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篇的研究中,我们已经明晰了成文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并从人的社会适应性的角度探讨了其社会能力的大小,这不仅为本书其余各部分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明确了我们对未来的政治改革可以抱以哪种合理的希望。在此基础上,现在我们可以进而研究同本书目的更直接相关的问题了。

政治问题的研究可以分成两大项:第一,哪些法令对于社会中人的幸福最有贡献;第二,有什么权威可以制定这些法令。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研究社会中的人应该遵从的法令:第一,那些源于明确的理性并且人人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第二,为了集体的利益而采取的制裁违法乱纪等行为的那些原则。

首先,道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大众福利而确定的个人行为准则。一个人,如果他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或在最重要的时刻,均受善念支配,并服从于公众的利益,那他就应该得到道德上的最高赞许。同样,任何行政当局可以推行的唯一公正的法令也必须是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因此,公正的政治法令即是道德规范中的精华。严格地讲,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不应该要求其国民做到那些连最有觉悟的国民在没有任何干预的情形下都做不到的事[1]。这些考虑似乎不免暴露出我们本国的一些政治理论家常犯的一种错误——他们大都把研究工作局限在:行政当局怎样做才是公正的或什么才是最恰当的政权形式,而把阐述正确行为准则和公正法令的责任留给了别人。恐怕这种做法有些本末倒置之嫌吧。一个组织健全的政权只是一个推行合适法令的工具;一种政权形式比另外一种政权形式可取的程度应该恰好同它所能提供的保证成正比。也就是说,它不会以集体的名义来做任何有碍于增进全体福利的事情。所以,不论从哪种理由看,能够增进全民最大福利的政治机构,才应是我们研究的核心任务。

这一被歪曲了的政治学观点所产生的恶果之一就是使以下这种想法流行甚广:一个集体或社会有权制定它自认为合理的法令。不过,要证明这种立场的错误性简直易如反掌[2]:一个人在某些情形下听任多数的掠夺,这反而可能是明智的;一个集体按照它碰巧所持的不完善的、错误的观点来行事也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是政权的性质所带给我们的不幸,而并不是它有无权利这样做的问题[3]。

恶果之二是:既然政治和道德截然分开,人们就不能再用真正的标准来衡量政权。人们不是去探讨什么样的政权最能增进公众福利,而是枉然无益地去研究政权的起源问题;人们在评估不同形态的政权时,不是依据它所孕育的后果,而是根据它所产生的根源。这就势必使人去回顾祖先的愚蠢,而不是去瞻望人类知识进步的硕果。因此在研究自己的权利时,他们很少想到伟大的道德准则,而是对野蛮时代的记载和规章念念不忘,就好像如果他们不能证明遥远的祖先遗留下了这些规章,他们就无权享受一切社会利益似的,就好像说与其在一块被奴役**已久的土地上树立起自由,还不如在一块只是短暂远离自由的土地上来恢复自由那样有理由和有资格似的。

这里所提出的理由似乎有力地证明:我们在直接研究政权问题以前,必须先研究如何建立真正的社会原则这一问题。在此提一下这两种研究题目之间的根本区别也许是恰当的。人最初是为了互助才联合在一起的,那时他们并没有预见到确立一些规定来约束个体行为的必要性,但后来因为少数人的错误和邪恶使得约束社会上个别成员相互之间或对于整体的行为成为必要。一位敏锐的作家曾经用确切的辞藻阐述过这种观点,他说:“社会和政权,本身是不一样的,起源也不一样。社会是从我们的需要中产生的,而政权则是从我们的邪恶中产生。社会的任何状态都是一种恩赐,而政权的最好的状态也不过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灾祸罢了。”[4]

[1]下一篇第五章;

[2]本篇第五章;

[3]本篇第五章;

[4]潘恩(Paine)的《常识》(Common Sense)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