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研究政治和宗教异端问题时[1],已经涉及到惩治诽谤法的一个项目。如果那里提出的理由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话,那么可以推论:对于有辱宗教和政治统治的任何著作和言论进行任何惩办都是不公正的。

要想清晰地界定诽谤的范畴,要想制定出据以处理政治或宗教争论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当我认识到一个问题的重大时,就不能只让我对它进行逻辑思考,而不准我与持相异观点的人辩论;当我感到我与之斗争的理论是荒谬可笑时,也不能不让我使用一些会引起读者嘲笑的字句来描述该言论。禁止我使用我认为最能说明其是非曲直的方式来谈论一个问题还不如完全禁止我谈论它。倘若如此,你们就是在用一种再专横不过的公正态度告诉我说:“假使你肯用一种低能而无效的方式来写文章反对我们所拥护的制度,你就写吧;你还可以随心所欲地去调查研究,但前提条件是在你宣布调查结果时,一定要注意抑制你的热情,不要让你的读者受到任何你个人情感的感染。”在关乎人类幸福的问题中,感情是最根本的。如果我不描写昏庸无道的悲惨后果,如果我不在人们思想中引起厌恶和**,那我最好是完全丢开这个问题,因为否则就等于出卖我声明要拥护的事业。此外,那些关于诽谤界限的规定,对于持反对意见的人原是不合理的,所以会成为执政党把持的多行不义的工具。除去那些无用的推理以外,任何推理在执政党看来都是不择手段的。如果我的话说得生动有力,他们就会判定我是煽动;如果我用朴素平凡的话语一针见血地指出该受指责的行为,他们又会高呼我活像个跳梁的小丑。

如果为多数人所赞成、为高尚的人所维护的真理,在同虚伪对阵时竟证明自己不是其对手,那必然是一件可悲的事情。不言而喻,凡是经得起考验的东西,都不需要惩治条例的支持。在我们的对手用尽辩才并且挖空心思来迷惑我们以后,如果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真理便会发出简明有力的声音,揭穿敌人的诈术。如果真理之友能有虚佞之徒的一半警觉,谎话必定会被迅速消灭。因此如果你们说:“我们懒得同你讲道理,所以才决定使用强力叫你闭嘴。”那可就是一种最不能登大雅之堂的理由了。其实,只要正义大敌的武器仅限于言论,那当权者就没有必要真正担心,等到他们开始借助暴动和骚乱时,再使用武力反击也还是来得及的。

但是有一种诽谤似乎应该另加别待!这种诽谤要么不仅仅借助语言来说明宗教或政权问题,要么完全抛弃语言这个武器——它的目的可能是号召大众集会,并以此作为采取暴力行为的第一步。公开诽谤是用一定书面形式来抨击现存制度的某些部分。不可否认,冷静而严肃地揭露这种制度的非正义性,跟最可怕的暴乱一样,都可以摧毁这种制度,但是动嘴动笔乃是促进人类社会改变的正当且合适的方式,而暴乱则是不正当和可疑的方式。所以在具体准备组织暴动的情形下,国家的正规武力看来是可以合法的进行干预的,但这种干预也可能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对一切暴乱集会采取预防措施;一是真正传讯某个扰乱社会治安的犯人。第一种做法似乎是十分可取和明智的,如果能机警地加以运用,也许会在几乎一切情形下都达到目的:事先做好坚定和明确的说明,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刺激和暴力,以及在紧急的情况下适当地展示实力,都可能在这些微妙的危急关头,使政府转危为安。如果社会上那一部分清醒而有决定性力量的群众不反对骚乱和暴动行为,那一定是一种很不寻常的场合。第二种,即要个人对这种行为负责的办法是具有可疑性的。公然宣布其目的在于引起直接暴乱的诽谤,和对任何制度的一般优劣都能畅所欲言的出版物,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完全可以用不同办法分别对待。在此,我们的困难在于如何认识惩罚的一般性质,它是人类的真理所厌恶的东西,如果不能立即废除的话,也应该尽可能少地加以使用[2]。正如在诉讼案件中,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得到了检验。仅就预防而言,在许多情况下,后者较之前者,更应该受到社会的非难;但是关于犯罪意图的证据往往是以一些可疑而细微的情况为根据的,在这种不可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采取严重步骤会使维护正义的人有所顾忌[3]——这些关于煽动暴乱的设想,稍加变动也可以是写给私人的煽动性信件。

