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在解放思想中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

一、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反思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直接社会化生产,它彻底改变了经济活动的自发和无政府状态,是在计划指导下进行的自觉有序的经济活动。不过,实现这种状态,需要在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实现从商品生产向产品生产转换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下都可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矛盾仍然存在。1920年列宁针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中“资本主义是对抗的、矛盾的制度”,在批语中指出:“极不确切。对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可见,如何在商品经济还不高度发达的现实条件下,解决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具体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仍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自觉性与自发性、政治思想激励与物质利益刺激、信息掌握程度与决策科学性保障等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怎样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一)集中计划体制的建立及其局限

由于苏联是第一个取得革命胜利的社会主义国家,其革命成功后建立的经济体制就成为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样板。本来,布哈林曾提出过著名的“落后型社会主义”理论 ,该理论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思路上突出市场机制的作用。因而,该理论所阐述的社会发展方案在灵活性方面更接近列宁晚年建设社会主义的方案,即重视市场因素对社会主义有利的一面。但是,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他的主张并没有得到重视,反而遭受了批判。在实践中,苏联体制及其社会发展方案走向了强调集中集权和计划控制。针对强调市场机制的新经济政策与后来集中计划体制之间的差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

苏联体制的特点是集中计划,由国家代表全民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在农村城区则采取集体农庄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商品生产和交换被计划生产和计划调拨所取代。这种体制导致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压制。历史已经表明,斯大林的经济发展模式与列宁晚年的思路是不一致的。正因为如此,列宁晚年的思想及其探索本身就蕴涵着对斯大林经济体制弊病的否定因素,即改革的因素。

苏联的集中计划模式对新中国成立后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很大影响。1957年我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经济体制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经济时期的国家计划调控的市场经济到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进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发展时期,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我国借鉴了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些做法。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及以此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发挥了全面统筹安排、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这有利于我国在国力很弱时,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国的资源,迅速地形成了我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从而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

应当说,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建设时期,我们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遭受过严重的挫折,走过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在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法和步骤上坚持了从中国实际出发,有很大的创造,所以在许多方面还没有统得很死。后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国家经济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经济体制方面某些统得过多过死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1957年以后,由于受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的影响,我国在实践中将搞活企业、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些正确措施也当成“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上过度集中统一的问题就更加凸显了。其带来的影响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上过于追求速度,很多政策和措施实施得过急和过早。在所有制结构上,过于追求单一的公有化,忽视了其他经济成分的合理存在和现实作用;而在经济体制的建构上,则追求完全的计划化,排斥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调节的作用。

究其原因,固然有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积累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国情认识不够等因素,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上急于求成,过于夸大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农村经济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不断加强,管理形式趋于单一,农民的自主决策和农产品的自由交换微乎其微,大搞“一平二调”,放弃了物质利益原则,结果导致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等错误,破坏了等价交换原则。在“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一些不顾价值规律的口号被提了出来,有人甚至主张立即取消商品和取消货币,这就使农民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农村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针对主张废除商品和货币等的错误观点,毛泽东在不久后就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是违背经济规律的,中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商品生产不是要消灭,而是要大大发展。他特别强调,为了团结几亿农民必须发展商品交换;废除商业和对农产品实行调拨,就是剥夺农民。他还进一步指出,价值法则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我们对于社会产品,只能实行等价交换,不能实行无偿占有。在1958年年底的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又指出:“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为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的,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无政府状态地进行的。”“有些人在企图过早地‘进入共产主义’的同时,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这种想法是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因而是不正确的。”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毛泽东不赞同苏联在经济体制方面否认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自发性和自流性”,认为其“把事情说太容易了。这要有一个过程”,“不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里没有自发性和自流性。”

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并

且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市场和自由贸易的作用一度得以发挥,适应了市场松动和改进计划工作的要求,国家计委一度重新提出计划管理的多元性,主要包括:指令性的、指导性的和参考性的计划相结合;对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计划要有所区别;国家对农村公社只下达农产品的收购计划,对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业生产指标提出参考性意见,手工业的供产销计划,中央只管少数同国计民生有关的重要产品,其他产品均归地方管理。对于手工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小商品和农村人民公社、农民个人生产的土副产品,应当在商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运用价值法则,通过供销合同和集市贸易来促进生产、活跃流通满足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由于这种经济运行思路和方针、政策的调整,经济建设逐步地重新出现欣欣向荣的景象。1964年年底到1965年年初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调整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整个国民经济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要努力把我国逐步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但这个号召由于“**”而没有得到实行。

“大跃进”后,尤其是“文革”期间,随着“左”倾思潮和“左”倾政策的登峰造极,我国的经济体制更加趋向僵化,计划实施形式更加单一化,人们的思想也日益僵化固化。其典型的表现,就是把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而将市场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属特征。对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以及对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的认识,都超出了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这种“左”的偏差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此,对社会主义探索中产生的理论与实践的偏差能否校正,首先是要依据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对计划与市场这个问题进行新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二)对计划和市场关系认识的深化

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过程来看,改革都针对着旧的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就难以建立起一个合理有效的经济运行体制。但这需要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认识、积累经验的过程。毛泽东同志在1962年曾讲过:“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的认识,必须有一个过程。必须从实践出发,从没有经验到有经验,从有较少的经验,到有较多的经验,从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到逐步地克服盲目性、认识客观规律、从而获得自由,在认识上出现一个飞跃,到达自由王国。”

