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发卡机构

发卡机构,也称发卡人。美国《诚实信贷法》规定,发卡人指发行信用卡的任何人,或该卡的代理人。在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可以发行信用卡,所以发卡人仅指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此外,我国信用卡的发行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度,发行信用卡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2.持卡人

持卡人,即信用卡交易中的消费者。一般来讲,持卡人是指信用卡发行的对象,是在发卡银行领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一方当事人,就是发卡银行的客户。

3.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那些能够受理银行信用卡业务,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发卡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企业等,均可作为商业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1]

4.保证人

信用卡交易中的保证人并非信用卡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只有在发卡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时,保证人才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到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来。

(二)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因信用卡交易而指向的资金信用和服务。

(三)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信用卡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是信用卡业务中的基本当事人,也是最重要的当事人。由于信用卡有多项功能,而每一功能实现的过程又不相同,所以信用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主要有三种法律关系:(1)储蓄或借贷关系。(2)代理关系。持卡人在购物、消费中利用信用卡进行转账结算时,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处于一种代理关系。(3)抵押担保关系。建立信用卡担保机制,是发卡机构确保信用卡业务正常发展的必要措施。如果持卡人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抵押担保关系。无论是储蓄、借贷、代理或者是抵押担保关系,都是发生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并受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的规范和调整。

2.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上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当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处直接购物或消费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了一般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关系。这种关系是信用卡交易的基础,但是又独立于信用卡交易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基础合同关系如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不得作为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的抗辩理由。基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的特约合作协议,特约商户不得拒绝持卡人以信用卡作为支付结算方式。

3.发卡机构与担保人的法律关系

基于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性,发卡机构往往要求持卡人提供一定规避风险的措施。在国外,类似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我国,则一般是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当持卡人提供的是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保”时,发卡机构与该担保人之间构成担保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保证合同维系。

4.信用卡持卡人与担保人的法律关系

持卡人与担保人之间是一种产生担保之债的委托关系,即持卡人为了申领信用卡或者得到信用卡的某种便利,委托担保人为自己向发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而担保人则是受持卡人的委托向发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由此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5.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

特约商户之所以接受信用卡支付方式并不是基于对持卡人的信用,而是由于它与发卡机构之间存在一个受理信用卡的协议,即所谓特约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即为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