我们已经讲过惩治诽谤的法律分为两部分:对社会体制和社会规则的诽谤和对私人品行的诽谤。有人认为前一种诽谤应该不受处罚,而后一种诽谤应该加以谴责和处罚。本章下文的任务就在于说明他们的这种判断乃是错误的。

我们必须承认他们得出这种结论的论证是既不负众望而又能打动人心的。“没有哪种身外之物能比我清白的名誉更有价值了。我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有在符合社会规则的情况下才具有价值,其大部分价值都是从一种堕落的幻想中产生。如果我是个明智而淡泊的人,我就不会认为夺去我的财产的人能对我造成多大的损害,而会认为伤害我品德的人才是更为可怕的敌人。如果我的同胞把我当成一个没有节操、不诚实的人,那情况定然十分麻烦——如果这种伤害完全针对我个人,我就不可能草率对待:倘若对于整个社会上的轻侮和憎恶,我都麻木不仁的话,那我心中必定不存半点正义感;倘若有种诽谤夺去了我所爱的朋友,也许不给我留下任何一个可以寄托感情的人,而对此我竟无动于衷的话,那我也就不再是一个人了。还不止于此,这个摧毁我的品行的重创,即使并没有毁掉我的全部,也会极度削弱我在社会上所能起的作用——如果我的动机永远被人误解,那么我将永远不能再出于善意地尽我所能来帮助别人,因为人们是不会听信为他们所看低的人的观点的,这样的人将会终生被人唾弃,甚至在人们的记忆中还会受到同样的待遇。对于这种比抢劫甚至谋杀更为严重的伤害,我们除了认为应该给予处罚以儆效尤之外,还能作出什么结论呢?”

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可以通过说明两个命题的方式来加以反驳:第一,人们应该说真话;第二,人应该学会真诚对人。

第一,人们应该说真话。试问,如果只许我从一个角度来谈论问题,我怎么能做到说真话呢?这种情况跟宗教和政治体制的情形恰恰相同:如果我们只能听到对现状的赞扬,而不许任何人提出不同意见,我们就可能陷于麻痹自满,而永远不能表现得明智。

如果给人类的轻率举动和错误蒙上一层偏爱的纱幕,就很容易看到,美德和邪恶二者谁会胜利。对于邪恶而言,最感恐怖的事莫过于将其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与此相反,对于崇高的美德,唯一值得给它的奖励就是在世人面前不加修饰的宣扬它的优良本质。如果说在学术领域内的畅所欲言对于人类有最重要的意义,那么对于品德进行不受限制的考究也同样是应该加以培养的。如果人们都能直言无隐其决断和行为的话,世界上绞架和刑车就可以绝迹;当无赖汉的假面具被撕下以后,他就不得不转而说真话以求自保,不但如此,任何人也就没有机会再变成无赖汉了——真理会在他第一次尝试说假话时跟着他,而社会的非难会在他开始行动的时候阻止他。

目前有许多被认为德高望重的人会因为上述这种大胆的设想而感到心惊胆战,因为在人们都讲真话的情况下,他们的懦弱和无能会被暴露无疑。事实上,他们这种无能是现存的政治制度和社会风俗的必然产物——它们为个人行为赋予了不幸的机密性。但人们如果能毫无保留地讲真话,世上就不会再有这样的人。如果人们没有掩饰自己的希望,如果人们处在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情况下,他们就会采取明确果决的行动。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为众人所知,并肯定自己会受到明智的评估和应得的待遇,他将会变得何等豁达豪爽?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目前性格尚十分软弱的人将会逐渐变得坚强起来,他们会觉得自己常被一种可喜的巨大力量推动着去过一种言行一致的生活。

