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以强迫男人留辫,彰显其专制**威;辛亥革命则反其道而用之,以“辫子”激发民众的反清意识,将反清革命推向**,清王朝在轰轰烈烈的剪辫子运动中寿终正寝。辫子是清朝的象征;剪掉辫子则是辛亥革命胜利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条辫子,注入了复杂的政治变数和特定的文化内涵,颇有考究的韵味。
这一节的古案今说,咱就来说说这剪辫子的故事。
咱们看到,很多清宫戏,最让人一见难忘的就是,男人脖子后边都放着一条大辫子。这个我小时候还琢磨呢?怎么男人身后还梳着辫子。原来那个朝代叫清朝。
20世纪初年,伴随着反清革命的高涨,出现了批判辫子的**,很多青年厌恶地把辫子称作“烦恼丝”。许多报刊都以辫子为题,揭露清政府的残暴和丧失人性。邹容在《革命军》中把辫子列为反清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斥责清廷强迫男人留辫子是“固我皇汉人种,为牛为马,为奴为隶”。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将辫子纳入反清革命,辫子的去留成了是否革命的标志。激进的革命党人为表示献身革命的决心,首先剪掉辫子,同时以剪辫相号召,呼吁投入革命。
1879年孙中山在檀香山读书时就有不少人以辫子戏弄和欺负他,他异常苦闷和愤怒。后来有人劝他剪掉辫子,他却理智地解释道:“我们为剪辫的最后目的,应该大家联合起来,等到全体的中国人都可剪辫子时,才把辫剪掉。若是一个一个地把发辫剪下,是不相宜的。”这是孙中山第一次以辫子相号召,鼓吹团结大多数民众奋起反清。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后,由于“兴中会”已经建立,反清的大旗已高高举起,所以孙中山在11月20日由日本横滨前往檀香山时,就在华侨冯镜如的文经书院剪掉了辫子,以示决心把反清革命进行到底。
后来剪辫子的名流越来越多了,黄兴、陈天华、蔡元培、陈独秀等人都剪掉了辫子,发誓与清朝一刀两断,革命到底。
1902年鲁迅赴日留学后,深深为邹容等革命党人的反清活动所感染,对辫子“深恶痛绝”,1903年他毅然决然剪掉了辫子。但一旦回国探亲,还得做一条假辫子蒙混过关。所以,清末做假辫子生意兴旺,颇能赚钱。鲁迅后来回忆道:“我的辫子留在日本,一半留给客店里的一位使女作假发,一半给了理发匠。人是在宣统初年回到故乡来了,一到上海首先得装假辫子。这时上海有一个专做假辫子的专家,定价每条大洋四元,不折不扣。他的大名,大约那时留学生都知道。他也做得真巧妙。只要别人不留心,是很可以不出岔子的。但人知道你原来是留学生,留心研究起来,那就漏洞百出。夏天不能戴帽子,也不行;人堆里要防挤掉挤歪,也不行。装了一个多月,我想如果在路上掉下来或者被人拉下来,不是比原来没有辫子更不好看么?索性不装了。”
想鲁迅的这段回忆透露出三点信息:1.假辫生意兴隆,反证了剪辫的人很多;2.在人们心目当中,留学生几乎都剪了辫子;3.鲁迅戴了一个月的假辫居然敢于去掉,说明基层社会对剪辫的控制很弱,剪辫有成风之可能。
事实上,民初的剪辫运动比较混乱,各类人等剪辫的目的十分复杂。但有一点是清晰的,在绝大多数民众的心里,剪辫是一种解放,是一种时髦,常常为之欣喜若狂,弹冠相庆。
但是,辫子毕竟已经留了二百多年,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积习,一些人有一种难以名状的留恋之情,甚至觉得那是一种美,反对剪辫。有成立“保辫会”、“复古会”相对抗者;有将辫子盘在头上,蒙上头巾,假装已剪辫者;有被剪掉辫子后跳河寻死者。
辛亥革命后,比较有名的是辜鸿铭,他是五四时期在北大当教授,是中国近现代为数稀少的一位博学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又精通西方语言与文化的学者。他精通英文、法文、德文、拉丁文、希腊文、马来文等9种语言,获13个博士学位。他创造性地翻译了中国“四书”中的三部——《论语》、《中庸》和《大学》,并著有《中国的牛津运动》和《中国人的精神》等书,热衷向西方人宣传东方的文化和精神,曾被誉为天下第一骂人高手。
在蔡元培担任校长之后,见多识广的大学生们接触的多数是自由、民主、进化论之类的东西,突然看见一个留黄色小辫相似洋人的老夫子登上讲台,发出一阵爆笑。
辜鸿铭说:“你们笑我,无非是因为我的辫子,我的辫子是有形的,可以剪掉,然而诸位同学脑袋里的辫子,就不是那么好剪的啦。”其时许多北大的调皮学生纷纷打赌要去剪老爷子的辫子以便出名,但是考虑到他的脾气,谁也没敢动手。
人各有志,也不能怪这位搞怪的爷爷哈,不过,你说如果现在有人也想留个辫子,有人就看着别扭,想把他给剪掉,你说这在法律上叫什么?
