镜子一样,才是正确的,检验陈述和事实是否相符的标准只有可靠的感觉和直接的经验。例如,我牙疼(我感到了疼痛);我面前有一把刀(我看见了那把刀)。假如上面的观点正确,那么大量的可靠陈述将被列入虚假之列。实际上,判定不同陈述正确与否的方式是不同的,证明“恺撒越过了卢比河”和证明“我面前有一把刀”显然是不一样的。“真理符合论”没有认识到这种区别。以上两种关于语言与客观物质世界的关联思想虽然倾向不同,但共同的认识是把“纯粹客观”作为检验陈述真实与否的依据。然而,语言和物质世界不是同质的,语言叙述与其叙述的对象之间绝不可能像照镜子一样一一对应,完全契合。事实和对事实的陈述和解释并不是一回事。
不过,否认历史事实是纯粹客观事实,并不意味着它是主观上的空想和臆造,历史研究仍具有客观性。历史陈述的真实性“依赖于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历史事实的客观性”[14]。历史陈述必须有据可查,可靠的证据将保证历史陈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假如历史陈述不需要历史证据的证明作用,我们就无法把真实的历史陈述与虚构区分开来。
历史学家泰恩曾将历史研究工作概括为:先收集事实,然后研究原因。这遭到克罗齐的坚决反对,他说:“被历史思考着的事实在其自身之外无原因,亦无目的,原因与目的仅在其本身中,是和它的真正性质及质的实情是一致的。”“肯定一宗事实是真的而不同时知道那件事实是什么,即不予以质的规定,那是不可能的。”[15]柯林伍德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在历史学家已经确立了事实之后,并没有再进一步去探讨它们的原因的这一过程。当他知道发生了什么的时候,他就已经知道它何以要发生了。”[16]
加德纳认为,历史学家的工作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证据,检验证据;二是用联系的观点看待事实。历史陈述必须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才是令人信服的,但证据并不总是可靠的。一个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参照,必须参考关于那一时期的整体知识,还要考虑文献作者的个性和可能的情趣、目的等。历史学家在估计某一过去的事件是否发生时,他不会单纯考虑这一孤立的事件,而必然考虑它的发生与其他事件的联系。这一设想的联系不仅仅是从他掌握的证据中得出的,而常常可能是他的证据并没有显示的假设,这一假设将被以后发现的证据所证实或证伪。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会看到历史学家的工作是证据和因果联系相互修正,相互引导的双向运动。
克罗齐和柯林伍德等唯心主义思想家极力贬低证据在历史中的作用,在他们看来,如果历史学家只局限于当前的证据,对权威作品不敢越雷池半步,历史将永远是故步自封,在原地转圈。但从加德纳的阐述,我们看到重视证据并不必然是作茧自缚,对事物间联系的思考将引导历史学家扩大历史知识。由此,因果解释便是历史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构成性因素,如果没有它,历史学家的活动将无法进行。所以,任何拒绝因果解释的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世间万物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件事情的发生不会是没来由的,孤立的,而总是与其他事物纠结在一起。历史学家要想获得关于“已经死去的过去”的认识,要同时依靠证据和事物间的联系来不断考察,不断假设,不断修正。正如卡尔所说,“历史是历史学家跟他的事实之间相互作用的连续不断的过程,是现在跟过去之间的永无止境的问答与交谈。”[17]加德纳坚持历史解释也要像科学解释那样求助于规律或普遍概括。规律或普遍概括是历史中因果联系的根据。规律或普遍概括在历史中的作用表现在历史学家的思维中,引导他进行研究。当历史学家依靠证据确立历史事实时,规律或普遍概括又作为历史解释的组成部分出现在历史著作中。不过,历史解释是否说明它所依赖的规律或普遍假设由历史学家自己决定。
历史中的规律或普遍概括和自然科学中的规律确实存在着差别。首先,历史中概括是不严密和不精确的。这表现在以此作出的解释所假设的原因是宽泛的。例如,多少农民的不满能引起革命?历史是无法回答这种问题的。从这种角度上来看,历史中的概括与科学规律在严密性和精确度上有明显的差异。但是,这不等于说这种概括应该被排斥,如在日常生活中常说,“人们怕死”,“爱情是盲目的”,有人可能会提出反例。这种情况既不表示提出反例的人是错的,也不等于这种概括是无用的。历史解释正类似于此,历史解释总是宽松的,允许不同情况存在。历史学家在进行解释时并不期望这一解释适合所有情况。
其次,历史中的概括和科学规律的差别还表现在:科学规律能被实验证实或证伪,而这一点对历史概括则是不可能的。在化学上,我们看到H型化学物表现为B,我们可以推断这是因为H型化学物的温度被加热到t时,它表现为B。这条规律可以通过实验来证实或证伪。但在历史中,历史学家不能在试管里再产生一次经济危机或者“安排”一场革命。