对于这种设想也许会有人反驳说:“这当然是一幅美妙的图画。如果人人说真话,其后果无疑会是再好没有的,但是这种期望只能是一种幻想。”

并非如此!众所周知,集体讨论可以发现普遍真理。同样,人们也可以通过讨论这个方式来发掘个体的真实性;不同观点的互相碰撞将产生正义和理性。对于任何一个具体问题,当人类很少思考得时候,很难得到正确的结论。

“那么,可以认为人类有天生的洞察力和判断力来反驳诽谤吗?”是的!现在,诽谤之所以能够欺骗人类,并不是由于其固有的力量,而是由于它所受到的限制。正如一个人从地牢被带到阳光下时不能准确地辨别颜色,没有吃过地牢之苦的人在这方面就并不感到困难,目前人们在使用判断力上没受过训练,因此就不善判断,以至于最不可信的话也能在他们那里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到时候,人们就会习惯于讨论人类行动的各种可能性了。

如果把一切限制出版和言论自由的规定都取消,如果鼓励人们尽量公布他们所想的一切,也许最初所有的刊物上会充满毁谤和中伤。但是正是由这些报道各不相同,它们就会自相抵消。即使谎言成功,任何一个人也不会成为社会一致迫害的对象。短期后,读者就会习惯于分析种种局势而获得辨识能力,要么能够一下子从内容的荒谬上识破谎言,要么会在得到充分证据之前,不去给与这种谎言更多的重视。

诽谤也像人类的其他事物一样,如果没有被政治制度的有害干预所染指的话,不久就会自行彰显其优劣。诽谤者,或者说进行没有根据的毁谤的人,不是捏造事实,就是信口开河地讲话(因为他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使他自信地发表言论)。无论在在哪一种情形下,他必将自食其果,不仅受到社会的裁判,还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他不是会被人看成一个恶意的诬告者,就是一个卤莽的指责者。在一个一切都无法掩盖的状态下,匿名毁谤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有人企图这样做,那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一个没有任何正确合理的理由来隐藏真象的地方,隐藏的企图就证明了动机的卑鄙。

其次,不应该用强力制止私人诽谤,因为人们应该学会真诚对人。没有任何一种美德比表里如一更重要了。如果一个人习惯于说出他心知肚明的假话,或者隐瞒他心知肚明的真话,那他必定处于一种不断堕落的状态中。如果我有一个特别机会能看到任何人的邪恶,正义不会不让我懂得应该去为他的错误而训诫他,并去警告那些可能会受到他错误伤害的人;虽然我也许不能完全证明他的邪恶而使他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但是我可能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说明他是一个恶人。事实上,不能再有第二种可能,因为我必须如实地按照他的所作所为来描述他的品行,不论是他的意图是善良的、邪恶的、还是说不清楚的。如果一切人都公开说出自己的想法,不清楚的情况就会立刻消失。这同朋友间的来往是一个道理:及时的解释一定会消除争执;如果我们没有猜想别人邪恶的习惯,误会就不会扩大。

取缔私人诽谤的法律,正确地说,就是限制人们以诚待人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究竟应该遵从个人的正确判断力还是遵从一种肤浅的社会意识之间造成一种冲突;使美德的原则陷于模糊,使人们对于是否应付出实践漠不关心。这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后果之一:道德成了不能肯定和值得怀疑的对象。互相矛盾的行为准则彼此争着要我加以选择,而我势必会变得对它们任何一个都态度冷漠——当我不能认识到善良和正义都包括些什么的时候,我怎能对它们充满非凡的热情呢?其他法律所制裁的对象是属于不常发生的行为,但是诽谤法却篡夺了指导我履行日常义务的职权,并且经常用处罚的灾难威胁我,就会使我习惯成为懦夫,不断为最卑鄙和最没有原则的动机所支配。