这就是典型的侵害人身权。如果对方是少数民族,那就是更加明确了。如果对民族风俗习惯进行侵犯,这也就意味着是对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平等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种破坏。刑法还将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加以处罚,这些法律都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类犯罪的话,其实质就是通过鼓励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进而能够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
法不责众?!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人多好办事。但是还有一句话,就是法不责众。说的就是只要人多,就能依靠群体的力量,达成很多目的,中国历史上就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这事历史悠久,据我查证,比较确切历史记载的,那就是北宋熙宁四年,免役法在开封府试行。东明县在试行过程中因划分户等不合理,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极大不满,向知县告状。可是知县贾蕃拒不接受群众的呈诉,群众于是结伙到开封府门前静坐。
谁知道开封府也不受理。
那时候,开封府里面坐着的肯定不是包大人。要是包青天,那肯定是出来管啊,哇丫丫丫,气煞我也,把那些狼心狗肺的官员狗头铡伺候。
于是上访群众就掉头涌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诉。数百个农民闯进宰相家里,在当时绝对称得上耸人听闻。事件平息后,不受民诉,让百姓到京城闹事的贾蕃被参劾。
这种事一直延续到了清朝,在清代顺治时,吴县县令任惟初一面盗卖常平仓存储的粮食,一面以严刑峻罚逼迫民众交粮,激起吴县所在地的苏州生员们的义愤。顺治十八年二月初四,众多苏州生员们聚集在苏州府学文庙内,以声泪俱下的“哭庙”行动凝聚成共同的诉求,控诉县令的恶劣行径。
这样的事在清朝乾隆年间也曾经发生过。当时,云南省保山县知县李伟烈、典史汤继业下乡催征。当时正值青黄不接之际,农家普遍缺粮,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李、汤等人不顾民众再三恳请缓征以及借贷社仓存谷的诉求,封锁社仓不容出借,又下令要查访民间储粮,由此引出乡民聚众到县衙示威,到最后竟然把县衙的衙役都给打了,企图压制乡民的衙役皆被逐散。
在双方肢体冲突中,县令的身边人大都吃了眼前亏,李伟烈当场批准了缓征请求,还被逼“亲立笔据”。堂堂一县领导落入群众挟制,当时引起的各方震惊可想而知。此事经云贵总督舒常奏闻中央,中央立即降旨,将李伟烈、汤继业革职严审,同时责成云南地方政府立即“查明为首倡议之人,即速抓获,从重办理”。
由此可见,古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内容,通常都起因于多数人在经济方面的共同利益诉求,如报灾要赈、求免税粮、反对科派勒捐、追讨工费等。其他的如基层官吏不恤民情、审办不公、凌辱斯文,或当弱势群体被官绅欺压而官府不为受害者主持正义时,也会激发老百姓采取法外性的集体行动。
一般在请愿失效之后,民众会产生一些挟制行为,其模式有罢工、举子闹考(就是不考试了)、商贾罢市等。比较而言,对官员来说,心理冲击最大的是“闹衙”,也就是冲击国家机关,对政府官员当面示威施压以迫其就范。
人们之所以敢去一起闹腾,那是因为中国古代就有着一种法不责众的思想。
还有,比如武侠小说里,他们经常开武林大会。
其实,这个武林大会,也是另外的一种群体事件,也就是哪个门派的弟子多,气势就强,其他的门派就要听这个门派的,小门派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许反抗。这其实也是法不责众的另外一种表现。
还有一些人,利用这种法不责众的思想去干一些坏事,比如这几年报道的,有些人哄抢商店,哄抢救灾物资。去年有个小伙,救父亲命的钱不小心掉了一地,就有好多人上来就把这些钱给抢走了。这些人的思维里就都是法不责众的思想。
法不责众的观念,曾在中国社会流传很广,它的逻辑是,对个别人违法容易追究,若违法的人多起来,就难以追究以致不再追究,放任自流了。
这些年,法治逐步深入人心,信奉“法不责众”的人愈来愈少了。其原因,一是人们从切身经历中感受到,法治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全体人民的福祉,个别人违法,就已危害社会,众多人违法,将会带来大的灾难,法在心中日渐成了权威。二是执法力度增强。比如对众多偷漏款者,税务机关逐家追缴了偷漏税款,并依法予以制裁。至于在全社会开展的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更庄严地昭示,我们的社会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不放纵的。
这是历史的进步。进入法治时代,在严肃的法律面前,法不责众只会瓦解人们的执法、守法意识,它受到人们的批评和抵制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或者说,将一个新的含意更替到里面,就会发现,“法不责众”的观念也还有它的存在价值,它还不应该从法治的字典中被取消。
这是为什么啊?
因为有时大家聚集在一起,是为了反应大家的基本要求。我们说法不责众,但是法律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心愿,都必须建立在多数人意愿的基础上,这才是法的基石。
如此说来,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应当成为立法的一个原则,它是民主和实事求是的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时充分考虑“法不责众”,法的实施中就会大大减少“众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