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是证券发券人与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证券的存在与权利的存在有必然关系,但不同证券与权利的关系程度有所不同,根据证券与其所代表的权利之关系是否密切可以将证券分为金额券、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5]

(一)金额券

金额券又被称为“金券”,是指券面上标明一定的金额,并只能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一种证券形式,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不可分开。金额券上财产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持券为前提,金额券若灭失,其所代表的权利便随之消灭。邮票、印花等是典型的金额券。历史上曾把私营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也作为一种金额券,但随着金融的发展,现代各国都已实现不兑现的货币制度,银行发行的纸币被视为货币财产对待,并不以之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因而也不必将其视为金额券。

(二)资格证券

资格证券又被称为“免责证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享有行使一定权利之资格的证券形式,证券持有人依证券所记载的内容向义务人主张证券上的权利,义务人依证券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方能得以免责。资格证券主要包括车票、船票、机票、寄存单、银行存单等形式。一般情况下,证券与权利是结合在一起的,行使证券权利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但在特殊情况下,证券的真正权利人若能证明自己的权利,证券与权利也可以相互分离,如寄存单的持有人将寄存单丢失,若能证明自己确为寄存物品之真实所有人,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将寄存物品取出。

(三)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能够表彰一定财产性权利并具有流通性的证券形式。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行使证券上的权利原则上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典型的有价证券包括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一般情况下,有价证券上的权利实现方式与资格证券相同,即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有价证券就能够行使证券上的权利,义务人通过履行证券上记载的义务就能够免责。不同于资格证券的地方在于,有价证券真正的权利人在不持有证券的情况下即使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定的特殊途径才能够行使证券权利。如票据持有人在遗失票据后须通过法院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后方能主张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