在这种情形下勇气比什么都重要,要敢于说出一切,说出来就可能对幸福有利。虽然需要我们有坚定的决心才能采取的行动是不多的,但是有道德的少说话就是其中一种情况。一切道德家都能告诉我们,道德主要在于“慎言”。但是人们早已反其道而行之:要我们做的不是研究应该说些什么,而是考虑我们应该掩盖些什么;要我们做的不是“多行善事”的积极的美德,而是只是要我们相信:人类的主要目标就是不做恶事;还有那些用心向我们灌输的原则,不是刚毅不屈,而是美其名为谨慎的奸诈和狡猾。

我们不妨比较一下,我们惯常来往的人的品格和人们应该也是将来一定会具有的品格。一方面,我们看到一种经常的戒心,这种戒心使我们在锐利的眼光面前畏缩不前,使我们把内心的真实情感千层百裹地包裹起来,使我们不愿接近那些我们认为会了解我们内心、想向他倾诉的人。我们的这种品格只是人类的假象,外表也许很美,但却缺乏实质和灵魂。我们什么时候才能达到说出真象的境界,那时的人由于思想坚定和行为勇敢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人。刚毅不屈一定能使人不为爱或威胁所动,能使他心安理得,使他习惯于随时都乐于帮助和启发别人。因此一切有利于刚毅不屈的事情,都必定具有不可估计的价值;而一切教人虚伪的东西,都应该受到人们最彻底的反对。

在诽谤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值得一谈,那就是:当一切人都习惯于用真理这唯一的解毒剂来对抗虚伪时,可能会产生的有益效果。虽然有人费尽气力搜集一切理由来支持惩办诽谤,但是一切具有独立见解的人都会感到这些理由总是不充分的。一个无罪的人和一个有罪的人用来抗辩的方式,可能是相反的;但是惩治诽谤的法律却把它们混为一谈。意识到自己正直并且没受过不良政治制度影响的人,会对自己的对手说:“你可以随便发表任何反对我的东西,真理在我这方面,我会使你的谬误破产。”正义感和节制一定不容许他说:“我要使用对犯罪者使用的唯一适当手段,我要强迫你住口。”一个人在愤怒和急躁情绪的推动下,可能对攻击他的人起诉;但是他可以相信,作为公正旁观者的社会对他的行为不会有什么好感,他们在这种情形下的感情可以概括为:“怎么!难道他竟不敢叫我听到反对他的话!”

尽管对正义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研究,但主张正义的论点,总是不会有出入的。这里可以提出来的优点,和前面所提出来的完全一样,即促进主动性和坚毅精神。而一切虚伪的政治制度都趋向于使人类思想迟钝和麻痹。如果我们习惯于除去在毫无疑问应该使用强力的场合以外,不依赖于社会的或者个人的强力,那么我们就会趋于尊重理性,因为我们会认识到它的力量。在一个用法院传票或者挑战来回答我的人和一个只用真理的武器来回答我的人之间,其区别会有多大?后者知道只有用强力来对付强力,而对付言论也只有用言论;他不屑于首先破坏和平反而使自己成为理亏的一方。一个做到这一点的人——如果不是因为社会中堕落习惯的影响,这原算不得什么勇敢——敢于用神圣的真理武器在平等基础上来对抗一个只有虚伪这个脆弱武器的对手。他会运用智力,不会在诽谤之言的阴影下感到丧气;他有坚定的信念,深知在朴素的陈述中,他的每一个字都是绝对真诚,这将会说服一切旁观者。如果我们习惯于相信真理是一种软弱无力的累赘,那么期待培养真理的想法就是荒唐可笑的;如果我们知道真理坚如磐石并将永世长存,它就一定不可能受到忽视。

[1] 参阅本篇第六章。

[2]参阅本书下一篇。

[3]参阅第七篇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