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买扑对宋代财政的收支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宋代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的时候。能否对买扑课额实行有效管理是积极发挥买扑财政功能的关键。宋代买扑课额的征收形式有金属货币和实物,实物征收的课额在某些时候、某些地区还成为主要形式。宋代政府主要出于灾伤、政治原因和无法收回3种情况对民间买扑课额进行蠲免。役法、营利性开支和军费是宋代买扑课额的主要使用领域。

关键词:宋代;买扑课额;征收;蠲免;使用

宋代的买扑亦称扑买、承买、扑断、断扑、断赁、断买、承揽、揽买。从字面上看,“买”即为买卖,“扑”字前人释为“争到曰扑”或“手相缚曰扑”,也就是争夺、竞争。买扑即指自由竞争买卖。结合宋代买扑的历史过程来看,宋代买扑是指特定的人群自愿通过经济手段,向宋代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钱物后,从政府手中买断一定时限、一定地域范围之内的某些经济领域的独占权(包括生产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或某些经济领域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再与政府分担役法困难或优化财政收支的同时并分利双赢的经济现象。买扑广泛存在于宋代酒、盐、商税、坑冶、津渡、陂塘、茶、矾、官田宅、政府购买等经济领域内,是当时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宋代买扑经济现象已经引起许多学者的注意,前辈们对宋代买扑管理制度以及酒、盐、津渡、政府购买类型买扑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未有对宋代买扑课额研究的专篇论文。本文拟从征收、蠲免和使用的视角对宋代买扑课额的管理进行比较全面的考察,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买扑课额的征收和管理

本文所说的买扑课额是指买扑者向宋代政府缴纳自己认定的钱财,宋代的买扑课额包括课利钱、净利钱、买名钱和准备钱。由于买扑课额的高低是用货币数量的多少来衡量的,买扑者向政府缴纳的买扑课额以货币形式也就显得极其自然。但也许是宋代钱荒因素的制约,宋代买扑课额以物的形式也不少,甚至有可能在某些地区成为主要的形式。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真宗下诏称“东、西两川地区商税盐酒课利所纳二分金益罢之,其愿纳者听”。①看来四川地区商税盐酒课利的缴纳形式以实物为主。神宗时期,诸路坊场钱有时变换成货物再上缴京师。熙宁八年(1075年)诏:“其坊场钱,令司农寺下逐路岁发百万缗于市易务封记,仍许变易物货至京。”②似乎是把坊场钱变换货物运送到京师当作一种优惠措施。到元丰三年(1080年)时,这已变成政府的一种主动行为,当年闰九月诏:“中书以司农寺、京东西、淮、浙、福建路常平并坊场积剩钱相度可起发数,委提举司依元丰赦召人人兑。便计置物货上京。”③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面对四川地区坑冶业中“铸钱有限,铁货积滞”的情况,允许买扑坑冶户采取“以合纳净利钱折纳铁,应副铸钱,愿输见钱者听”的缴纳课额的变通办法。④十二月,又诏:“诸路元丰七年以前坊场、免役剩钱,除三路全留外,诸路许留一半,余召人人便随宜置场和买。”⑤

宋代的买扑者除了要按预定课额缴纳给政府外,有时还要缴纳课额之外的费用,这实际上是一种苛税。这在南北宋均有,但以南宋初期比较常见。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三司应买扑酒曲诸坊场每贯纳税钱五十文,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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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永兵,云南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讲师,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昆明,650091)。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3,真宗景德三年六月戊寅,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06页。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8,神宗熙宁八年九月癸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569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9,神宗元丰三年闰九月戊申,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497页。

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1,哲宗元祐元年三月戊辰,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8986页。

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3,哲宗元祐元年十二月戊申,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577页。

别封桩,以禄吏人。”①这种办法一直沿用至南宋末年。绍兴元年(1131年),朝廷要求“两浙酒坊于买扑上添净利五分,季输送户部”。②两浙地区的买扑酒坊户明令要求添加原买扑课额中净利钱的50%。绍兴十七年(1147年)九月,坊场河渡净利抽贯税钱十分之四。③对全国的坊场、河渡总额的净利钱又增加40%。

