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教社第一、第三、第四届均有提案涉及社会教育视导问题,从第一届年会增设社会教育指导员,到第三届年会专人负责社会教育视导,第四届年会才落脚社会教育视导制度,由浅及深,由表面工作到制度建构,社教社对之有个渐进的过程,随着对社会教育人才培养、待遇问题等认识加深,社会教育视导问题日益凸显。
第一届年会,来自上海市立新陆师范学校的社员许其仁提议:“呈请教育部通令各省市,比照督学地位,增设社会教育指导员,以资督察而利社教案”(原提案10号),决议是“照审查意见通过”,审查意见将“原标题‘请各省教育厅比照省督学地位增设民教指导专员,以资督察而策进行案’应修正其主文如上”。[160]该届年会报告关于原提案基本大多是全文刊登,但许其仁所提第8、第10、第11号原提案都被“从略”[161],由这个细节可见,以俞庆棠、高践四、彭百川、郑宗海、舒新城、马宗荣、赵冕、董渭川、相菊潭、甘豫源、赵季俞、朱坚白、陈训慈13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对许其仁的该项提案,并没有给予相当重视。质言之,此时社会教育训导问题虽有社员提及,尚未进入社教社重点关注范围之内,第二届年会没有相关提案也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届年会上,山东省教育厅第三科科员杨宝恒、杨翼心联名,向大会提交“各省市社会教育之视导,应由专人负责案”,他们认为:“各省市教育之视导,多不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概用分区制度,惟二者之办理方式、设施标准,俱皆不同,亟应分工,以专其职。关于社会教育之视导,应有专人负责,俾能切实推进”。建议由社教社建议教育部通令各省市,务于最短期间设立专门视导社会教育人员。对于二杨的提案,大会给予“根据第一届年会决议案重行呈请教育部”的决议意见。[162]这次提案,相比第一届年会“添设社会教育指导员”有了更进一步的诉求,强调要设立专门视导社会教育人员,工作内容亦从“监督”上升到“视导”,提案审查委员会及理事会态度比第一届年会时大为积极。会后,理事会第10次会议上提及“大会交议各省市社会教育之视导,应由专人负责案”,决议“交常务理事办理”。会后,常务理事“已呈请教育部通令施行”。[163]社教社逐渐重视社教视导问题。
1936年1月,社教社的第四届年会上,首都实验民众教育馆以团体社员的名义,向大会提交了“请呈请教育部确定民众教育视导制度,增设民教督学,并通令各省市县教育厅局,增设民教视导员,以健全教育行政组织,增加行政效能案”,至此,确定民众教育视导制度诉求正式出现。
理由:民众教育事业的设施,可以说普及到全国,而考察她在教育界的地位,仍是附属性质,甚或为某一部分人视为可有可无或点缀门面的东西。在学制系统内,找不到她的地位,在行政方面,找不到她的力量,虽则部设专司,厅局设专科,而行政效率,究不能算大著。按行政机关与事业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只有靠督学、指导员、教育委员他们的视察与指导,而民众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一方面,所以民教机关的视导责任,一向都是委诸督学、指导员、教育委员会他们去兼理。可是在他们多数人的心目中,民教事业的视导虽则为法令所规定,而总以为是附带着办一办,普通学校教育的视导,才是他们的本职,如果他对于民众教育没有研究、没有信仰、没有兴趣的话,他更不把她当做一回事。况且民教事业,年有扩充,机关增多,也大有兼顾不及的趋势。故此,民众教育视导制度,实有确定的必要。教育部增设民教督学,各省市教育局增设民教视导员,俾教育行政组织健全,行政效率增加,各省市县民教事业,也得在统一领导之下,均量的发展。是否有当,敬祈公决!
办法:由社呈请教育部采择施行。[164]
提案有理有据,起承转合,论述甚为充分,大会给予“通过”决议。会后召开的理事会第15次会议决议,交“常务理事办理”[165]。尽管呈文教育部依然是“石沉大海”,但这个决议案,从意义上讲,一改之前从争取社会教育地位、推进社会教育发展方面出发,自下而上去争取社会教育地位而采取的策略设计理路,不仅关注视导社会教育,争取社会教育地位,更聚焦到教育行政组织是否健全、行政效能能否增加的国家行政体系问题。这一逻辑出发点的改变,为社会教育视导制度出台做了坚实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