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客户必须先填写“信用卡申请书”,填明姓名、家庭状况、职业、收入情况和本人信用状况等,经银行审核同意,确定信贷额度,再填写“信用卡合同”,方能领用信用卡。信用卡多由银行免费发给,但规定持卡人必须按年交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持卡人有违约情况,银行可以随时收回信用卡。银行对信用卡也可以定期换发,以重新评估持卡人的信用。一般如持卡人提出要求继续领用,而银行对持卡人过去的消费信用情况感到满意,多愿借此机会提高其信用额度。

信用卡上都有发卡银行名称、卡片号、账号、持卡人姓名、失效日期等信息,背面还有持卡人的签字。持卡人消费结账时,将信用卡交给商店在银行提供的特定机器上进行刷卡,即可打印出带有信用卡信息及当次消费信息的单据,再由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商店与信用卡上的签名核对相符后,即可将货物连同消费单据中的一联交给持卡人,其余一联由商店自存。银行通过刷卡的特定机器与内部网络相连,在收到持卡人消费信息后按规则向商店支付相应款项,但在支付前按照约定需扣除一定费用。发卡行往往会对持卡人设定一定的还款期限,往往以一个月为限,即允许顾客在发出收款通知起的一个月内付款,这样持卡人就可以享受一段时间的无息信贷。如果持卡人到期不能付款,银行就要计算利息。由于旧欠可能只归还一部分,新欠又加上去,所以每月的余额都不一样,因此利息按月息计算,滚入旧欠内,加付利息。此外,大多数银行对于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劳务,都规定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限额的高低随商店的类型和地点以及所购商品或劳务的种类而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信用卡的服务方面除可以本行名义发行信用卡外,还有两种可供挑选的办法。一种办法是参加由若干银行联合组织的信用卡发行机构,提供本行的信用卡或成为该机构的代理人;另一种办法则是参加若干银行的联合组织,使用别家银行的信用卡。银行还可以根据持卡人的要求,给其家属发信用卡的附属卡。附属卡所支用的款项,持卡人负责清偿。一些企业因经常有职工因公出差,也可以向银行申请以企业为持卡人的公司卡以支付旅差费用。银行往往面向具备一定存款额度的客户发行“金卡”、“白金卡”等贵宾信用卡,此类信用卡设有很高的透支额度甚至不设透支上限,利率上也比一般信用卡要优惠。此外还提供一些特别服务项目,如可向持卡人提供免费的税务及预算咨询、紧急医药使用、旅行时的免费意外保险等。

[1] 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第199~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