宋代买扑课额的输送一般按就近原则,赴本地州县输送系省,有时也被要求支移、折变。南宋初,军事斗争频繁,买扑酒坊的课额大部分要求直接缴送至京师。同时,买扑课额缴纳的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诸务场所收课利,除县寨合截当留外,并于军资库送纳,其在州钱数多者即次日,少者即五日一纳。外县镇寨次月上旬,里外买扑场务,次月并纳。若支移、折变往别州三百里外即许每季一纳,仍限次季内纳足,违者各杖六十”。④从上可以看出,在南宋初年,买扑课额的缴纳时间按数量、地点和距离有别而长短不一,最短为1天,最长为1季,即3个月。

宋初的买扑课额大部分属于中央,少部分属于地方支配,属于中央但贮藏在地方的称系省,由买扑场院管理。买扑场院人员负责系省买扑课额的监管,有时他们还会挪用系省买扑课额私自放贷收息。开宝四年(971年)正月的诏书明令反对这种挪用公款的行为。⑤从熙宁以后,买扑课额一般全部上缴中央政府,地方没有支配权。李心传说:“神宗用王荆公计,凡摘山、煮海、坑冶、榷货、户绝没纳之则与常平、免役、坊场、河渡禁军榷额地利之资悉归朝廷。”⑥熙宁年间的坊场、河渡等买扑课额在地方“委提举司专管勾,转运使副、判官兼领”。⑦而新法所增加的买扑课额,如祠庙和乡村场务买名钱等由司农寺直接管理。元丰二年(1079年)九月二十九日,诏:“鬻官监场务钱属三司外,乡村场务买名钱依旧人司农寺。”⑧熙宁后,坊场钱直接缴纳设置于中央直属的开封或祥符县的内藏库寄帐封桩,由这两县的县佐负责保管。由于买扑坊场钱主要用于酬奖衙前役者,节余较多,故设置元丰库来贮存。元祐元年(1086年)后,买扑坊场钱物又改由户部管理并一直延续到宋末。蔡京执政后,坑冶买扑中的课额贮存于大观库。这一时期的买扑课额虽说总体上由中央政府控制,但在各部门之间似乎有明确的分工。例如,大观元年(1107年)六月十日的诏书里就称:“又买扑坊场、河渡课利人转运司,净利人提举常平司。”⑨渡江之后买扑课额的管理总的来说由户部负责,但具体管理的各部门变化则比较大。例如就酒坊的买扑课额来看,《宋史》里就说:“渡江之后,屈于养兵,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或主于提刑,或领于漕司,或分隶于经、总制司,唯恐军资有所未裕。”④其支配权也有了明显的变化,自熙宁至北宋末,买扑课额一直由中央独享,渡江以后,地方州县开始获得一定的买扑课额支配权。

二、买扑课额的蠲免

买扑课额是由民户认纳的,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给政府。宋代政府为此还设立抵当和招保制来确保此事,但由于种种原因,宋代政府对某些买扑民户认纳的课额采取免除的办法,即蠲免。蠲免的请求一般由主管买扑的各级地方机构提出,但最后由朝廷决定。被蠲免的民间买扑课额中,有的是积年日久,实在难以收回的,有的却是可以收回而政府主动放弃的。从宋代的情况来看,政府对民间买扑课额的蠲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由灾伤引起的蠲免,包括水灾和战乱。天禧二年(1018年)四月诏:“两浙灾伤州军场务亏课者,主典并免科罚。”⑾元丰元年(1078年)十二月诏:“大名府永济镇被水灾醋户依酒场被水蠲买名钱。”⑿隆兴三年(1165年)三月十七日诏:“真州六合县人户因虏入侵扰烧劫残破,其合纳税赋特予展免

二年,其人户承买坊场、河渡拖欠净利亦予除放,见承买人仍令提举司量予蠲免。”⒀从以上可以看出,因水灾引起的蠲免数额较小,而战乱引起的蠲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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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7之24、25,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267—5268页。

②脱脱等:《宋史》卷185《食货志下七·酒》,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520页。

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6,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539页。

④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4之4,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739页。

⑤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4之10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738页。

