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
《宪法大纲》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后附臣民权力义务。“君上大权”共十四条,即:
1.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3.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6.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不付议院议决。
8.宣告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唯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主要是: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之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非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请法官审判呈诉之案件;财产及住宅无故不加侵扰;有纳税、当兵义务;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照旧输纳;遵守国家法律等。[4]
《议院法要领》共十一条,主要内容有:议院只有建议之权;财政支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国家预算由议院协赞;议院只可指实弹劾行政大臣,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议决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等等。[5]
《选举法要领》计六条,主要精神是实行限制选举。[6]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分年排列,每项事情均指定了主办单位,开列了进展速度,基本要求如下:
咨议局:1908年筹备;1909年一律选举开办。
资政院:1909年颁布章程,举行选举;1910年开院。
地方自治:1908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09年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以后续办城镇乡和厅州县自治,至1913年城镇乡自治一律成立,1914年厅州县自治一律成立。
调查户籍:1908年颁布调查户口章程,1909年调查人户总数,1911年调查各省人口总数,1912年颁布户籍法,1913年实行户籍法。
财政:1908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09年调查各省年收支总数;1910年试办各省预算决算;1911年调查全国年收支确数,颁布地方税章程;1912年颁布国家税章程;1913年试办全国预算;1914年试办全国决算,颁布会计法;1915年确定皇室经费,设立审计院,实行会计法;1916年确定预算决算,制定明年预算。
融化满汉畛域:1908年设立变通旗制处;1915年变通旗制一律完成,化除畛域。
普及教育:1908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1909年颁布;1910年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1911年创设乡镇简易识字学塾;1912年推广乡镇简易识字学塾;1914年人民识字义者达百分之一,1915年达五十分之一,1916年达二十分之一。
修订法律:1908年修改新刑律,编订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1910年颁布新刑律;1913年实行新刑律,颁布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1915年实行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
官制官规:1909年厘定中央官制;1910年厘定地方官制;1911年实行文官考试、任用、官俸各章程;1912年颁布新定中央和地方官制;1914年试办新定官制;1916年一律实行新官制。
司法: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筹办省会及商埠各级审判厅;1910年前项审判厅一律成立;1913年府厅州县审判厅一律成立;1915年乡镇审判厅一律成立。
巡警:1909年府厅州县巡警粗具规模;1910年前项一律完备;1911年筹办乡镇巡警;1915年前项一律完备。
宪法:1916年宣布。
皇室大典:1916年宣布。
议会:1916年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选举议员。
弼德院:1916年设顾问大臣。[7]
当日朝廷批准颁布,晓谕臣民在宪法未颁之前,“悉遵现行制度,静候朝廷依次筹办”。并说,“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命令将此次谕旨和清单刊印謄黄,分发中央和地方各衙门悬挂堂上,照单依限举办。每半年奏报一次筹办成绩。督抚交接时,前后任应会同将前任办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诿。部与省同办之事,由部纠察各省。同时令宪政编查馆设立专科,切实考核。令都察院留心察访,指名纠参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者。最后说:“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8]上谕要求官吏之严实属罕见,反映了清廷的决心和态度。
日本从发布诏令到召开国会,为期九年。清廷亦宣布自1908年起,九年立宪,即过渡时期为九年,学习日本可谓亦步亦趋。但不论如何,先前无期限的预备总算有了期限,不能不说是个进步。这完全是人民请愿奋斗的结果。
《宪法大纲》基本上抄自日本宪法的第一章。日本宪法在立宪国家中民权最少,专制成分最多,受到许多指责。1906年1月载泽请伊藤博文讲解宪法时,伊藤特别强调说:“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主权必集于君主,不可旁落臣民”[9]。载泽和许多大臣都认为日本宪法接近中国国情,较为适用。清廷在由专制政体刚刚开始向立宪政体过渡时自然希望并且习惯于君主保留较多的权力。《宪法大纲》之抄袭自日本宪法是不奇怪的。不但如此,《宪法大纲》比日本宪法还作了扩大君权的规定,如议会闭会期间,君主就比天皇多了筹措经费权。关于臣民权利,日本宪法规定的迁徙、宗教信仰、通信、请愿诸自由,《宪法大纲》均未提及,这些都反映了清政府比十几年前的日本政府还要保守。
尽管如此,《宪法大纲》赋予君主的权力毕竟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不同。专制时代,“朕即国家”,君主的命令意志就是最高法律,权力至高无上,不受任何限制。《宪法大纲》则对君主权力作了一些限制,首先要受宪法的约束。关于这一点,《宪法大纲》的条文没有写明,但其前言中“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10]的说明,是得到清廷认可、承认按照宪法行事的。其次君主行使统治权力时要受到国家机关的制约,《宪法大纲》前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作了这样的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11]这就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形式,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把君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当然限制还是很微弱的。但确实有了限制,这就使君权与过去有了显著区别。
通常被人们指斥为专制象征的“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两款,实际上并不违反君主立宪精神。在任何君主立宪国家,几乎莫不有类似规定。因为君主立宪国家都实行君主世袭制,君主为国家元首,不负实际责任,只能让他处于特殊的尊贵地位。这种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是封建残余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由其同意立宪、让出政权的代价换来的。
《宪法大纲》赐予臣民的权利确实不多,可是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人身诸自由,私有财产和住所受到保护,总算作为臣民应当享有的天然权利而被列入国家大法之中了,此亦是与专制时代不同的地方。
《宪法大纲》已经具备了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君权的君主立宪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初步体现了西方国家宪法的主权在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是立法权属于议会和君主的二元制君主立宪的宪法大纲。《宪法大纲》规定了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其精神与英国、德国的宪法相比,固属等而下之,即与日本相比,也稍逊一筹,是专制色彩最为浓厚的,民主水平最为低下的,没有丝毫值得夸耀的地方。但相对于中国专制政体而言,“已为超轶前古之举动”[12]。它宣告了君主立宪制度和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将由此而产生!1847年恩格斯评论普鲁士联合省议会的职权(限于批准新的税收和贷款,讨论法律案时有发言权,向国王呈交请愿书)时说:“尽管普鲁士宪法本身是不足道的,但是,它给普鲁士以及整个德国开辟了新的时代,它标志着专制制度与贵族的垮台和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它给运动打下了基础,这个运动很快就会导致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制和陪审制的实行。”[13]对于《宪法大纲》,似乎也可作如是观。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就是筹备立宪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主办单位,有进度要求,责任目标都很明确。有了它,就使政府的筹备工作摆脱了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盲目性,变得心中有数,各级官员有了措手之处。如果国内国际环境允许,而将来的正式宪法和国会又能差强人意的话,这将是一个有步骤有秩序,以短短九年时间,用和平而不流血的理想方式,把专制的中国演变为君主立宪国家,实现一场艰巨的社会革命的宏伟计划。方案的公布,使预备立宪进入到一个实质性阶段。但是,方案对人民的心理和以后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估计不足,甚至没有考虑进去;把巡警、教育、官规等一些属于国家行政事务范围,任何时候都应该抓紧去做的事情,也列入筹备立宪工作之中,有些不分轻重缓急,会影响筹备立宪工作的进度。另外有些规定要求没有多少道理,有的缺乏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