尽管历史规律或概括与科学规律存在以上明显差别,但“这个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历史解释需要预先假定规律,并且它们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历史学家提到某一历史规律或普遍概括,是把它作为一个有用的指引线,或者是与要解释的事件有关的,它将影响或帮助历史学家在众多的历史材料中开辟研究道路。”[18]
休谟的观点是,对一个事件的完善和令人满意的解释必须说明该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这事实上导致了“覆盖规律模型”。几乎没有一种历史解释符合这种观点。明克曾提到,“历史学家普遍认为历史解释的不完善是合理的,因为为了认识某一事件最直接的原因,既无必要,通常也不可能去了解它的全部条件”[19]。在历史著作中,经常看到如下表述:Y的根本原因是X;如果X发生,Y就会发生,等等。历史学家所说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在柯林伍德看来,历史中的自由是指人类的理性指导自身的活动,如果“强迫”是来自理性以外的东西,那便意味着自由的丧失。这样,因果解释会不会陷于决定论,就成为历史解释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
按加德纳的观点,给出一个事件的原因就是从许多条件中挑选一个,至于挑选哪一个,这要求助于历史学家的观点。历史学家经常提到“根本的”或“真正的”原因,他们这样说有他们的理由,要弄清这种“根本的”原因的含义,必须参考历史学家的着眼点。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为什么爆发?这个问题可用各种方式来回答:可根据个体的目的、愿望、能力,可根据民族政策、外交传统,还可根据经济趋势、社会组织、政治原则、意识形态等。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要看这个问题是被解释成对为什么它发生在1914年8月4日而不是其他时间的信息的提问呢,还是被解释成对即使塞尔维亚事件没有发生,有可能导致战争发生在20世纪前20年某个时间的形势是什么的信息进行的提问。在加德纳看来,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问题的模糊性,它们没有任何特殊背景去参考,或者提供答案的规则。诸如,希特勒的崛起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吗?没有他会发生吗?这种问题是难以回答的,原因不在于我们缺乏知识或经验,而是由于这种问题本身是复杂的,有多种侧面,总是为任何一种观点的反对理由留有空间。任何一种回答都是不完全的,因此,答案可以有很多。所以说“X是Y的原因”和“Z是Y的真正原因”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所谓的“真正原因”或“根本原因”都是历史学家从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兴趣,不同的目的等角度出发得出的。这些观点有时是不可通约的,有时可能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历史解释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
人类社会中的事情是纷繁复杂的,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可能无一遗漏地把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揽下来,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兴趣和目的出发,会看到生活折射出来的不同问题和色彩。历史作为对人类过去的理解和重建,除了具有人类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外,还要依靠具有不同学识、性情、兴趣、意图等的历史学家的不同见解。历史问题应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而不应把哪一个或哪一家之言奉为权威。当然,一种历史见解必须是言之成理、言之有据的。所以,在历史解释问题上,应持一种多元的立场,也就是说,某一历史学家在阐述自己真知灼见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其他的解释没有道理。“根本原因型”解释就是这样一种应有共容特征的问题,尽管历史学家对一种观点的抒发,名之为“根本的”或“真正的”,事实上,只是一种强调,而不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东西。
