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关于对不同见解采取惩处办法的大部分论点,同样可以适用于宗教的和政治的效忠宣誓问题。如果我们已经证明,对于求知欲的阻挠、对于用权力支持一种见解而反对另一种见解的做法在本质上都是不公正和明显违反社会利益的,那么对于问题的性质而言,奖励和惩罚之间的区别以及奖惩轻重之间的区别都不会有什么改变。
丢开在前边讨论中[1]已经充分讲明的宗教宣誓问题,让我们暂时研究一下让很多开明人士都赞同并拥护的政治宣誓问题。“难道我们不应该进行效忠中央的宣誓吗?应该不向民族、法律和共和国的宣誓效忠吗?那么,我们又如何区别自由的敌人和自由的朋友呢?”
确切地说,现实中在也没有一种比通过宣誓效忠中央来实现这个目的的办法更为不道德和无用的了。从严格解释的角度看,强制人们实行宣誓的立法所使用的究竟是些什么语言呢?它对一种人说:“我们知道你们是我们的朋友,虽然承认宣誓对你们来说是多余的,但是你们还是要宣誓效忠于我们,只有这样才能迫使那些居心叵测的人在你们的榜样下也效法你们。”它又对另外一种人说:“我们非常怀疑你们会真正敌视我们的事业,这种怀疑正确与否呢?如果它是错误的,我们就不应该怀疑你们,更不应该叫你们参与这种堕落、无效的净化作法;如果它是正确的,那么,你们或是会坦白讲出你们的不同意见,或是不诚实地抵赖:如果你们坦白,我们将愤然把你们放逐出去;如果你们不诚实,我们将接受你们作为我们亲密的朋友。”
说这种话的人所抱的希望太大了。义务和常识都要求我们要监视我们所怀疑的人,即使他发誓他是无辜的。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他言行的不一致,这不是已经足以达到我们的目的而不必再叫他净化自己了吗?难道我们不把问题向本人提出,就没法看出一个人是否可以委以重任吗?一个非常危险以至于不能任其自由发展的敌人难道不会在他的行动中暴露出他的敌意吗?又何必由我们费力地引诱他来做出一种抵赖的行为呢?如果他是这样一个狡猾得足以瞒过我们所有警醒的伪善者,那么难道他不会在自己众多罪行之外再加上一项伪证罪吗?
无论我们被迫实行的宣誓是否具有政治性、是否会带来任何不利的后果,它的苍白无力仍然存在于它惩罚性的本质中。它把有关人士当作跟大多数同胞不同的社会败类,并宣称其具有某种危害公共利益的品质。在一个有理性的人看来,人类本性的罪恶莫过于此了[2]。社会有权谴责某一个人,例如在发生谋杀时,并不是因为他作了一件原来可以避免的事,也不是因为他原已充分知道怎样可以成为更好的人而但却坚持做了这件坏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个人都必然做他当时认为是最好的事;我们要谴责的是他的习惯和品质使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如同一只狼或者一条蚜虫一样[3]。毫无疑问,不论怎样一群人,也只能由于非常紧急的情况才可以为了一个人的见解而把它当作厌恶的对象。但是,假如现在承认这种措施是正当的,那么使被控不满于社会现存秩序的人宣誓净化自己,也不过是同让一个谋杀犯宣誓洗刷自己是一样有效的。这种措施的不公正可以从惩罚的性质上看出来。容许一个人随意向他邻人提出任何问题,至少在平常的情形下,这样做是可以的,而一般说来,他的邻人也有责任做出明确的回答。但是当你处罚一个人的时候,你就取消了他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应得的待遇,因而也就放弃了你自己换回同样待遇的权利。你要求他做一种无私的坦白而同时你却给他一种有力的动机来促使他抵赖并且用一种严重的伤害来威胁他以作为他忠诚老实的回报。
这些论证特别适用于一个处在革命状态中的民族,如法国人。我们也许可以从他们的革命中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宣誓和效忠通常所带来的诱人犯罪的有害作用。在1791年所有的人都必须宣誓“他们要忠于民族、忠于法律和忠于国王”。当他们的制度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十二个月以后,他们又作了第二次宣誓,宣布他们永远摒弃君主制度。由此可见,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说他们已经遵守了他们的誓言呢?他们对上天的庄严表白如此变化无常,这在表白的人的思想上一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是有好处呢还是没有好处呢?