从本质上说,改革意味着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扬弃:一方面,改革需要坚持和完善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核心内容;另一方面,改革又是对传统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失误进行校正。为此,邓小平同志提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发展就有利,解决得不好,就会糟。”可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关系到全局的问题。改革开放中对计划和市场关系的探索和认识,我国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

1.计划和市场关系的“板块结合论”。明确计划和市场的主导和辅助地位,是对传统计划体制的一个重要突破。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明确地提出要“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指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这一“主辅”理论的核心要求,一方面是要立足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将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另一方面则是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由市场来调节,即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出一定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在主辅结合论中,计划的实现方式,既包括指令性计划,也包括指导性计划。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计划的实施,都要经常研究市场供求状况,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理论的提出是对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冲击与突破,大大深化了对计划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从理论上解决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如何兼容的问题。

在“为主为辅”的理论思路中,包括着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即一方面强调坚持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从而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则为市场调节打开了缺口,主张发展商品经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这样就打破了过去那种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高度集权体制下的僵化局面。不过,“主辅结合”的理论本质上是“板块结合论”,这一理论实质上是将社会主义经济分为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两块,且在理论导向上更偏向于计划机制调节。相比而言,市场调节作用则被限定于计划外经济的狭窄范围内。该理论适应了我国改革启动时搞活农村经济、搞活市场的需要。但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我国经济改革从农村转入城市时,面对着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一理论主张的适应性就显得弱化了。实践的发展这时又会开始推进改革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2.计划和市场的“内在统一论”。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为我国的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在总体上实行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反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市场调节的分量开始逐渐增加,同时在计划调节中指令性计划逐渐减少,而指导性计划的比重则不断加大。

理论探索的进一步发展是党的十三大突破“计划经济为主”的观念,得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的新认识。1987年2月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并提出“国家调控市场

,市场引导企业”机制模式。这种机制的要点是:计划与市场的作用范围是覆盖全社会的;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应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创造适应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这种理论概括和机制构想较为深入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内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近于有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比较倾向于市场调节的机制模式设想。这样,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就从党的十二大时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党的十三大转为计划与市场平起平坐,并且逐渐把重点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方面倾斜。初步实践表明,这种机制的确搞活了经济,但由于计划控制强度不够,再加上间接调控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和多年经济发展过热等原因,也引起了基建规模过大、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宏观失控现象。实践表明,“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机制构想存在明显不足,还没有达到全面和高度概括改革所要实现的经济体制的内涵的目标。对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和把握,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深化、补充和提高而最终完成。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计划与市场关系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时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个论断,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经济模式,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人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了重大突破,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

在计划和市场关系问题上,邓小平同志率先指出,计划与市场不是划分社会制度的标志,而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可以利用的配置资源的手段,其各有优点与缺陷。市场的长处就是能够通过竞争,促进技术和管理的进步,实现产需衔接。但是,市场也不是万能的。有几件大事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交给价值规律去管:一是经济总量的平衡;二是大的经济结构的及时调整;三是竞争导致垄断问题;四是生态环境问题;五是社会公平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国家的宏观计划调控来干预。计划的长处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对经济发展方向及时做出重大调整,还可以调节社会分配,保持社会公正。但计划工作也是人做的,人不免有局限性,有许多不易克服的矛盾,比如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利益关系的矛盾,等等,计划也就不会十全十美了。对此,一方面要改进计划工作,另一方面就是运用市场手段来校正计划的不足。在市场与计划关系问题上,应该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避免两者的缺陷和不足,使之互相补充。

从党的十四大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成为自觉、主动的历史进程。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原则、方针和内容做出决定。《决定》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微观基础到宏观管理,从经济运行机制到经济手段运用,从城市改革到农村发展,从生产、分配到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和领域,构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图大业的行动纲领。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在短期宏观调控上,先后取得了治理通胀和治理通缩的成功经验。不过也带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计划的宏观经济导向作用日渐减弱。计划本身相对注重于政策的汇编性质,约束性和问责性欠缺,因而,即使有计划,但中央计划与地方计划存在着脱节,使得后者存在着盲目扩张趋势,中央计划的要求与实际执行的效果也相差甚远。

党的十七大重新提出“发挥国家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这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是“有计划”的。国家计划导向下的宏观调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实现自觉的科学的计划调节或有效的宏观调控与价值规律与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的结合。党的十七大突出强调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的方面很多,重要的是要继续坚持让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同时加强宏观计划调控的作用,强调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

“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具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世界各国的宏观调控,主要都是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计划手段。当今世界,只有少数市场经济国家编有预测性计划并采用计划手段。不过,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在宏观调控中利用计划手段还是必要的。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计划不仅有年度计划,国家还编制五年、十年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的年度计划包含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额、财政预算、信贷总额、外汇收支、失业率、物价上涨率和人口增长率等指标,每年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这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宏观调控中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具有约束力。关键之处还应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国家计划才能对宏观调控起到导向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自由放任,完全放弃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而是通过市场机制更充分地激发社会活力,更好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则是强调提高国家治理水平,而非回到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计划功能主要是管宏观,至于微观的事情,主要还是由市场去管。另一方面,国家加强政府管理,手段也不再是行政指令性的,而是指导性、战略性、预测性的计划,同时必须有导向作用和必要的约束、问责功能。这是计划与市场关系在改革新阶段更高层次上的综合,是在计划与市场之间建立起和谐关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