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将编户齐民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前者是乡村居民,后者是城市居民。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宋代的城市人口无疑较前代有颇大增长,然而乡村人口仍占大多数。乡村户和坊郭户又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乡村主、客户的区分,往往是依据有无土地等生产资料;而坊郭主、客户的区分,则往往是依据有无房屋等生活资料。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也有坊郭主、客户混通分成十等户的情况)。

宋朝将乡村主户分成五等户,完全是依据各户财产的多少。一般说来,一、二等户是地主,三等户既有地主,也有较富裕的农民,四、五等户大都是贫苦的农民。故一、二、三等户又称乡村上户,四、五等户又称乡村下户。

乡村主户用什么财产标准划分户等,这不仅是宋朝五等户制度的一个重要侧面,而对了解宋朝的整个赋役制度,也是相当重要,不容忽视的。

(一)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

按照宋朝政府的规定:“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①这种版簿的正式名称叫“五等丁产簿”②,既记录乡村主户的人丁,又登载各户的财产。每隔三年,逢着闰年,就须重新编造一次五等丁产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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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月庚子。

②《宋会要》食货11之13。

五等丁产簿由各县编造和保管,北宋仁宗时的《嘉祐敕》说:“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①宋神宗时,杨绘也上奏说:“凡等第升降,盖视人家产高下,须凭本县,本县须凭户长、里正,户长、里正须凭邻里,自下而上,乃得其实。”②“三大户”就是耆长。大致在宋神宗以前,耆长、里正、户长等是农村乡、里基层政权的头目,一般由一、二等户,即地主充当。他们经由县衙门委派,挨家挨户登记各户的人丁和财产,然后再编造五等丁产簿。这里介绍的只是编造五等丁产簿的法律规定,至于在实际执行时,肯定没有那么严格,并且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种流弊。

版簿的名称虽然叫五等丁产簿,而乡村主户户等的高下,却与各户人丁的多少完全无关,而单单依据各户财产的多少。宋朝各地区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并不整齐划一,而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

北宋哲宗初,吕陶说:“天下郡县所[定]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③吕陶列举了划分乡村五等户户等的四种财产标准。并以第一等户为例,说明即使在同等户中,财产差别仍然相当大。这实际上只是乡村上户,特别是一等户的情况。至于乡村下户,“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④,财产差别并不大。此外,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也不止吕陶所举的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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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癸亥。

②《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癸卯。

③《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以《宋会要》食货13之24参校。

④《长编》卷362元丰八年十二月丙寅。

为了作进一步说明,就不能不涉及宋朝乡村的赋役制度。宋朝政府向乡村户摊派各种赋役,大体有四种方式:第一,按各户田地的数量和质量,例如两税;第二,按各户的人丁,例如丁税;第三,按各户的户等,例如差役;第四,按各户的家业钱或税钱等数额,即是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例如役钱与和买。这几种方式经常交错重叠,例如两税虽为土地税,而其支移和折变却往往依据各户的户等高下,而有输送远近之别,折价贵贱之别。役钱是王安石实行免役法时新增的赋税。开始规定,役钱由上三等户分等缴纳,而四、五等下户不纳役钱。但很快“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钱,未几,又令只据税钱,不用等第”①。王觌也说:“既用家业钱以定免役钱之多少,则所谓等第者无所用之。”②关于“不用等第”,即不用户等,而“只据税钱”或“家业钱”分摊役钱,变法派邓绾在奏中说得更加具体:

“昨者朝廷免役率钱之法,初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未均,相继奏陈,各请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③

由此可见,摊派役钱,一般就是沿用各地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例如“广西凡为税钱一文者,出钱七、八或五、六”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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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历代名臣奏议》卷256冯山奏。

②《长编》卷390元祐元年十月壬寅。

③《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辛亥。

④《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邓绾列举了“均钱”的五种办法,与前引吕陶所举划分户等的四种标准对照,虽然用词有所不同,其实大致多了一项,这就是“或附所收租课”。“租课”当然不是指地租,而是指两税或其他赋税的某类固定实物税额。以下就宋朝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各种财产标准。分别作一些介绍。