在这场讨论中,加德纳始终是一种实证主义立场,他坚持科学的方法能够运用于历史领域。在关于规律在历史中的作用问题上,加德纳与亨普尔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加德纳把抽象的理论思考与历史学家研究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过程联系起来,所以他又超越了亨普尔,因为他不仅告诉我们规律在历史解释中有作用,而且还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它如何起作用,有哪些作用。
我们再来看唯心主义思想家及其继承者。唯心主义思想家坚决反对实证主义者把科学方法贯彻到历史领域,他们认为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在题材上迥然相异,所以,在方法上也各不相同。历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方法是自律的。历史学家用自身独有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来处理他们的研究对象,因为历史的题材与自然科学在特征和性质上不同。他们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过去事件的问题。历史研究的对象是过去的事件,因此,不能用认识现在的事件的方式去认识。奥可肖特认为,如果历史的过去是可知的,它必须属于现在的经验世界。否则,它就是不可知的。“这种悖论的结果就是,历史的过去根本就不是过去;它是现在。”[20]这种观点把通过直接经验获得的知识置于优先地位,而怀疑对过去认识的真实性,似乎只有把过去的东西变成当前的,才是可以认识的。过去的真实性是不容怀疑的,我们恰恰用“真实”一词区分过去的事件和虚构或梦境等。“我们有某种特定的标准以作出这种区分,这些标准是围绕证据和证人提出的,证据和证人保证描述的事情是发生过的,而不是编造出来的或梦到的。”[21]因此,认识发生过的事件并不必须直接体验这一事件,但必须能为它过去的存在提出证据。当然,对过去知识的建构有时候缺乏证据,而且关于过去事件的证据和过去的事件也不是一回事,这是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对过去的认识采取一种虚假的神秘主义并排斥科学的方法。
第二,历史的唯一性问题。克罗齐认为,历史的全部特征可以缩减为历史等同于个别的判断。历史关心的是发生在特殊场合的事情,不是在某种环境中总会发生的。这些事件是个别的,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不能进行分类和概括,不能把它作为一个类型的范例,而只能关注事件自身,关注它的个别性和唯一性,做到这一点,需要历史学家有某种特殊的“直觉”能力。历史处理的事件不像科学处理的事件那样,有一定的类型。历史中的每个事件都是独特的,它总是溢出任何的概括和归纳。例如,经济冲突是战争的根源。历史学家考察了一场战争,发现很多因素推翻了这一概括。对于这场战争,它是不适用的,同时,也很难保证它就一定适合于另外一场战争。所以,历史学家寻找的联系是独一无二的,不会再次出现的,规律或普遍概括不适合历史的题材,因果解释由于要以规律或普遍概括为依据而应被清除出历史领域。
以上观点过分地夸大了历史研究的特殊性。事实上,所有的东西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差别,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事物都是独特的。描述事件需要借助语言,语言本身就包含了对世界的分类。如果历史学家说某事件是唯一的,他必须陈述在什么方面它是唯一的,在这个逻辑上就预先假定了分类。路易十六是唯一的,这是在他是法国特定时期的统治者这一意义上说的。作为一个人,他不是唯一的。作为生活在一个特定时期的人来说,他也不是唯一的。尽管历史学家关注事件的独特性和个别性,但不能因此认为原则上就不能把它作为普遍的范例来讨论,也不能主张历史学家进行解释时必须用不参照日常因果律的方式来进行。工程师建设桥梁,也追求特色和外形的美观,但他不能忽略机械律。同样道理,“历史学家尽管关注个别性和唯一性,但在其重建工作中也不会自由地忽略普遍律”[22]。可见,以历史事件的唯一性来否认历史研究中有科学方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历史事件的内部—外部理论。柯林伍德写道:“研究过去任何事件的历史学家,在可以称为一个事件的外部和内部之间划出了一条界线。所谓事件的外部,我是指属于可以用身体和它们的运动来加以描述的一切事物……所谓事物的内部,我是指其中只能用思想加以描述的东西……就自然界来说,一个事件并不发生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区别。对科学家来说,自然界总是并且仅仅是‘现象’……但历史事件却决不是单纯的现象,决不是单纯被观赏的景观,而是这样的事物:历史学家不是在看着它们而是要看透它们,以便识别其中的思想。”[23]这里,柯林伍德强调历史和自然科学不同,这种不同在于历史学家关怀的是思想。人是有理性的,人类行为具有理性特征,行动总是和目的等联在一起的。可以参照目的、计划等对人的行为作出解释。这种观点含有真理性成分,应该承认,动机解释也是历史解释的一种正确形式。但是,不能因为这一解释的合理成分而完全否定掉根据因果律所作的解释,这两种解释形式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而是相互补充,并行不悖的。历史处理的是人类的行为,我们根据与自己类似的经验便可理解他人的行为。这种解释在历史中是重要的,但认为历史中所有的因果关系都是这样断定的,则是不正确的。而且,从自身出发,去想象另外一个生活在完全不同的背景下的,具有不同性情的人的思想,这要受到犯了主观性错误的怀疑。
