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演变过程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阶段,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政策规定和行为准则,并根据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我国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商品经济体制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在不同阶段,毕业生就业政策有所不同,是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每个阶段都与其时代特征相适应,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分阶段(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大学生就业实行的是“统包统分”、“包当干部”的政策,即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费全部由国家承担,学生毕业后,全部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国家干部。这种以“统”“包”为特征的就业政策,与当时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在我国持续了35年之久,为计划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阶段,大学生的分配先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分配计划,再由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制定统一调配计划,然后由用人单位的各大系统统一指定分配方案,最后由学校统一制订派遣计划。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1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1981年度毕业生和大专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等。1981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该办法是当时毕业分配工作的权威的法规文件,较全面、系统地规范编制计划,调配派遣的方针、政策、原则,是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学校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和当年国家的分配工作的指示精神,教育毕业生从国家利益出发,服从国家分配。对不服从国家分配的毕业生,取消分配资格,五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
第二阶段: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从供需见面到双向选择的过渡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从1983年开始,尤其是1985年以来,我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分步骤、分层次地进行了改革。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高校,增强其动力和活力,使毕业生的就业逐渐走向市场化,这是建国以后毕业生分配制度上的一个重大转折,也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开始步入由供需见面到双向选择的过渡阶段。1989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即“中期改革方案”,这是根据当时改革的条件和环境制定的过渡性的方案),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这标志着双向选择的模式的正式确立。1995年,原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1994年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并轨”后所招学生毕业时,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并在2000年基本实现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是以通过“供需见面”落实“切块计划”,逐步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渡为主要特征。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主择业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
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择业阶段,其总体特点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在我国逐步实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这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市场经济的大潮当中,同参与市场竞争的众多客体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为了适应这一经济的变化,大学生的就业制度也得做出相应的改变,以协调各方面的发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成为高校就业制度改革正式跨入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择业阶段的重要标志。2002年之后,高校扩招后的大量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经过市场选择之后无法实现自身就业期望的大学生数量越来越多,政府再无力依靠行政制度保证庞大的毕业生群体的充分就业,国务院《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是我国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革命性变化,大学生就业的“市场主导”原则被正式确立。
二、我国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与政策概述
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2005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基本确立了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基本框架。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并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制定出台了八方面重大政策,来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1.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6.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7.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8.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毕业生就业的系列配套政策
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等18个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采取措施,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
1.教育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21号)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逐级落实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研判就业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狠抓工作落实,分片包点,深入高校,对就业工作薄弱环节和薄弱学校加强督促、指导。要大力加强并充分发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能部门和院系的目标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书记、校长要深入职能部门和院系,加强指导;院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关心和帮助每一个学生的就业。
(2)广泛动员,主动出击,千方百计收集岗位信息。要把大力收集岗位信息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带着对学生深厚的感情,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调动全校力量特别是职能部门、院系以及班主任、辅导员、专业导师积极为学生寻找就业岗位。要深入各行各业广开就业信息渠道,重点针对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单位收集需求信息。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重点为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专业的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引导他们扩大就业视野,调整就业预期。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广泛联系并吸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热情周到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确保招聘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场次和规模不少于往年。鼓励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
(3)以网络为依托,全面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并与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加强联合联动,采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丰富多彩的招聘活动。要提高网上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校企间求职招聘信息共享,要依托网络开展政策咨询、企业推介、职业培训等多种服务。高校要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充分利用网络提供个性化、深度信息服务,要尽快建立远程面试室,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托网络实现远程交流和网上初选,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4)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战略部署,对学生加强教育引导,形成到基层就业光荣、在基层锻炼成长成才的校园风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及本地实施的各类项目招募工作;积极配合各级兵役部门落实好在高校毕业生中征兵工作,努力动员更多的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地方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同时要因地制宜,出台更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各高校要在毕业生下基层的数量和服务范围上取得新的突破,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5)加大创业教育工作力度,实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高等学校要整合学校教务、科研、就业、学生工作、学生社团等系统的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普遍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科技园区,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学生构建创业孵化基地,组织创业实践。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提供项目引导、技能培训、专家指导、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并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政策、经费、项目等方面大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6)增强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重点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行业需求和专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就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要在切实摸清每一个毕业生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学生自身特点,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要特别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7)积极调整教学内容,加强实习实践,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各高等学校要紧紧抓住毕业生离校前的教学环节,根据就业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调整教学内容;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高职院校要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到2009年要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目标。
(8)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就业安全和高校稳定。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以当前就业形势教育为重点的就业教育活动,在就业教育过程中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引导学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积极主动地就业;帮助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
(1)深入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并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2006—2008年,共招聘特岗教师5.9万多人,覆盖400多个县、6000多所农村学校。“特岗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的普遍欢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计划的名额将视各地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管理等政策按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执行。各地要做好与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衔接。
(2)提前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工作安排。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2006年起实施“特岗计划”的省(区、市)第一批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将于今年期满,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工作岗位安排意义重大。相关省(区、市)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省(区、市)教育、人事、编办、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前研究制订方案,确保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3)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各地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为中小学及时补充合格教师,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全省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学和小学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人员),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中小学教师补充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人员编制情况和学科结构等因素,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需设岗,规范招聘程序,严格招聘条件,确保新教师的质量。要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加大教师用人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对拟聘教师的岗前培训,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确保持证上岗。
(4)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协调特岗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置特岗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条件。
