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谋反案是霍光执政道路上的转折点,靠他人告密侥幸平定了谋反,武帝临终安排的辅政大臣,在宫中仅剩霍光一人,他借助对谋反者家属的处理,打击了丞相田千秋,从而进入了一人擅权的时期。
事后处理谋反首恶的家人以及窝藏者上,霍光毫不手软,甚至对于没有贯彻其意旨的大臣亦不放过。《汉书·杜延年传》载,谋反案发,桑弘羊子桑迁逃亡,为桑弘羊故吏侯史吴所匿,后桑迁被捕,伏法,侯史吴入狱。适逢有赦令,廷尉与少府力图从宽,欲以赦令免除侯史吴罪,侍御史重核此案,认为不得赦,并因此劾廷尉与少府宽纵谋反者,因少府徐仁为丞相田千秋女婿,丞相召集中二千石、博士会议侯史吴当定何罪,“议者知大将军指,皆执吴为不道”,霍光因此认为丞相擅召中二千石以下,并将廷尉、少府下狱,“朝廷皆恐丞相坐之”,赖杜延年争辩得以没有牵连到丞相,不过,廷尉与少府还是因此丧命。卷入此案,亦遭腰斩的还有左冯翊贾胜胡,时间是在元凤三年(前78年)四月①,上距谋反事发已近两年。班固用此例来说明“光持刑罚严,延年辅之以宽”。②孟坚的看法不免皮相,霍光此时持刑罚严,自是要根除与谋反有牵连者,并借此警告他人。此事当是霍光执政中颇为关键的一举,借此沉重打击了丞相田千秋,使得自己成为朝政的实际主宰。霍光死后,任宣对霍禹论霍光在世“持国权柄,杀生在手中”时,举以为例的主要就是此三人“坐逆将军意下狱死”。③
同时,这一事件也成为霍光借以清除异己,扶植亲信,壮大势力的契机。《霍光传》云:“事发觉,光尽诛桀、安、弘羊、外人宗族。燕王、盖主皆自杀。”这只是初步的处置①,随后还有进一步的动作,前人对此事件措意不多,在霍光执政历程中,此事的意义不可低估。
此次谋反为内外勾结,居中者多长期活动于宫内。昭帝姐姐鄂邑长公主是“共养省中”“居禁中,共养帝”②,上官桀武帝末就任侍中,逐渐迁至太仆③,昭帝即位后辅助霍光领尚书事,“光时休沐出,桀辄入代光决事”④。上官安担任的骑都尉掌羽林,亦可出入宫省。据《昭帝纪》平定谋反后所下诏书,参与此事的还有“谒者杜延年”,而桑弘羊武帝时亦曾任侍中,自后元二年(前87年)担任御史大夫,至事发,出入宫中也已经七年,羽翼颇多。追随这些人的党羽一定不少,上官桀妻父所宠爱的充国,便是“太医监”⑤,不过是见于记载的一例。事后所颁诏书称“其吏为桀等所洼误,未发觉在吏者,除其罪”⑥,除罪或非虚言,但不等于放任与诸首恶有各种牵连的人员继续在宫中活动。霍光在铲除首恶之后,必定对宫省人员做过一番彻底的清洗,桑弘羊盘踞七年之久的御史大夫寺自是重点之一。
据《盐铁论》,桑弘羊手下的御史与他的政见一致,坚持盐铁官营与酒榷、均输,为国兴利,霍光最终部分采纳了贤良文学的意见,“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①,自然会与桑弘羊产生分歧。这当是促成桑弘羊加入反霍光队伍的一个重要原因②,再加上霍光亲信杨敞占据了桑弘羊长期把持的大司农一职。③两人的矛盾在盐铁会议前后集中显现。事发后霍光将御史大夫寺连同大部分御史逐出宫,亦是消除异己势力影响的一招。
《汉书·张安世传》云:“会左将军上官桀父子及御史大夫桑弘羊皆与燕王、盖主谋反诛,(霍)光以朝无旧臣,白用安世为右将军光禄勋,以自副焉。”④其职任,用后来昭帝褒奖他的诏书原话,是“辅政宿卫”。所谓“朝无旧臣”就是霍光借此事件重新洗牌后所出现的局面。
武帝临终前,安排霍光、金日確、上官桀、桑弘羊与田千秋五人辅佐昭帝。⑤金日碑早亡,田千秋虽为丞相,职在治外,但对霍光言“唯将军留意,即天下幸甚”,公卿朝会“终不肯有所言”,听任霍光处置,霍光亦“以此重之,每有吉祥嘉应,数褒赏丞相”。⑥因此,元凤元年谋反事发前,主持朝政的只有霍光与上官桀、桑弘羊三人而已。后两人反逆丧命,便只有霍光一人独力支撑朝政。所谓“朝无旧臣”的一层含义当指此。
另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元凤元年,诸卿变动颇多,前人略有提及,但乏深论。①具体说有“光禄勋并右将军”张安世,告发谋反的功臣谏大夫杜延年任太仆,太中大夫刘德任宗正,壶信为执金吾,中郎将赵充国为水衡都尉,贾胜胡为左冯翊。而此时已经在任的有大司农杨敞、廷尉王平、太常江德、卫尉田广明、少府徐仁。②诸卿一级的官员均由皇帝拜授,依当时情势,人选当是出自霍光胸臆。