1.家业钱

家业钱又名“家业贯陌”①、“家力”②、“家力钱”③、“家活”④、“物力”⑤、“产业”⑥、“家业”⑦、“家产”⑧、“家直”⑨、“家赀”⑩、“户产”⑾、“赀产”⑿、“物产”、“物业”⒀等,名异而实同。先把各户的田亩和浮财折算成钱,然后再依照规定的五等家业钱额,划分户等。“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有第一等十五户,每户物力及三千贯;乙乡有第一等五户,每户物力及五百贯”⒁。总的说来,即使同样使用家业钱划分户等的地区,各等户的家业钱额也各不相同。如同一县中,甲乡有家业钱三千贯以上算一等户,而乙乡有五百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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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献通考》卷12。

②《范文正公言行拾遗事录》卷3,《宋会要》职官72之13。

③《水心别集》卷11《和买》。

④《朱文公文集》卷18《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

⑤《忠肃集》卷3《论助役十害疏》。

⑥《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49《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札子》,《宋会要》食货21之10。

⑦《包拯集》卷7《请罢里正只差衙前》。

⑧《宋会要》食货65之6。

⑨《宋会要》食货26之26。

⑩《东坡七集·东坡集》卷28《上韩魏公论场务书》。

⑾《字溪集》卷1《上宣谕余樵隐书》。

⑿《宋会要》食货65之2。

⒀《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注,《宋史》卷177《食货志》作“物产”,《文献通考》卷12作“物业”。

⒁《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

以上就算一等户。关于宋朝各地用家业钱划分五等户的情况,仅剩一些片断的记载。北宋神宗时,河北定州安喜县“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①;南宋时,四川忠州“第三等家业三百贯文”②;绍兴府家业达三十八贯五百文,即算四等户,而三十八贯四百九十九文以下,即算五等户③。

家业钱既要估算“田亩物力”,又要估算“浮财物力”。田亩物力也叫实业物力,一般须依土地的肥瘠,而定价值的等差。如在绍兴府会稽县雷门东管第一乡,“第一等田每亩计物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文],第三等二贯文,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田亩有好怯,故物力有高下”④。临安府馀杭县“止戈一乡,第一等田每亩物力二贯三百有奇”⑤。在处州丽水县,“以壹亩而论,极高者为钱伍贯玖百文,极下者为钱伍百或肆百文”⑥。由此可见,好田和坏田的家业钱额可以相差好多倍,甚至十多倍,而各地区的田亩物力分多少等,显然也各不相同。

浮财物力的折算,显然比田亩物力更加复杂,也更易流于苛细。北宋张方平抨击免役法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銍]、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⑦他反映宋神宗时折算家业钱,“以定户等”和分摊役钱的情况,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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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②《宋会要》食货14之38。

③《梅溪先生后集》卷25《定夺馀姚县和买》,《宋会要》食货70之76。

④《宋会要》食货70之86,92~94。

⑤《宋会要》食货70之83。

⑥《两浙金石志》第11《宋丽水县奏免浮财物力札付碑》。

⑦《乐全集》卷25《论免役钱札子》,以《皇朝文鉴》卷47《论免役钱》参校。此奏说“

募法之行且三年”,当写于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

一贯纳十文役钱,十贯纳一百文役钱。南宋宁宗时,也有记载说:“推排物力之际,弊出百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富室输财,必欲销减;乡民执役,互相隐藏。乃若深山穷谷之民,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畜,则必籍其直以为物力,至于农氓耕县、水车皆所不免。”①估算浮财物力本来就是很麻烦的事,什么物件应当估算或不应当估算,宋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地主和“执役”的乡胥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而使贫民下户吃亏。北宋仁宗时曾规定,河北和河东不得用桑树折算家业钱,以定户等。②南宋高宗时,陈汤求也曾建议:“乞今后州县不得将牛、船、水车、应干农具增为家力。”并得到宋廷批准。③然而从前引张方平奏和宋宁宗时的记述看,此类规定乃是一纸空文。