⑥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7,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84页。

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9,神宗熙宁九年十二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834页。

⑧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6之21,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763页。

⑨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9之28、29,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647页、第5648页。

⑩脱脱等:《宋史》卷185《食货下七·酒》,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520页。

⑾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1,真宗天禧二年四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07页。

⑿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5,神宗元丰元年十二月甲寅,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184页。⒀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24,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998页。

较大,甚至有时是将全部买扑课额免除。

第二种是宋代政府出于政治原因而主动放弃民间拖欠和预期买扑课额的蠲免,主要有以下3种:其一,笼络边境民心类。天圣六年(1028年)冬十月,朝廷下令“罢河北缘界买扑酒税名额”。①其二。因恩宠某些特殊政治关系的人而实行的蠲免。元祐四年(1089年),皇太妃亲属,滑州韦城县百姓侯僻买扑酒务亏欠政府课利,在中书舍人曾肇的请求下,诏:“侯偁所少欠课,特许将子利充数,与均作七年,仍免差人监催,余人不得援例。”②其三,新皇帝即位或改元时的蠲免。宋代新皇帝即位,一般会大赦天下,除了赦免罪犯外,有时还会蠲免租赋和官私债负,民间买扑课额亦在此列,这在哲宗即位和孝宗即位时比较显著。元祐元年(1086年)九月,“大飨明堂。开封府界,诸路场务,先为实封投状争添价钱买扑,致后来敷纳不前,除已收纳抵当产业外,保明闻奏,当议等第特行蠲放”。③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六月十三曰孝宗登极赦:“官司债负,其间有积年未纳之人虏债租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钱,截止绍兴三十一年(]161年)以前并予除放。”④隆兴元年(1063年)十月十二日,朝廷下诏又蠲免了扬州地区一年的坊场钱。新皇帝即位时对买扑课额的蠲免一般比较彻底,除了蠲免以前拖欠的买扑课额外,对现存未收的买扑课额也蠲免。

第三种是正常的蠲免,即蠲免拖欠曰久,宋代政府想尽一切办法也不能收回的买扑课额。这种蠲免从北宋初至南宋末都经常进行。造成买扑课额拖欠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买扑后经营困难,如欧阳修请求蠲免河东路忻州买扑酒户课利时称:“(买扑酒户)家业已破,酒务不开,而空纳课利,民间谓之蒿头供输。臣昨至忻州,据百姓陈明状称,元有盖顺天禧四年买扑酒务,至乾兴元年身死家破,什保人陈明等蒿头代纳,至今二十五年。”⑤有的则是买扑本身包含一定不可预测的风险,如坑冶业中的买扑,若没有矿产也要缴纳买扑课额。还有的是买扑垄断管理权已消失,政府仍要收取买扑课额。在河渡买扑中,原河渡因水干或修筑桥梁后可以自由通行,但洞渡买扑课额照常缴纳。甚至有的坊场已经败阙,界满无人承买,宋政府仍勒令原买扑人继续缴纳买扑课额,这种负担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摊派。

宋代政府对民间买扑蠲免的主要形式是直接蠲免买扑者认纳的课利钱、净利钱、买名钱等课额,但除了这种形式之外,还有以下3种隐性形式。第一种是延长买扑时间,但不增加原课额。如天禧二年(1018年)闰四月,诏:“灾伤州军买扑酒场年课不登,如岁满愿仍旧沽卖者,听展限一年。”⑥第二种是免除支移、折变。支移是指民户把向政府缴纳的税赋运到政府指定的地点;折变就是政府借口一时的需要,让民户把本来应交纳的物产折为钱交纳,或把应交纳的钱折成特定物品交纳,在折价时政府往往强行规定不合理比价。民间买扑者向政府缴纳的课额也要求支移和折变。熙宁五年(1072年),诏:“天下州县酒务,不以课额高下,并以租(祖)额纽算净利钱数,许有家业人召保买扑,与免支移、折变。”⑦元祐六年(1091年),批准了户部请求,“原官监和败阙买扑场务的课利钱不得支移、折变”。⑧第三种是免除买扑者的力役和两税,这主要是针对南宋时期官田宅的买扑者。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十月十七日,户部奏准官田宅买扑者“置官差物力欲一千贯以下免一年,以上免二年。五千贯以上免二年二税”。⑨