这就使我们从宗教和政治宣誓效忠中虚构好处看到了它们真正的害处。其一,没有任何一种宣誓机制,既符合于被强制宣誓的群体所持的不同观点,又不会遭到合理的反对。当强制持有异议的英国教士在有所保留的前提下来赞成国教条文的法律被废止的时候,曾有人企图制定一种完美的宣誓来代替被废止的法律,这个宣誓只是巧妙地声明:“在宣誓的人看来,新旧约全书里包括上帝的启示。”当时人们认为,任何基督徒都不会对作这个声明有所迟疑。但是,难道一个基督教徒就不可能虽怀疑所罗门的色情诗歌或者其他经书经典部分的权威性吗?这一切原来就是以一种十分专断的方式选编在一起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宣誓的,虽然我认为新旧约全书中既包含上帝的启示也包含别的一些东西”,同样,即使可兰经、犹太教的法典以及印度教的圣书都加进去,我也都可以宣誓。一个人在最庄严的誓约上习惯于这样随便的加加减减,这会对他的思想产生什么影响呢?
我们不妨用同样的观点来检查一下法国人效忠中央的誓言,它宣布宣誓人决心:“忠于民族、忠于法律和忠于国王。” 一眼就能看出来,在这个誓言中,三个忠于的内容不同,而且三者之间在各种情形下还可能互相发生利益冲突,显然,这不是一个很合理的誓约。向国王宣誓效忠是否是正当的呢?之前我们已经通过验证否定了它[4]。效忠于法律是一种性质非常复杂的誓约,会使一切肯于认真思考的人都感到恐惧。一套由人制定的法律,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讲,不可能认为是完美无缺的。对于在我看来是不公正的法律,除去公开的暴力以外,我应该用一切方法加以反对;它越不公正,我就越应该不停地努力去争取加以废除。效忠于民族的誓言也同样是成问题的:我对正义的事业和人类的利益有一种最崇高的义务,如果民族从事非正义的事业,我对于这种事业效忠就是犯罪,但如果它从事正义的事业,我就有义务促其成功,这并不是我生来是其中的一个公民,而是因为这是正义所要求于我的。
可能有人说,关于法国的效忠中央的宣誓以及关于上述的宗教宣誓,可以采取一种含糊的解释。当我宣誓效忠法统时,我可能仅仅只是说:我赞同其中的某些部分。当我向民族向法统和国王宣誓效忠的时候,我也许仅仅只说:我只是在这三种权威彼此协调以及它们全部符合人类的一般利益时效忠于它们。总而言之,这种含糊的解释的后果说明了宣誓的意义是:“我宣誓,我相信我有义务去作一切我认为是正当的事。”试问,有谁能够看到这样滥用语言而不感到气愤和遗憾的吗?在经常这样公开向人类进行一种言行不一的教导时,有谁能够不对它的后果感到惊心呢?
但是假定社会上某些人,脑筋简单和无知到了极点,以至于认为:宣誓包括一些真正的义务,而且并不就是他原已担负的义务,那么,这些人又会得到什么教导呢?他们会以恐怖的心情去聆听企图说服他们的论调——他们对民族、对法律和对国王并不负有效忠的义务。这就好像他们听到一个人鼓动他们去亵渎圣物一样。他们可能会告诉那个人说,已经太晚了,他们不能自己倾听他的论点。在他们开始吃惊以前,也许已经听到了很多话,从而使他们以羡慕的心情来看待那个企图说服他们的人的幸福处境,这个人毫不惊恐地随便听着别人讲的话,能够任凭自己的思想自由飞翔并且无所畏惧地听从思想的指引去探讨问题。至于他们自己,他们则已经保证在他的余生中绝不再进行思考了。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坚守誓言当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一种绝不违背某种制度的誓言,在限制他们的想象力和思想的灵活性上能够没有影响吗?
当我们确信从废除君主制度和贵族制度可以得到最有利的效果而又保留这种卑劣的宣誓制度,以至于在一般人类的认识上颠倒了正义和非正义的根本区别时,我们其实可悲地欺骗了自己。真诚对于人类幸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平等。经常向人们提供狡猾和伪善动机的统治制度,对于理性的敌视并不亚于有阶级和有世袭爵位的统治制度。如果没有成文法教唆人们必须说谎和伪装,我们很难想象:人们竟然不能很快变得心地坦白、语言明确和行为率真。同时用任何语言也难以形容出从真诚的普遍实践中一定会产生出来的无穷无尽的利益。
[1]参见本篇第二章。
[2]参见第四篇第八章。
[3]参见第四篇第八章。
[4]参见第五篇第二章至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