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书

证书是指通过记载特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来证明这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曾经发生过的文书。最为常见的证书包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书、房产证、借据等。证书的存在与否与其所记载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并无关联,即是说证书的存在与否并不能直接决定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也不能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与否。[6]例如房产证固然可以证明民事主体享有特定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但民事主体对房屋所有权的享有却并不取决于房产证的存在与否,即使房产证毁损或遗失,只要能够以其他方法证明对房屋权利的合法所有,如通过购房合同、行政机关的登记记录等,仍可以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因而,证书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直接关系,权利义务完全可以离开证书而独立存在,不以证书的存在与否为限。

(二)证书与证券的区别

证书与证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证书与证券两者和权利结合的情况不同。证书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并无密切联系,它仅是从权利以外来证明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存在与否并不依赖证书的存在,因而权利的行使与权利人是否持有证书无关。[7]证券则不同,金额券是证券与权利合一不可分离的集中体现,权利能否行使直接取决于对金额券的持有情况;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两者与权利均有结合,但关系较金额券为松散,原因在于一定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对这种关系进行解除,两者的区别在于资格证券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除,有价证券则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方能解除,但解除前提在于这两种证券自产生之日起即与权利相结合,这与证书有本质区别。

二是证书与证券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证券的作用在于其一般情况下是权利行使的工具,证书则没有作为权利行使工具这样的功能,它仅能够对权利或事实的存在起到证明作用。对不同类型的证券而言,金额券是实现权利的必要和唯一工具,是权利的化身,金额券的灭失就意味着权利无法实现;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也是实现权利的工具,但非必要工具,因为其在特殊的情形下当事人虽未持有证券却可以行使权利,区别在于该种情况下有价证券权利的行使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而资格证券较为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