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空头支票的效力

对我国《票据法》第87条关于“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二)完善空头支票民事赔偿责任

1.关于民事赔偿

建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支付票据金额2%的赔偿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金额不足票据金额2%的,按照票据金额的2%赔偿。

2.关于背书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支票的背书人转让背书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出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结】

支票,作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支票的出票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支付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空白支票是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的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空白支票主要为两种,一种是金额空白的支票,一种是收款人名称空白的支票。

发票人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适用不同的转让制度。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追索是支票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在依法行使并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支票的背书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费用的行为,支票追索准用汇票的规定。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违反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签发的没有资金保障或超出其账户内资金余额的支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制度及体系。

【问题与思考】

1.支票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支票的分类有哪些?

3.空白支票的特征和效力有哪些?

4.支票自身独有的制度有哪些?

5.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分别是什么?

6.简述记名支票与无记名支票的转让规则。

7.支票追索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8.简述空头支票的概念、危害、产生的原因。

9.简述我国对空头支票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家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仿明代红木家具80套,价值160万元。乙公司为表示履约的诚意,即向甲公司签发一张160万元的支票,收款人为甲公司,出票日期空白未填。合同约定80套红木家具一次**付,等家具到后,乙公司即向银行存入足够的资金供甲公司以该支票提示付款。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通知自己的代理商将家具在印尼装船后,预期15天即可抵达天津塘沽港,再花2天时间运到目的地,时间是很充足的。正好债权人来催债,甲公司就去银行以此支票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支票出票人的账上没有足够的存款为由退票,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结算的规定给予出票人乙公司5%,共计8万元的罚款。乙公司不服银行的罚款决定,向当地银监会投诉,但银监会认为银行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驳回了乙公司的投诉。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提取提示付款,导致被银行处罚为由,转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这8万元的罚款损失。

1.银行对乙公司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即使乙公司违反票据法的规定,银行罚款8万元是否合理?

2.乙公司对银行的投诉有无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3.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签发“空头支票”而被银行罚款的损失?

4.如果你是乙公司的律师,如何为乙公司提供咨询意见?

【参考文献】

1.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董安生:《票据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4.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

5.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董惠江:《票据法教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7.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

8.郑玉波:《票据法》,三民书局,1986。

9.黄磊:《空头支票成因及遏制对策》,载《金融发展研究》,2008(6)。

10.山文岑:《论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载《西南金融》,2009(5)。

[1] 前条指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票据欺诈行为,包括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支票,骗取资金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