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郡国属吏到属县或附近郡国公干需要使用传舍外,官吏承担“吏繇”时亦要到郡国以外的地区,此时亦离不开传舍。对此尹湾汉简同样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尹湾汉简木牍5正记录了西汉某年东海郡官员不在位的情况,其中十三人注明“繇”,具体情况如下:

郯狱丞司马敞正月十三日送罚戍上谷郯左尉孙严九月廿一日送罚戍上谷朐邑丞杨明十月五日上邑计费长孙敞十月五日送卫士

开阳丞家圣九月廿一日市鱼就财物河南即丘丞周喜九月廿一日市引就

况|其邑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计

厚丘丞王恁十月廿(?)日邑厚丘右尉周并三月五日市材

平曲丞胡毋钦七月七日送徒民敦(?)煌(?)司吾丞北宫宪十月五日送罚戍上谷建阳相(?)唐汤十一月三日送保宫山乡侯相十月……

·右十三人繇

在“繇”之前另有九位官员“输钱都内”或“齐服官”:

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海西丞周便亲七月七日输钱齐服官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曲阳丞朱博七月廿五日输钱都内承丞庄戍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良成丞宣圣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南城丞张良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干乡丞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南城尉陈顺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右九人输钱都内①

官吏的“繇”与“输钱都内”属于“吏繇”,学者已经做了不少研究②,简言之,繇包括送各类服兵役人员、到外地购买物品、向都城的邑主汇报年度工作(上邑计),郡每年向朝廷的上计亦属于此类③,只是此处无载。唯“繇”中三次提到“送罚戍上谷”,前人多以为相当于秦的“赀戍”或秦汉的“谪戍”,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官员失职以及百姓有违反律令的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常常罚“戍(边)二岁”④,悬泉汉简所出《兵令十三》云“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①,实亦属于违法而非犯罪的行为,上述“罚戍上谷”或许与此类人员有关。简中提到的“繇”属于官吏的公差,输钱都内其实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公差。官吏为郡县出公差同样要利用沿途的传舍,尹湾汉简无载,西北出土的汉简则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

悬泉汉简中所保存的“传”文书抄件就有几份涉及类似的工作。如下面四简:

1.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获(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颖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颖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葉(槽),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2.建始二年三月戊子朔乙巳,坠池长延寿移过所,遣传舍佐普就为诏送徒民敦煌郡,乘轺车一乘,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长、令史临、佐光。四月乙亥过,西。

3.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贤、丞信德谓过所县、道,遣广至司空啬夫尹猛收流民东海、泰山,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八月庚寅过,东。

4.永始四年九月辛丑朔戊辰,平阴阴虞侯守丞婆行丞事,移过所,丞庆辅为郡输钱敦煌,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这四件“传”所注明的官吏公务的内容分别为接送戍卒、送徒民至敦煌、接收流民与输钱至敦煌,与上举东海郡官吏的“繇”与“输钱都内”活动颇为类似,时间则从神爵四年(前58年)至永始四年(前13年)。尤其是例为送徒民至敦煌,而尹湾简的“繇”中亦有送徒民至敦煌,目的基本一致;例4亦为“输钱”,从河南郡送到敦煌,与尹湾简“输钱都内”性质一致,时间也颇为接近,惟“输钱”目的地不同。自坠池送徒民至敦煌与自河南输钱至敦煌要“舍传舍”,自东海郡送徙民至敦煌与输钱至都内或齐服官亦应如此。据此,尹湾简中所见服各种“繇”的官吏一旦到郡以外地区,自然也会持有“传”文书,亦需要在沿途传舍食宿。

值得注意的还有官员“繇”与“输钱都内”的时间。上述22位官员外出执行公务,其中17位是在九、十月,余下七月3位,正月、三月与十一月各1位。输钱的9人中九月占7位,七月2位,简中记载的时间应是出发时间①,而上引悬泉汉简例4亦是九月自河南郡向敦煌输钱,通常以为汉代的财政年度是以九月底为断的②,在财政年度即将结束时从郡县征调钱,或许与临近年底,开支出现亏空有关,《续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条本注云:“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后汉书志26/3590)此虽为东汉制度,然应是袭自西汉。据此,朝廷随时掌握郡国钱物动态,一旦个别郡国或朝廷钱物不足,便可及时调拨。上述九月输钱诸例应与此制有关。

必须指出的是,汉代“官繇”并非偶见的差使,而是相当频繁的日常事务。如学者所指出的,当时各郡应上缴朝廷的钱物一部分上交朝廷,余下的都存放在各县,郡府根据朝廷的指示安排属县运送到指定地点。③朝廷需要不断从各地郡国调运钱币与各类物资,以维持朝廷的开支,包括中朝官的俸禄,以及经济上无法自我维持的郡国的开销(如居延地区)——陈梦家在研究汉简中的官吏俸禄问题时便指出边郡屯戍官吏的月俸,来自内地的赋钱,因内郡财政支绌,赋钱有时不到,不能发俸,并举出若干例子①,即是证据。前引例4则是从内郡向边郡运送钱的直接证据。边地屯戍长期存在,相应地自内郡“输钱”的工作频繁而持续进行。同时亦需要每年从各地征发百姓到边地戍守,类似的差事一定是经常性的,如果不能说年年都会有的话。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官吏均需要远赴本郡本县以外的地区。

其实,如果看看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内容,就不难发现,晚至孙吴初年,官府依然沿用这种调运物资的方式。黄龙、嘉禾年间,孙吴政权派潘溶率兵五万攻打武陵蛮,军队所需粮食便是就近由长沙郡临湘县调运去的,而临湘的州中仓贮存的不止是临湘县的米,还包括附近连道县的米,可能是郡级仓。②每年这种运送钱物的工作应不少,特别是那些富庶的郡国。此外,每年征发戍卒与卫士亦要差遣官吏送至服役地,顺带再接回以前的戍卒,这亦是年年不可少的工作。其他临时性的外出亦会有一些。③西汉中期成书的《盐铁论》中贤良指出:

今小吏禄薄,郡国繇役,远至三辅,粟米贵,不足相赡,常居则匮于衣食,有故则卖畜粥业。非徒是也,繇使相遣,官庭摄追,小计权吏,行施乞贷,长吏侵渔,上府下求之县,县求之乡,乡安取之哉?①

文中提到的“上府”指的应是郡府②,根据这段描述,至西汉中叶,原本是郡的工作,摊派给县,县则下派给乡,如此逐级摊派,小吏的繇使就已经相当沉重。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外出公务常常还肩负着押运人员或物资的重任,费力不讨好以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外出长途旅行是件艰苦且充满危险的事情,秦汉“日书”类文献中关于出行的宜忌规定、仪式相当多,正体现了此点。③因此长吏多半会将这类苦差使转嫁到属吏头上。

这些官吏一旦公务外出都需要使用传舍,不难想见,汉王朝道路上来往运送物资的队伍一定络绎不绝,特别是每年九、十月,相应地,通往京城的各条道路沿线的传舍中也挤满了负责押运的各地官吏。“传舍”在维持官府间联系、王朝生存上的作用与价值不容小视。

此外,为执行皇帝的诏书所要求的临时性工作,如抓捕罪犯、送施刑、送徒民、买马等,郡县官吏亦可使用传舍。县道如果有急事,如追捕杀人贼或其他罪犯至县外的地区,或向朝廷上书言变事,亦可使用传舍,敦煌悬泉发现的汉简中有因此类事由而签发的“传”,并注明“当舍传舍”。这些临时性的任务未必算是繇使,对此已另文讨论,兹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