历史唯心主义思想家如克罗齐、狄尔泰、柯林伍德等,不管他们之间个人的差别,他们一直坚持人类行为和非人实体之间的基本区别,相应地,研究这两种表现的原则应有基本的不同。利用现象永远遵从规律来解释非人类现象是自然科学的任务。人类的行动在特征上和本质上不遵从普遍律。人是自由的主体,历史事件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人类主体的行为必须根据其内部来鉴定,如目的、动机、愿望。重建这些内部是人文科学的任务。历史学家,作为人文科学家,不解释人类的行为,而是靠“理解”。
狄尔泰的名言是:我们解释自然,理解精神。在他看来,历史学知识的获得必须通过运用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方法即移情理解法。历史学家设想自己处于被研究的主体位置上,从中获得对他的环境和行为动机的认识。柯林伍德继承这一观点,提出历史研究的对象是思想,历史学家获得历史人物的思想的唯一办法是在他自己的心灵中重新思想它们。“思想史,并且因此一切历史,都是在历史学家自己的心灵中重演过去的思想。”[24]这反映了历史哲学的一种转变,即从实证主义对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上的总的认识理论的强调转向新发展的反实证主义观点的社会科学哲学。这是一种对理性行动的解释或认识。这种理性行动的含义就是:在变化着的环境中的人类行动旨在实现某种目的或贯彻某种政策。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目的和行动之间有着一种内在联系,所以行动才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动机解释,即把行动与信念、目的等联系起来的解释,M.怀特(Morton White)坚持,主体认为某种行为导致某种结果,可能是一种错觉,但不能影响这种解释方式,主体想什么是唯一相关的问题。这也是柯林伍德的主张。但是,雷克斯·马丁(Rex Martin)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如果主体的情境动机和他的目标之间的联系不是自身内清楚和合理的,那么仅仅引用主体认为他的目标是对他所处的情境的反映是不充分的。”[25]历史学家处理他的证据时要经过双重的检验。①主体根据其情势动机M,行为A是易了解的;②他的目标E,是其行为A可以理解的理由;③这一目标是对其了解的情势的反映。因此,这一特殊目的和这一特殊情势动机的联系是明白的。解释的事实的联系在逻辑上是建立在一目了然的关系基础上的断言。不是说这种断言是解释的部分或历史学家理由的组成部分,而是它包括在其逻辑基础中。这里,马丁综合了唯心主义思想家和实证主义哲学家的观点,认为正确的解释必须既关注行为的主观原因,又要考察行为的客观原因,既要理解历史主体对历史境遇的反应,又要符合事实的逻辑和证据。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是充分的。同时,马丁也看到历史解释是多元的。那种历史学家一致同意研究过去要依据一个特殊的概括系列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事实上我认为值得强调的是假设的概括会随着时代变化,会随历史学家的不同而不同。”[26]
最后来看叙述论者。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历史哲学由于受结构主义的影响,转而从叙述的结构出发探讨历史解释问题,提出“覆盖规律模式”的另一替代模式——叙述解释论。叙述论者认为,从本质上说,史学是叙述性的,而不是解释性的;历史叙述自动解释,无需借助叙述以外的因素。这时,历史哲学开始更多地关注历史编纂的语言和文学形式,这是分析的历史哲学深入发展的表现,也是历史认识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丹托指出,很多理论致力于处理解释的结构,而真正未解决的问题是普遍律是否要被包括在解释中?是否有历史解释?这些命题引起的不得不处理的问题不是解释的剖析,而是考察其意思尚待解释的词句。历史叙述中存在逻辑上预先假设了普遍律的尚待解释的语句,也存在没有预先假设的。因此,在解释中是否有普遍律依赖于我们对寻求解释的事件的最初描述。这些现象不是被解释,只是被有解释功能的描述覆盖。一个现象的解释,在其事例的本性上,应当是与那一现象的描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存在对现象的无限多的描述,可能存在着对那一现象的无限多的不同解释。除非我们清楚地给出描述,或者对它的有意义的描述暗含在一个语境中,否则,任何去解释指定现象的要求都是无意义的。