三、买扑课额的使用

买扑课额总数在宋代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由于专款专用或临时开支,一般能起到雪中送炭之功效。宋代买扑课额使用比较广泛,但主要用于以下3种:役法、营利性开支和军费。

役法开支是宋代买扑课额的最基本用途。宋代以买扑钱酬奖衙前,在仁宗景佑年间已经在全国普遍实行。“庚寅,听诸州衙前及无荫人扑买官酒务”。⑩熙宁年间遍卖天下场务,特别是出卖坊场的目的就是想用坊场买扑钱来雇募重难衙前。熙丰年间的坊场、河渡钱用于衙前役多有剩余,至元祐年间还应付如差役、官雇弓手和壮丁等其他役事之用。元祐七年(1092年),坊场、河渡中仅有20%用于衙前,80%用于其他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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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仁宗天圣六年冬十月乙酉,北京:中华书局,l985年,第2484页。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5,哲宗元枯四年夏四月壬戌,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0286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7,哲宗元祐元年九月辛酉,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418页。

④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20,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996页。

⑤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16,《乞免蒿头酒户课利剳子》,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772页。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1,真宗天禧二年闰四月丙申,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10页。

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0,神宗熙宁五年二月壬申,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604页。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7,哲宗元祐六年冬十月丙辰,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1145页。

⑨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l之19,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883页。

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仁宗景佑元年春正月庚寅,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662页。

各地坊场、河渡钱收入不均,一州一路有狭乡役频县份,坊场、河渡钱除了用于本州役事之外,若有剩余,还要支援上一级地区的役事。①

与前代相比,宋代政府的商品经济意识比较强,从事着大量的营利性产业,这种营利性产业的本钱有时就来自于坊场买扑钱。从宋代来看,主要有茶本钱、市易务

本钱和盐本钱。1.茶本钱。熙宁四年(1071年),神宗与大臣讨论茶法之弊。熙宁七年(1074年),神宗下诏“趣(李)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致,又以银十万两、帛二万五千(匹)、度僧牒五百付制之,假常平及坊场钱,以著作郎蒲宗闵领其事”。崇宁元年(1102年),左仆射蔡京言:“……买茶本钱以度牒、末盐钞、诸色封桩、坊场常平剩钱通三百万缗为率,给诸路,诸路措置,各分命官。”②2.市易本钱。熙宁八年(1075年)二十六日诏:“司农寺支坊场钱三十缗为郓州市易务本钱。”③3.盐本钱。熙宁十年四月,诏:“以淮南东路坊场钱五万缗借转运司,为今年冬衣及南郊赏赐盐本钱。”④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议论变更盐法,进言道:“东南盐本或阙,滞于客贩,请增给度牒及给封桩坊场钱通三十万。”⑤

第三种比较大的用途是军费开支,从熙丰年间一直延续到宋末。南宋初年的买扑课额几乎全部用于军费。建炎三年(1129年)三月十四日,两浙转运副使王琮等言:“本路利源唯酒税与买扑坊场课利亟收最多,近令逐旋起发应副车驾巡幸支用。”⑥建炎四年(1130年)十二月,四川地区“自(张)浚人蜀,尽起诸路常平坊场钱以赡军”。⑦绍兴四年(1134)冬,朝廷下令“江浙常平司预借一界买扑净利钱应付大兵急阙”。⑧后来的诸路坊场钱仍优先供应军费。宋代用于军费的买扑课额具体使用多种多样,有的购买军事物资,如军粮、战马和战马草料。熙宁年间就多次用坊场钱购买军粮、草料。绍兴十三年(1143年)春正月,川陕宣抚副使郑刚中奏准:由成都府路提刑转运司合桩坊场、鼓铸、食茶税钱三色再添其他钱凑足40万缗,买马18750匹。⑨有的用于修理城池。熙宁十年(1077年)八月,诏:“给河北东路坊场钱十万缗,付转运司增修霖雨所损州县城、仓库等。”⑩有的用于某些军队人员的薪酬。元祐元年(1086年)四月,诏:“府界诸路,按试差到弓手,合造银楪子并支坊场、河渡、头子钱,仍以一路通融应付,依元丰令。”⑧元丰三年(1080年)二月,诏:“司农寺借坊场钱十万缗给开封府教大保长之费,以销减退军六指挥请受钱偿之。”⑩