要加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对“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实施省(区、市)要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定期检查督促特岗教师工资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
(5)大力加强“特岗计划”宣传,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将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起来,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帮助他们尽快成长为骨干教师,同时注意发现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加大特岗教师典型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
(1)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2)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和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3)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4)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并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专门项目的大学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同等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在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同等具有报考资格。
(6)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7)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各主管部门要发挥本部门资源优势,积极推荐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就业。
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8)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适当调整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证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9)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明晰职责,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专门项目的选拔招募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各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各专门项目现行招募办法,统筹做好农村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制订工作方案,分项目上报招募计划并分类组织实施。要注意总结、运用已有经验,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和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精神,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特点,国家决定在毕业生离校前的5、6月进行预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按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部署,精心组织,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
6.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
(1)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订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2)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慢的地区要重点督导,及时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要加快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实施进度,组织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各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实施基层就业项目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及时组织报名参加。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及科研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按有关规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要抓紧建立健全项目统筹实施工作协调机制,以省级为单位,在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加强项目岗位需求统计、报名选拔招募、服务岗位派遣等方面的协调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特别是在参加社会保险、调整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服务期满就业服务工作等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与已有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
(4)积极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档案和户口仍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就业服务等工作。对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主体,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要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全面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政策落实工作。
(5)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及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高校进一步强化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通过优先推荐、给予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个性化就业帮扶,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进行具体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第三季度动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开展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指导,积极提供就业信息,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结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就业意向,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与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紧密结合起来,参考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开发和推介一批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6)认真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一批见习基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年见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积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信息发布工作,帮助一部分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切实落实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应由当地政府所负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可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要指导和配合见习单位进一步完善见习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过程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要做好见习与就业工作的配套衔接,对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7)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失业、残疾人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积极提供就业援助。要建立本地生源困难毕业生信息库,为困难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要落实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通过优先推荐就业和见习岗位、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力争使所有困难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少数民族地区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制订专门工作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8)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要继续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活动,使各级相关工作人员运用和执行政策,广大高校毕业生和家长知晓和理解政策。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克服困难,增强信心。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典型宣传,积极营造社会氛围,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生产一线,面向城乡基层服务一线,面向西部边远地区建设一线,到祖国经济和社会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9)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回原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要从2009年7月起,按月填报《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重要情况也请及时上报。
8.“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
“西部计划”是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于2003年6月联合提出的,由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财政部、人事部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它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志愿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西部就业,也可以自主择业或流动就业。“西部计划”是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促进就业的政策而实施的长期的志愿服务项目,该计划管理严密,保障有力,可以使国家、志愿者本人和服务地区三方受益。
9.中组部有关政策
中组部要求各级党委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凡进必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在推进职业技术岗位的资格准入制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打破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就业的限制和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就业落户限制,选调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共青团工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另外,提出了为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主动提供免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必要的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
10.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政策
国家工商总局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施五项优惠政策。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进行登记、变更、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2.全国工商联有关活动
全国工商联和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联合发出“开展民营企业为毕业生送岗位的活动”通知并号召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和全国工商联网站共同建立“民营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送岗位服务网页”。同时,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与全国工商联网站相链接,共同享有空岗信息发布权。“民营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送岗位服务网页”的空岗信息来源主要由各地民营企业提供,各地级以上城市工商联应将收集到的民营企业空岗信息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再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空岗信息放在公益性劳动力市场网站专门制作的“民营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送岗位的网页”上。
(三)人事代理与毕业生就业
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事代理”形式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逐渐出现,它为多年的人事管理带来了一股清风。以前,人才流动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人事关系、户口关系、粮食关系、档案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员工的档案管理和职称评定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了解决这种双方都痛苦的问题,人事代理应运而生,在制度上为人事制度改革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和以辞职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或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
委托人事代理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各级人才流动机构可提供人事政策咨询,人事档案保管,聘用(任)合同鉴证,代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户籍粮油关系迁移和档案工资定级(晋升)手续,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人事代理服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各级人才流动机构可提供人事档案保管、代办养老保险、中共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为因私出国者提供档案材料证明等。
各级人才流动机构与委托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出现,对于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改革传统的毕业生就业方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奋斗目标,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就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需要,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本地区、行业和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