估算浮财物力,照理对上户往往是不利的,因为“上户浮财物力营运有至数千贯者”,而“下户只些小家活”④。北宋徽宗时,陕西实行均籴。童贯上奏说:“均籴之法,乡村若以田土顷亩均敷,则上等所均斛斗数少,实为优幸;下等均定斛斗数多,不易供办。如以家业钱均,则上等所均斛斗数多,下等人各均定斛斗数少。委是两事利害不同。”⑤乡村上户和下户之间,田亩物力固然相差很大,而浮财物力往往相差更大,所以用田亩或家业钱均籴,“利害不同”。然而在实际上,由于乡村上户,即地主们与官吏狼狈为奸,千方百计,瞒田隐产,而对乡村下户的家业估算,又是穷搜细剔,毫发无遗;故即使按家业钱划分户等,或者摊派役钱、和买、均籴等,也不会给乡村下户带来什么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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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70之88~89。

②《河南程氏文集》卷4《故户部侍郎致仕彭公行状》,《宋会要》职官42之3,食货61之60。

③《宋会要》食货69之25。

④《宋会要》食货70之95。

⑤《宋会要》食货41之22。

2.税钱

税钱即是两税的夏税钱。在宋代,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有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苏辙说:“自熙宁(宋神宗年号)以前,民间两税皆用米、麦、布、帛,虽有沿纳诸色杂钱,然皆以穀帛折纳,盖未尝纳钱也。”①此说虽过于绝对化,但人户纳夏税钱时,较多地折纳实物,而税钱仅作折纳的本位,当是事实。如《新安志》卷2记载,徽州有五个县上田园每宋亩税钱二百文,中田园每宋亩税钱一百五十文,下田园每宋亩税钱一百文,除折变紬、绢、绵、麻布外,实纳钱分别为五十五文、四十三文七分五厘和二十七文七分五厘,又与脚钱、盐钱一起折纳实物。在北方,从某些记载看,至少有相当部分地区没有夏税钱。包拯和张方平交待河北冀州和京东应天府的两税正额时,都只有实物,而无税钱。②宋仁宗时,京西转运司曾规定,陈州“将今年夏税大、小麦与免支移,只令就本州送纳见钱”。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而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③在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紬、绢”④。我们应当注意南方和北方的差别,这种差别,实际上涉及了南方和北方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的差别,在下一节还要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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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栾城集》卷37《乞借常平钱置上供及诸州军粮状》。

②《包拯集》卷8《请移冀州就粮兵士归本州》:“本州夏秋税斛斗共纳四万三千余石,夏税紬绢五千四百余匹,绵二万七千余两。”《乐全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且举应天府为例……夏秋米、麦十五万二千有零石,绢四万七百有零匹,此乃田亩桑功之自出,是谓正税。”

③《包拯集》卷7《请免陈州添折见钱》。又《乐全集》卷25《陈州奏赋率数》:“本州四县合行催纳夏税苗子七万七千五百石有零。”

④《宋会要》食货70之14。

用乡村主户拥有田地的税钱额划分户等,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这与田亩物力相类似;但不估算浮财,这又与以家业钱划分户等不同。北宋吕南公说:“所谓主户者,又有差等之辨。税额所占至百十千、数千者,主户也;而百钱、十钱之所占者,亦为主户。”⑤他谈的应是江西的情况,但未说明具体的户等。如以每亩税钱十文计,有的下户仅占田一宋亩,有的上户却占田万宋亩。宋哲宗初,吕陶说,成都府路“诸县大半以税钱多少立为户等,有自一贯至于十贯以上,或自五贯至五十贯以上,并为第一等”⑥。可见各地划分乡村五等主户的税钱额,也各不相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