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票即付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所谓见票即付,就是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可随时向付款人为付款提示,请求付款;因此,支票的出票日实际上就是该支票的到期日。《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第28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有相反记载者,视为无记载。”

(二)提示期间

我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第29条规定:“出票和付款在一国之内的,付款提示期为8日;不在一国之内的,提示期为20~70天,再由各国规定具体期间。”

(三)提示的当事人

支票付款提示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不仅包括持票人,还包括其代理人。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3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这里,将收款银行、票据交换系统视为持票人的代理人。《支票结算办法》第1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付款的被提示人为付款银行。

(四)提示的效力

依照《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的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提示期间内提示付款,对一切前手(包括出票人在内)丧失追索权;在提示付款的期间经过后,如果出票人并未撤回付款委托,持票人仍然可以要求付款。

1.提示对持票人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91条第2款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而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2款关于汇票的提示规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可见,汇票纵然经过提示期间,在作出说明之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这个规定可以看作是对经过提示期间的汇票的补救措施。但是该补救措施对经过提示期间的支票并不适用,这表明我国立法对支票付款提示的要求比较严格。

2.提示对付款人的效力

支票的持票人如果按期依法提示付款,则对于付款银行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即付款银行经审查认定持票人的支票符合法定的付款条件时,银行就应当支付给持票人相应的款项。如果付款银行经审查认为持票人所持的支票不符合付款条件时,银行就有权利予以退票,但此时银行负有给持票人开具拒绝付款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义务,以便于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提示对出票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持票人是否逾期提示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均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而《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付款的规则

(1)即时付款。支票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某种程度上是作为现金的替代形式出现的,所以必须重视支票付款的效率。《支付结算办法》第37条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由此可知,在我国,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支付票款。即时付款是支票最基本的特性,丧失即时付款的特性,支票作为现金替代品的优势就无法显现。

(2)付款的条件。根据票据理论,票据是无因证券,即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原则上是分离的,无法从票据本身去判断票据的基础关系。同时,票据也是文义证券,票据付款人仅从票据记载事项的本身去审查是否符合付款的条件。但我国票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的前提是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额的资金。同时,为了防止对支票支付功能的过度损害,法律在坚持资金关系对票据付款限制的基础上,又通过一系列规则确认付款银行的付款义务,确认付款银行违规退票的责任,限制银行机构的退票和压票行为。[2]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有:①支票的记载格式和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②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付款;③出票人的签章符合法律规定;④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资金能够支付票面金额;⑤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满足以上条件,付款人就要履行付款义务。

《支付结算办法》对退票的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出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面的金额;出票人的签章与银行预留的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密码错误等。另外,我国《票据法》还对银行机构任意退票、压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