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是一个国家关于各级各类学校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制度。我国1922年公布的“六三三”学制(又称“新学制”),迄今已经90多年了。90多年来,这个学制在我国首创的小学六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各三年的分段形式,除了在十年动乱时期遭到抛弃外,多数时间一直被我国大部分地区沿用。
中小学实行“六三三”学制起源于美国。19世纪下半叶,美国大工业开始勃兴,资本主义迅猛发展,急需普及和提高近代科学技术,大量训练各种专业人员,而财力的充足,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教育的要求也随之增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改革学制的浪潮。“六三三”学制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经过不断的完善应运而生的。“六三三”学制传入我国是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留美归国学生开始在国内介绍美国的新学制,在我国教育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孟禄来中国讲学,更是使国内掀起了一股改革教育、改革学制的浪潮。1921年10月,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广州召开第七届会议,讨论学校系统问题,并初步提出仿效美国的“六三三”学制方案。1922年9月,教育部召开“学制会议”,讨论学制改革问题。12月,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济南召开第八届会议,对学制系统进行附议。最后,大会讨论通过,并以政府名义颁布《学制系统改革案》。这样,就在我国正式确立了“六三三”学制,并一直沿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对教育制度包括学制进行一系列建设和改革。1951年10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人民政府正式厘定的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该学制继承了“民国新学制”的基本框架,如保留了大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等基本的学校类型和小学、中学、大学等基本的教育层次及中学三三分段等。与此同时,也对“民国新学制”进行了一些改革。义务教育方面,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并将入学年龄提高为7岁,中学不变,实行三三分段制。1957年3月,高等教育部、教育部邀请国内专家及部分教师进行关于学制改革的座谈会,此次座谈会加快了新一轮的学制改革的步伐。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进一步推动了当时的学制改革,其中指出:“现行的学制是需要积极地和妥当地加以改革的,各省、市、自治区的党委和政府有权对新的学制积极进行典型试验,并报告中央教育部。经过典型试验取得充分的经验以后,应当规定全国的新学制。”在这一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和当时“大跃进”形势的推动下,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缩短学制的改革试验。主要的试验有:小学五年一贯制,中学五年一贯制,中小学七年一贯制、九年一贯制、十年一贯制、九二制,中学四年制、四二制、三二制、二二制等。在上述背景下,学制改革陷入混乱,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为控制各地学制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混乱局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59年5月发布《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规定》,对学制改革做了一些限制。1961年,教育部召开普通教育学制试点学校座谈会,明确要求:“当前只试验十年制,程度要求相当于现行十二年的水平,试验面积不宜过大,试验成熟了再推广,农村学校可不搞试验。”自此以后,各地迅速缩小了学制试验规模。这段时期的教育试验,表明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学制的改革,并且重视对学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不幸的是,正当国家研究学制改革如何才能适应新中国的建设时,却爆发了“**”,不仅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对新中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教育界更是引起了混乱,对中国的人才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时期,我国教育受到极左思想的严重影响。在学制改革方面,其重要特点就是缩短修业年限,降低质量要求。据统计,到1973年9月,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实行中小学9年制,即小学5年,初中2年,高中2年;7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中小学10年制,即小学5年,初中3年,高中2年或小学6年,中学4年;9个省、自治区农村学校实行9年制,城市学校实行10年制;西藏自治区实行小学5年制和6年制并存,初中实行3年制。[3]这就是说,当时中小学学制基本上是9年制和10年制两种,比“**”前缩短了2至3年。“**”时期各地在学制改革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使得全国多种学制并存,但总的趋势是缩短各级各类学校修业年限。给各地改革学制的自主权和缩短修业年限的努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时期修业年限的缩短是以招生条件、教学要求、教育质量的降低为代价的,因此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改革是失败的。
粉碎“四人帮”后,我国开展了教育领域中的“拨乱反正”工作。在学制改革方面,否定了“**”时期的学制改革,特别是延长了各级各类学校的修业年限。
1978年教育部颁布了“**”结束后第一个全国统一的全日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规定小学学制为5年,中学学制也是5年(三二分段),共10年。1980年12月颁布的《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小学学制准备逐步改为十二年制。今后一段时间,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学制暂时不动。”1981年4月发布的《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修订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中学学制定为6年,争取在1985年前多数地区把中学学制改为6年。自此,许多地方从1981年起实行中小学12年制。如上海市于1981年规定,全市小学不分市区、郊县,一律为6年制,初、高中一律分别为3年制,全面恢复了中小学12年制。虽然这一时期也有不少地方仍实行小学5年制,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大部分地区恢复了“六三三”制,小学加中学共计12年,并一直沿用至现在。
学校教育制度是由政治、经济决定的。“六三三”学制并非历史发展的偶然产物,恢复“六三三”学制也不是一件偶然的事件。
首先,中国的“六三三”学制产生的整个过程清楚地表明它经过长期酝酿、广泛讨论,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教育界的智慧。如果从1915年湖南省教育会提出改革学制系统案算起,到1922年正式颁布,历时整整7年。一个学制的制定,经历这样长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反复讨论,清末以来还是第一次。它对于外国学制的经验,并未“舍己从人,轻于吸收”,而是持分析的态度。
其次,“六三三”学制的设立符合我国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生理学、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表明,我国儿童的年龄分期大致包括:童年期,又称学龄初期,从六七岁至十一二岁;少年期,又称学龄中期,从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青年初期,又称学龄晚期,从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六三三”学制把中、小学教育分成三段,小学6年,6岁到12岁;初中3年,12岁到15岁;高中3年,15岁到18岁,分别相当于儿童年龄分期的学龄初期、中期和晚期。所以应该说“六三三”学制是大致符合我国学龄儿童身心发展的,这也是“六三三”的分段形式之所以在我国长期沿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六三三”学制的中学阶段的分段最适合我国国情。“六三三”学制产生之前的中学一般都是4年,“**”以前及“**”期间的多次学制试验中中学的设置一般也是4年至5年。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中学毕业生受教育程度太低。中学教育作为一个特定的教育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有它自己的任务。仅用4年时间来完成中学教育任务,实在不够。学生在4年或5年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既不能为升学做准备,也不能为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这种年限自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于各方面人才的需求。“六三三”学制将中学提高至6年,一方面可以延长中学的教学时间,满足学生升学和就业的需要;另一方面,“六三三”学制将中学分为初中3年和高中3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初中或者高中,或者初中高中一同设立,同时也可以使学生做好升学和就业的两手准备。这种学制迅速适应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发展的需求。因此,可以说“六三三”学制的产生是一种进步,它不仅符合教育规律,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