诸人中事迹可考者,或为霍光故吏,或与霍光立场一致。杨敞是霍光的故吏,曾入霍光幕府,做过军司马,史称“霍光爱厚之”。③而“首发大奸”的杜延年,原先亦是霍光的属吏,不仅因此裂土封侯,擢为太仆,还获“右曹给事中”加官④,得以出入禁中。赵充国此前曾任车骑将军长史,昭帝时“武都氐人反,充国以大将军护军都尉将兵击定之”⑤,车骑将军当是金日確,而大将军则是霍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护军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属大司马,成帝绥和元年居大司马府比司直。”大司马改为大将军时当属之①,故赵充国亦是霍光故吏。刘德虽非霍光故吏,但亦是霍光信任并极力拉拢的对象,谋反事平后,参与“杂案上官氏、盖主事”,盖长公主的孙子曾向刘德申诉,“德数责以公主起居无状”,显然,对此案的态度与霍光一致。刘德妻死,“大将军光欲以女妻之”,遭到拒绝,因此刘受到弹劾,并被免为庶人。②霍光笼络同党,排斥异己之心十分明显。
而田广明能历经此事而任卫尉不改,掌未央宫守卫要职,一定是与霍光同心同德。王平任廷尉前为军正,负责军中执法,隶属将军幕府③,当时有大、左、右三将军,究竟属于哪一位,已难分辨。不过,谋反事平后,他仍任廷尉,应受到霍光信任。事后有不少相关案件,均需要廷尉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谋反平定后,担任御史大夫的是王欣,此人《汉书》卷六六有传,但对其御史大夫任上的活动,未置一词,恐非无意,御史大夫寺当在其任上外迁出宫。的确,在处理谋反的后续案件中,史书中两度出现了侍御史④,恐不能说是巧合。“侍”与“御”含义有相同的一面,古人常说“御,侍也”⑤,有时两字甚至可互换。⑥文献中“侍御”亦常连用,表示动作或一类职事。①侍御史当是御史大夫寺外迁后,针对留在宫中的御史而采用的称呼。②
《汉书·霍光传》云:
自昭帝时,光子禹及兄孙云皆中郎将,云弟山奉车都尉侍中,领胡越兵。光两女婿为东西宫卫尉,昆弟诸墙外孙皆奉朝请,为诸曹大夫,骑都尉,给事中。党亲连体,根据于朝廷。③
霍氏亲党遍布朝廷的局面自然并非一蹴而就,必经长期的经营。其中平定了燕王盖主谋反,清除政敌,霍光独揽中朝大权,乃是加速这一局面形成的关键契机。而且不仅是霍氏子弟与姻亲,如上文所示,其故吏、亲信亦开始把持诸多关键职位。班固所说的“自昭帝时”的决定性年份恐怕就是元凤元年(前80年)。①
还有一件蹊跷事,《汉书·昭帝纪》元凤二年(前79年)四月,“上自建章宫徙未央宫,大置酒”。⑤前文不载昭帝何时迁到建章宫。
御史大夫寺迁到宫外,仅留御史中丞与十五名侍御史在宫中,对后来整个机构职掌演变的走向有相当大的影响。
一些学者注意到,战国、秦与汉初,御史的主要工作并非后世所习见的监察,而是君主或皇帝的亲信近臣①或曰秘书长②,职掌上和西汉末年以后的尚书接近。③其具体掌管文书、档案,包括皇帝的诏书、律令,臣下的奏章等,并负责起草诏令与颁下。①
常用作证据的是文献中出现颇多的以“制诏御史”开头的诏书。对这些诏书理解不一:或认为是皇帝通过制书向“御史”指示方针时,命令御史按照实行方案的计划进行①;或认为体现御史负责颁布与审核诏书②;或认为是御史起草、御史大夫审核并颁下的证据③。这些观点,连同使用的证据的确切意义,均需要再做检讨。
首先需要辨析的是“制诏御史”类诏书的含义。归纳文献与出土资料,除了“制诏御史”外,还有“制诏丞相御史”④、“制诏太原太守”⑤、“制诏酒泉大守”⑥、“制诏皇大子”⑦等,显然,不能因此认定“御史(大夫)”起草诏书,不然酒泉太守也可草诏了。“制诏御史”中的“制”与其他诏书中的“制曰可”一样,代表皇帝,“诏”则是动词,表示命令,用现代汉语表达,此四字就是“皇帝命令御史”。起草这类诏书的,应该还是尚书,而不是御史。⑧
关于秦与西汉初是否存在“尚书”,文献的说法不无矛盾①,学者的看法也有分歧。不过多数认为先秦时就已存在②,近年出土的秦代封泥中有一残品,应该是“尚书”③,尽管目前关于西汉武帝之前皇帝身边“尚书”的存在缺乏正面资料,但从秦代及武帝以后情形推断,其间亦应设置。④“尚书”一职在西汉初年隐而不彰,除了文献寡少外,与当时政治中丞相唱主角,皇帝相对超脱有关。
既然诏书由尚书起草,“制诏御史”究竟目的何在?难道仅仅是下达诏书吗?这涉及御史及御史大夫的职掌。前人注意到其保管文书档案,后来则重在监察。泛泛而言,这是不错的,但并不精确。确切地讲,御史的重要职责是制定律令草案、保管律令①,并监督律令的执行。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尉杂律》云:
岁雠辟律于御史。(199)②