根据上面的论述,丹托主张叙述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解释形式。当我们请历史学家为我们解释某一发生事件时,他自然会给我们提供一个叙述。“历史解释就是叙述。叙述描写和历史解释是同一性质的。”[27]当人们感到需要解释时,在一定语境中人们期望的只是一个真实的描述。在历史描述中,尚待解释的不仅是一个事件,而是一个变化。要对这种变化作出解释需要情节,它们有开始、中间和结尾,一个解释就在于填充变化中间的临时结束点。例如,加德纳和德雷的例子,路易十六在不受欢迎中死去。这样说就预设了他并不总是不受欢迎,他不受欢迎的原因可以参照他的政策有损于法国民族利益,这种参照是为了解释法国民众对这个国王态度的变化。丹托提出如下模式作为叙述解释的结构的表述:
①在T-1,X是F。
②在T-2,X发生了H。
③在T-3,X是G。
从F-G的转换是需要解释的X的变化,要解释这一变化需要X在T-2发生的事情。①和③构成尚需解释的语句,②就是解释。
雷尼尔(Renier)也提出叙述是历史的特征。历史解释常在个别事件之外参照与之相关的事件,其目的是扩大人们对这一事件的理解而不是通过把它置于规律之下同化于其他事例。在这一点上,历史不同于科学。同时,雷尼尔也不同意把理性解释同化于演绎模式的观点。例如,野心是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的。我们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出自野心是根据我们对野心的理解及其行为表现。我们解释一个特定行为是出自野心,是通过指出它分有这一倾向。被解释的个别行为和其他同性质的行为被收集在某一性情概念下,并不是根据规律模式的解释。根据主体对其时代的语词和信仰的接受来解释主体的行为和直接参照这些语词和信仰来为之辩护之间是有区别的,类似事实和评价之间的区别。M.怀特由此把理性解释置于规律框架外。雷尼尔指出,“在实践中历史学家假设人性不变,而事实是时移境迁,历史人物以自己的眼光决定自己的行动,而不是我们的眼光。”[29]
不管被解释的事件、行动、形势与前件事件是否有关,“叙述本身就是解释。规律和理性解释出现在历史中在于它们有助于故事的叙述”[30]。叙述解释既不是说这种解释不依赖任何规律或概括等一般知识,也不是坚持规律和理性解释在历史写作中是不合适的,而只是说历史编纂成为解释的,并不必定依赖规律或理性模式,而是通过正确证明的断言。“我认为历史叙述本身就能解释,但并不是说叙述不求助于一般知识也能建立和证据的联系,规律和理性解释在历史中没有位置。”[31]在此,雷尼尔与丹托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叙述论者中,加利的观点较激进。他认为,情节的目标是自我解释。覆盖律的解释用于历史中是为了联结叙述中某些另外的不可避免的沟壑。它们标志着历史理解的失败。这样的解释是一种介入,在种类上不同于叙述流溢出的自我解释。在加利看来,关于历史解释问题的争论是不必要的,叙述本身就是解释。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叙述理论基本是从另外一种角度来阐述历史解释中的逻辑和思维,从认识和理解的载体——语言——的视角来强调历史的特征。正如明克所说,叙述模式主张一个情节可能就是一个完整而充分的解释。在它不完全的程度上,它可以通过填充更多的情节来完善,而不是通过利用概括沟通沟壑。历史哲学的发展渐渐不再倾向于把历史研究作为“科学的”,甚或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来加以分析,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历史写作的结构,强调恢复传统的,但常常被忽视的历史与文学之间的联系。不过,这仍然是强调叙述结构的认识论意义,而不是强调文体的优美。这种令人注目的转变前提是:在叙述性的史学中,叙述的形式既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又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它不是被概括或抽象出来的,也不能被分成独立的部分,或根据其中的某一方面来加以规定。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历史的或“过程性的”解释,而这种类型的解释只有为叙述的形式本身来展示。
长达30年的对“覆盖规律模式”解释的批评已经导致一种降低其要求,缩小其应用范围的让步。首先,当亨普尔本人提出一种包含统计性的而非普遍性的“覆盖规律模式”的可选择的模式时,那种“解释”之中至少包含一个普遍定律的要求就被放弃了。对“覆盖定律模型”的第二次修改是M.怀特承认对那些独一无二事件的因果性解释的可能性。M.墨菲提议把各种特定事件的特定社会习俗和实际情况的概括作为典型定律来加以接受。
