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女’‘性’就业困境的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妇’‘女’的就业困境,近年来比较切合实际情况的讨论和试验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生育的社会补偿,另一个是阶段‘性’就业。
用人单位不愿负担‘妇’‘女’生育期间给它们造成的损失是一个实际的问题,它已经成为许多单位不愿招收‘女’‘性’的主要原因。对此有人主张用生育价值补偿即承认‘妇’‘女’生育价值的途径来缓解。围绕生育补偿问题的讨论有两种角度:第一种是被动辩护式的,即强调‘妇’‘女’天生就有这一使她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生理特征,当然应当对‘女’‘性’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如五期的保护等等;第二种是主动进攻式的,即高度评价生育的社会价值,主张对生育实行社会补偿。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妇’‘女’代表提出一个提案,呼吁对‘妇’‘女’担负人类自身再生产繁衍后代所作出的贡献,要求社会给予承认和补偿。这一提案有57名代表签名。1988年8月劳动部专‘门’派人对这一提案作了答复。各地‘妇’联发出呼吁,协同理论界及劳动人事等部‘门’开展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为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可行‘性’方案。1988年月,全国‘妇’联召开了以建立生育基金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提出‘妇’‘女’生育是转业不長职业中断的观点:认为只有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并且从政策上体现出来,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妇’‘女’就业难的问题。
对‘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作合理补偿的设想包括:第一,减轻生育‘女’职工基层单位的负担,在对企业实行定员管理时,按一定比例对‘女’职工进行折算,在扣餘‘女’职工怀孕、生育、喃‘乳’、照料14岁以下孩子所占用的时间的前提下,确定编制;桉一定比例减少‘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的上‘交’利税;对于养育3周岁以下子‘女’的母亲给予特别休假日等等。第二,参照一些国家作法,由国家补贴子‘女’抚养费。在西方一些国家,除了保证职业‘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收入不少于在业时的工资收入外。还设有生育津贴及儿童补贴。例如,瑞典在孩子出生时,由政fǔ提供一份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有税福利金给父母亲,由当事人决定采取一人全日或二人半日等方式照顾子‘女’;还规定雇主必须同意有年幼子‘女’的工作人员实行部分时间工作制;罗马尼亚‘女’教师每生一个孩子每月工资增加100列依;瑞士公务员每生一孩可给400法朗补助前苏联给作母亲的‘女’职工发放补助,并采取在家作和不完全工作周的方式,在1960年,有35万‘妇’‘女’在家工作,70多万‘妇’‘女’采用不完全工作日或不完全工作周的方法;匈牙利规定,父母都可领儿童营养费并享受育儿假;日本对公务员抚养五种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给予补贴等。第三,对‘女’‘性’实行灵活的教育制度和弹‘性’工作时间。第四,建立生育基金,根据‘女’职工生育期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和参加统筹的职二总数测算,由企业每年定期一次‘性’地向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然后,统筹机构按‘女’职工人数,每人一次‘性’地补给企业一定数量的资金。
从1988年9月1日起,江苏南通市实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企业按每个职工每年20元向生养基金会‘交’纳统筹金。‘女’职工凡按计划生育孩子,由基金会一次付给企业1000元补偿费。株州市采用的作法是:各单位提取工资总额的0,5%作为生育基金,由银行直接划入劳动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由所在单位发100的工资和生活补助费。此外。株州市试行了提前退休制度,规定体弱多病,不能顶岗生产,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超过五年的职工包括‘女’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退休或离岗休息。在离岗休息期间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株州市还规定,缩短‘女’工工作年限,一般工种‘女’工年满45周岁;繁重休力劳动及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女’工年满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即可退休。