要求中央与地方官府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核对律令,此处的“御史”兼指朝廷的御史大夫与郡的监御史③,均说明秦代御史负责保管律令。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中亦明确规定: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罚金四两。④
此条律文规定了县道官员如果请求制定某种律令,要逐级上报,最后到相国、御史处,再审查是否应当定为律令,最终由相国与御史请示皇帝定夺。在上报皇帝之前最后进行审查的就是御史,这亦应与其保管律令直接有关。《津关令》中每一条都出现了“御史”,便以不同形式体现了御史在“令”的制定上的作用。⑤荆州松柏汉简57号木牍上的孝文帝十六年六月甲申颁下的“令丙第九”中亦可见到御史的身影,此令由丞相起草,得到皇帝批准之前,先经过御史“奏、请许”,即由御史审查通过,再上奏,并建议皇帝批准。①文献中的“制诏御史”很多亦与制订律令有关。凡此种种,都提示我们,御史的重要任务是制定律令草案(包括审查后上奏臣下提出的律令草案),相应地保存律令,而其监察,恐怕重点也是在律令的遵行情况上。②《汉旧仪》中保留的“神爵三年丞相初拜策”与“五凤三年正月御史大夫初拜策”内容基本一致,仅个别字句有出入。丞相初拜策作“天下之众,受制于朕,丞相可不慎欤?”御史大夫初拜策则作"天下之众,受制于朕,以法为命,可不慎欤?”③多出的“以法为命”一句,正体现了御史大夫职掌的特点。恰因为如此,《汉旧仪》指出,任职御史者“率取文法吏”。④《汉书·韩延寿传》在记述公卿议韩延寿无根据而劾奏御史大夫萧望之一事该当何罪时,说:“后复诬愬典法大臣,欲以解罪。”将“御史大夫”称为“典法大臣”,亦点出了其职掌的特色。《宋书·百官志下》“侍御史”条云:“二汉员并十五人。掌察举非法,受公卿奏事,有违失者举劾之。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二曰印曹,掌刻印;三曰供曹,掌斋祠,四曰尉马曹,掌官厩马;五曰乘曹,掌护驾。魏置御史八人,有治书曹,掌度支运……”(40/1251)这里提到侍御史有五曹,第一个名为令曹,掌律令,两汉文献中见不到类似记载,这条文献当是基于南朝可见的前代资料,亦为御史大夫原先的职掌所在提供了一条有力的旁证。
御史大夫寺迁到宫外,其原有的职掌不会立即消失,而是经历了一个过程。元康五年诏书中御史大夫还负责与律令科比有关的特定诏书上传下达,悬泉汉简I0309③:221诏书残文中涉及提高廪食的上奏尽管经由尚书,但还是要经过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与侍御史①,此事应涉及修改律令。制诏御史制定或修改律令的例子仍时有所见。②
不过,由于出居宫外,远离皇帝,才会出现宣帝时魏相以御史大夫加“给事中”③的情况,这在迁出前是不曾存在过的。御史大夫在成帝时改成“大司空”,亦应是出宫之后发展的结果。《百官公卿表上》记载的御史大夫两丞,中丞之外的另一丞,很可能也是在其出宫后才设置的④,因存在时间短,作用有限,史家亦未措意,致使文献中语焉不详。
不少学者从监察制度的角度,注意到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的分化,以及御史大夫“外朝官化”的变化,将这一变化与国制的变化联系起来,且将变化发生的时间定在武帝时期。⑤依本文的考察,毋宁说御史大夫寺迁到宫外是其“外朝官化”的起点,而这是发生在昭帝时期,起因是个偶然事件,也不能说存在什么必然的趋势。
如果说此偶然事件只是在其职掌演变上起了些助力的话,更值得注意的是西汉王朝统治理念与手段的渐变,这恐怕才是御史大夫职能变化的主要动力。
随着西汉王朝逐渐转向采用儒家思想来统治国家,律令的地位与作用开始受到削弱,同时,随着律令的不断积累,昭宣以后制定新律令的需要也不断萎缩,突出的问题反而是日益庞大的律令如何整理与削减①,《盐铁论·刑德》载,昭帝时文学便抱怨道:“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②御史大夫在制定律令草案上的任务变得不太重要。随着办公地点的外迁,其作用日益转向与丞相配合,负责日常事务,留在宫中的中丞与侍御史则偏重监察。《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描述的正是这一转变发生后的情况。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