关于历史解释的这场争论,无论从时间跨度上,还是从参与者的数量上来看,其规模之大是空前的。然而一种现象却值得注意,就是争论主要发生在哲学家之间,大多数历史学家似乎对此不感兴趣。哲学家讨论的是逻辑理论,历史推论引起他们的兴趣不是因为它是历史的,而是因为它是推论。明克曾经谈到这一问题,他说,“在过去的十年中几乎所有有关历史哲学的哲学文献一直在处理解释的逻辑,尤其形成了对历史解释的完满和解释的‘覆盖规律模式’的日益复杂的观点的辩护和批评……历史学家,一般地,但不是全体,感到覆盖规律分析与他们理解的自己的研究模式没有多大关系”[32]。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争论脱离史学实践,更多的是关注解释成立的逻辑推论。如果说他们完全忽视历史特点,这是不公正的,即使是致力于方法论统一的亨普尔,后来也不得不修改了自己的理论。[33]但是对“覆盖规律模式”在历史中的应用提出批评和修改意见的哲学家而言,他们对历史的关注仅限于两个方面:
其一,历史中的概括不具有自然科学中规律的严密性和精确性。例如,米歇尔·斯克里文(Michael Scriven)认为,亨普尔修改后的归纳—统计规律也不能解释它所统辖的一切事物,因为它指的只是部分事件之间的普遍联系。一个统计规律可以将某种经济条件与革命联系起来,而关于随这种条件所爆发的具体革命,它却什么也没说,至多只解释了这些条件下爆发革命的比例。雷舍尔(Rescher)则认为历史中使用的概括多数是受限制的概括,严格来说,这些概括不严密,允许反例存在。但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运用的话,则可以说是普遍的。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他们看到历史概括的不严密性,采取的措施是力图消除这种不严密性带来的逻辑推演上的困难,以使历史解释靠近或成为科学意义上的解释。
其二,历史研究以人类过去的活动为对象的题材特征。以德雷为例,他极力批评“覆盖规律模式”,认为它不能解释历史事件和进程的独特表现。对规律的运用是否是可能给出的任何解释的必要条件,规律的运用是否构成一个解释的充分条件?德雷对这些问题作了否定的回答。他建议连续系列模式,他指出,我们解释一个总的事件通过把它分成一个相继事件的系列直到成为我们能够理解的某一个事件系列。德雷并不热衷于这一模式,因为没有理由认为历史解释的每个实例都服从于任何一种模式。德雷和斯克里文(Scriven)一样,坚持历史解释的使用方面,解释总是与语境和历史学家已拥有的知识水平是相关的。历史学家可以提供不同形式的解释。根据历史很大部分是关注有“社会意义”的个体行动,他提出历史解释的“合理性解释”模式。他认为,对历史主体行为的解释在于“理性重建”,这种合理性假设在逻辑上不同于覆盖规律所示的方法论和逻辑,它关注历史行为和历史事件的独特原因。这里,德雷的历史解释方法也只限于对历史研究特定对象特点的关注,而历史中还有重要的社会和制度变化的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问题的提出和形成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一种必然,历史必须要解释这一观念是亨普尔、加德纳等人探讨这一问题的前提假设,是他们讨论问题的共同出发点。但在19世纪,人们经常听到的是“材料自己说话”“历史借我的口说话”“历史只叙述,不解释”等话语。那时的历史学家把叙述和解释置于绝对对立的位置,为了达到历史的客观性,历史学家只能描述,不能解释,因为解释便意味着主观的东西渗入历史。历史客观主义的破产使人们看到历史不仅需要解释而且必须解释,在这种观念下,亨普尔、加德纳等人主要关注解释的逻辑和完满的标准,叙述的位置被忽略。然而,正像黑格尔所说,历史的发展总像是经过了一个圆圈之后又回到原点。在随后的历史解释争论中,叙述又成了哲学家关注的对象,他们借助叙述自身的结构,重新阐释历史解释问题,提出叙述本身就是一种解释。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下,历史解释争论的实质是历史学科的属性问题,历史的科学性程度,历史应归属科学,还是应归属文学和艺术。强调历史是科学的一派,则注重历史问题中的逻辑特征;强调历史是文学和艺术的一派则以历史的叙述特征为依据挖掘二者的共性。实证主义认为历史不是一门科学,但如果能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它可以成为科学。我们说历史既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也不是用来指文学和艺术意义上的文学和艺术。说历史是科学,使我们感到安全和可靠,并能满足我们心理上一贯的对历史的信赖和尊重;说历史是文学和艺术,使我们不要忘记时代的发展要求对历史的重新阐释,这也是历史的价值所在。然而,历史将二者特征融于一体,缠绕渗透,不能分割,我们无法从任何一种地方出发以获得所谓全面的认识。事实是,我们又不得不从某个地方出发,并接受这一点给我们的方向指引。不过,如果能够宽容和并蓄,则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问题。这场辩论使我们看到历史学科的独特性,也看到历史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的共性。任何无视另外一点的观点都会陷于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