为解决‘妇’‘女’生育哺‘乳’期间企业的负担问题,以南通、株州等市为先导,中国有21个市县开始试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法,有2市7县试行男‘女’所在单位分担‘女’职工生育费用法,以减轻企业因招收‘女’工所带来的经济报失,到1993年,全囯已有152个市县试行了‘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改革。
除生育基金外。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女’‘性’阶段‘性’就业问题。在讨论中提出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彻底返家,不论‘女’‘性’在婚前是否就业,婚后一律回家,承担全部家务,全力以赴支待男牲的事业。此类方式的前例有年代的日本。但是据调查,大多数人不赞成这种作法。另一种是阶段‘性’就业,即职业‘妇’‘女’在婚后自动退职回家,从事家务,抚育子‘女’,待孩子长大,再重新就业。此类方式的例子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作法。如法国颁布了家长育婴假,假期分三种形式:暂停工作一年;根据合同确定假期长短;公职人员的产假最长可延至三年,工资由社会保险支付。不仅母亲可享有假期,必要时父亲也有权为抚育婴儿而请假。南斯拉夫产假为180—210天,产假期满,可根据需要延至一年,孩子有病,允许母亲在家照顾两年,工资照发。近年来,日本‘妇’‘女’也大多实行婚后或生育后退职回家,等孩子大些再重新就业的作法。
目前我国关于阶段‘性’就业的一些具体设想包括:在职‘妇’‘女’从怀孕七个月至孩子三岁这一阶段停职休息,在家哺育儿‘女’,领取75%的工资,孩子三岁后再继续工作;对怀孕哺‘乳’抚幼的‘女’职工实行四年长假,保留原工资的90%;还有人提出,最适当的方案是,职业‘女’‘性’结婚生育后到孩子两岁期间全天沐息;孩子3—6岁期间实行半天工作制;孩子7岁后恢复全天工作。阶段‘性’就业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孕前休息的理由是为了母婴的健康。有研究表明,出生前母亲还在劳动的新生儿一般重如10克;出生前母亲休息10天的新生儿一般重3290克;母亲沐息10天以上的新生凡一般重3366克。因此怀孕7月后中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产后休息三年有益于孩子的早期教育,母妨喂养也有利于儿童健康。据统计,哺‘乳’期继续工作的‘女’工无‘奶’或少‘奶’的达50以上。
第三,有益于‘女’职工本人的健康。据某纺织厂调查,因‘妇’‘女’疾病而导致的缺勤率占305氕,主要是妊娠产后引起的疾病。
第四,有益于家庭。‘女’人在家哺育子‘女’可以减轻丈夫的家务负担,而且比请保姆合穽得多。据调查,请保姆的费用常常会抵销掉年轻母亲的全部工资。
第五,有利于企业。这种作法能够避免‘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工作效率下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据调査,育婴期的‘女’工出勤率都低,最低的一个厂才达口37%,劳动率也很低,育嫛‘女’工的劳动生产率是全厂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如请临时工顶替她们的工作,工资支出会多一些,担生产效率却会提高。
第六,有利于社会。由于就业机会不足,失业现象有上升趋势,‘妇’‘女’阶段‘性’就业可以缓解失业问题的压力。据统计,全国城镇每年进入育龄期的‘妇’‘女’有200万人,如有90的人享受怀孕哺‘乳’。据《中国‘妇’‘女’》杂志调查,有51的人赞成阶段‘性’就业方式结婚怀孕后暂时回家,拿少量补贴,等孩子长到5岁左右再出去工作;但仍有40.7%的坚持连续‘性’就业方式。如果将男‘女’两‘性’加以比校,男‘性’赞同阶段‘性’就业的比例数高于‘女’‘性’:男‘性’高达64.7%。‘女’‘性’是54%;年龄在26至35岁的人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为数最多;受教育年限越长的,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人數比例越高。
据报道,‘女’工阶段‘性’就业已在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息工期间发70%或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生育期间享受国家法定的待遇。例如,有的企业已经开始实行允许生育后的‘女’职工请一年半的长假,其间可领60工资的作法;沈阳市及河南一些部‘门’的作法是:让‘女’工从怀孕到小孩入学前或入幼园前息工休长假,时间可长可短。短者一年半,长的可达七年,然后再上班,息工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湖南株州市试行了‘女’工生育休长假四年的制度,休长假期间,在劳动局生育基金处支付70的工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女’工年满40岁至45岁,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退休标准发给养老金。实行‘女’工阶段‘性’就业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关于‘妇’‘女’回家问题
中国改革以来,关于‘妇’‘女’回家的讨论时起时伏,经历过几次高‘潮’。这个问题最早是在1987年上海市‘妇’‘女’学学会和婚姻家庭研究会召开的第二次‘妇’‘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来的。当时提出‘女’人回家问题的角度是:重新估价‘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得失,恢复家庭‘妇’‘女’这一社会阶层。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让‘妇’‘女’回家这一话题的讨论,《中国‘妇’‘女’》杂志也推出持续一年的题为1988——‘女’人的出路的专题讨论。