宋代买扑课额除了以上3种主要用途外,还用于一些临时性的支出,这又有以下6种。1.治河费用。元丰二年(1079年)夏四月,诏:“司农寺出坊场钱十万缗赐导洛通汴司,增给吏兵食钱,内以二万缗给范子渊为固护黄河南岸薪刍之费。”②元丰三年(1080年)二月,在宋用臣请求下,神宗下诏“给坊场钱二十余万缗,仍伐并河林木,以足梢桩之费”,用于治理洛水人汴河至淮河水道。⒁2.治安费用。元祐二年(1087年),诏:“捕盗赏支坊场钱。”⒂淳熙四年(1071年)八月二十四日,太平州守臣言:“黄池镇河渡从来系百姓买,是致盗贼出没,难以禁止,乞从本州买扑抱认课利量立渡钱缉察盗贼。”从之。⒃3.熙宁新法所增吏禄。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三司应买扑酒曲诸坊场每贯纳税钱五十文,仍别封桩,以禄吏人。”⒄尽管禄吏人的税钱并非直接是坊场钱,但却是因坊场钱而从买扑者手中征收的,也可以算做是买扑课额。4.赏赐钱,有地方政府赏赐钱和中央政府赏赐钱两种。熙宁十年(1077年)七月,诏:“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常平免役坊场剩钱毋得起发上京及应副别路,惟留本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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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7,哲宗元祐七年九月丙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ll356页。

②脱脱等:《宋史》卷184,《食货志下六·茶下》,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98页。

③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23,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459页。

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1,神宗熙宁十年四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897页。

⑤脱脱等:《宋史》卷182,《食货志下四·盐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44页。

⑥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9之36,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651页。

⑦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40,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50页。

⑧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5,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1575页。

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2,神宗熙宁九年春正月戊寅,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662页。

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4,神宗熙宁十年八月戊子,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951页。

⑾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4,哲宗元祐元年四月辛卯,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9069页。

⑿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2,神宗元丰三年二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353页。

⒀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7,神宗元丰二年夏四月庚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231页。

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2,神宗元丰三年二月丙午,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354页。

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8,哲宗元祐二年夏四月癸巳,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706页。

⒃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方域13之I3,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536页。

⒄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24、25,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095页、第5096页。

备边赏。”①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冬十月,借江、浙、荆湖等路坊场净利钱380万缗以备赏金。②5.买帛。“元丰以来,诸路预买绸绢,许假封桩或坊场钱,少者数万缗,多者数十万缗”。③6.礼仪支出。元丰三年(1080年)春正月,诏:“司农寺给坊场钱十万缗下成都府造大驾卤薄仪物,先给五万缗不足故也。”④

四、结语

与过去相比,宋代的经济发展,不论是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在中国经济史上都开创了一个新的高度。导致宋代的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因素有多种。其中,宋代经济中的市场化与政府调控适度相结合是不可忽视的因素。⑤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经济的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于制度创新。而宋代的买扑制度,便是宋代经济领域中市场化与政府调控适度相结合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买扑课额的管理对宋代政府的财政收支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北宋中期至南宋初年宋代政府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比较拮据的时候。也正是由于买扑课额与宋代财政收支的密切关系,宋代出现了对买扑课额的征收、蠲免和使用制度化管理的尝试。尽管这种尝试还不太成体系,但毕竟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责任编辑廖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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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3,神宗熙宁十年七月丁巳,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936页。

②脱脱等:《宋史》卷32,高宗9,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04页。

③脱脱等:《宋史》卷175,《食货志上三·布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234页。

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2,神宗元丰三年春正月丙子,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345页。

⑤李晓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中以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相互作用为主线,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宋代工商业经济的经营运行机制及其基本特征,并具体分析了宋朝政府对工商业经济实施干预的方式和影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