主张‘妇’‘女’回家的理由有这样几种:
第一,家务劳动应当被包括在社会劳动的范畴之内。都种留在家里是落后,走出家庭是革命的观点,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应当以为‘妇’‘女’只能走出家庭,而不能再回到家庭从事家务劳动;也不应当以为‘妇’‘女’回家从事家务就是受奴役,是倒退。
第二,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和现代化程度低,一味强调‘妇’‘女’走上社会,其结果不是解放而是加重‘妇’‘女’的负担。由于‘交’通不便、工作劳累等原因,许多‘女’‘性’在婚后特别是有了孩子后并不想工作。雇保姆从经济支出和住房安排等方面看并不容易,与其雇保姆不如让‘妇’‘女’重返家庭。请一个保姆的费用相当于年轻母亲工资的80一100%。‘妇’‘女’的工作、家务双重责任使她们陷于过度疲劳的状态,影响其料理家务的质量,使家庭不能美满,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疏远,甚至离婚。
第三,由于母亲外出工作不在家,没有时间教育子‘女’,从而妨碍了孩子‘性’格的形成与情绪的稳定,甚至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在一些希望人口增加的国家,还有人抱怨‘妇’‘女’就业降低了她们的生育意愿,影响了人口的增长。
第四,认为从生理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分工看,‘女’‘性’做家务比男‘性’更合适;男‘性’从事社会劳动特别是那些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工作比‘女’‘性’更合适。所以,男主外。‘女’主内是优化組合。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就业机会不足,社会上待业人口多,企业中隐‘性’失业人口也较多。为使‘女’‘性’充分就业而让男‘性’失业,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损害,而且对男‘性’劳动力造成‘浪’费。与其让男人无事干,不如让‘女’人回家庭去。因此,让‘女’‘性’回家不是出于对‘女’‘性’的歧视,而是对‘女’‘性’生理特征的照顾。
由于‘女’界反对‘妇’‘女’回家的意见非常坚决,目前我国并没有改变‘妇’‘女’就业政策的迹象。反对‘妇’‘女’回家的意见主要包括:
第一,中国短时间内不会改变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单靠男‘性’的收入难以养家。这是大多数家庭难以接受‘女’‘性’回家的主要理由。一项以城市非农人口为对象的‘抽’样调查表明,5%的‘女’‘性’和763义的男‘性’认为‘女’‘性’应该参加工作,而不应回家带孩子,做家务。这一论点有来自另一方面的论据:天津大邱庄大部分已婚‘妇’‘女’重回家庭,因为男子的收入完全可以养活全家。
第二,‘女’‘性’家后会感到生括苦闷。尤其是大多数中国‘女’‘性’在婚前是有工作的,了解了社会上的事情,培养了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兴趣,婚后回家不再就业将使她们与世隔绝,感到无聊、苦闷。这就使许多‘女’‘性’坚决不会接受婚后回家的作法。
第三,如果‘女’‘性’婚后彻底回家,就丧失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夫妻不和导致离婚,‘妇’‘女’会落入生活无着的悲慘境地。中国的一个特祙问题是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如果不马上再婚,她们将无处居住。在一无收入二无住房的情况下,她们的生存就成问题。
第四,‘妇’‘女’回家同人类发展的历史相违背,同‘妇’‘女’解放运动格格不入:‘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与将来都是不可能的。
当人们从经济的得失方面权衡‘妇’‘女’就业与回家的利弊时,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家庭之外的工作和事业已经成为许多‘妇’‘女’的人主目的和生活方式。换言之,即使没有经济上的必要,她们也会选择外出工作。因此仅仅从社会的经济得失和家庭的经济得失考虑对‘妇’‘女’提出回到家庭去的忠告,是不能奏效的。
在东欧国家中,由于过去‘妇’‘女’普遍就业,家外工作已成为绝大多数‘妇’‘女’自愿的选择。在前苏联,93%有工作能力的‘妇’‘女’都在工作,‘妇’‘女’似乎早已解决了是工作还是作家庭‘妇’‘女’的问题,工作处于优先地位。据调查,对假如你的赛庭物质条件井不霈要你工作的话,你会不会工作这个问题,70%被调查的‘妇’‘女’回答会工作,只有18%的‘妇’‘女’表示,如果丈夫能挣到夫‘妇’两人的工资,她就汀算放弃工作。2/3被调查的丈夫也赞成妻子工作,原因有妻子参加社会工作后会更理解丈夫;工作的‘妇’‘女’更能理解已经长大的子‘女’等气据199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仅有3的东德‘妇’‘女’将家务劳动当作她们所青睐的职业作为对比,西德有25的‘妇’‘女’愿作此选择;1992年,保加利亚有20%的‘妇’‘女’表示愿意留在家中;1996年,匈牙利有77的‘妇’‘女’愿意选择家外工作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