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商们为了多赚黑心钱,想尽各种办法坑害消费者,他们在肉里注水,在粮食里洒水,在盐里掺灰土,往鸡肚子里塞沙子,把鹅和羊的身体吹胀,把腐烂的蔬菜装扮出新鲜的样子,把伪造的物品假冒成正宗的品牌,真是一点儿良心都不要了。
不过,制假售假并非现代人的“专利”,古人并非我们想象的那般淳朴,那时候也有很多奸商通过出售有危害的食品,赚取高额的利润。
宋朝就已经有了这种恶风陋俗。南宋大臣洪迈去金国出差,途经开封,在粮油市场上买了一袋小麦,当时感觉很干燥,哪知没走到张家口就发霉了。众所周知,小麦吸水能力很强,100斤小麦中注入20斤水,摸起来还是非常干燥的,而且籽粒饱满,卖相极好。买家不知道真相,没有及时晒,水分出不来,小麦自然就发霉了。
宋朝奸商可以说满大街都是。宋人有首曲子:“浙右华亭,物价廉平,一道会买个三升……这一瓶约迭三斤。君还不信,把秤来称,有一斤酒,一斤水,一斤瓶。”华亭就是现在的上海,这首曲子唱的就是上海假酒—要价不高,一贯纸币能买三斤酒,其实光瓶子就重一斤,掺的水又有一斤,一贯纸币最后只能买到一斤假酒。
不过,那时技术手段落后,假酒只是掺水,对人体没什么危害。事实上,宋朝风气之坏和人心之恶并不亚于今天。
宋朝秀才每年都要祭几回文庙,祭祀完的猪肉,一般大伙分掉,可是到了盛夏,天气炎热,上午祭祀的猪肉,下午就臭了,谁都不愿意要。为了避免“浪费”,他们就把那些猪肉兑给肉贩子,肉贩子用血水泡洗一番,异味儿暂时没了,肉色还挺好看,可以一文不少地卖给不懂行的消费者。肉贩子奸恶倒不奇怪,满口圣贤大道理的秀才们竟然也把变质的猪肉转售他人,看来孔夫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教导并不管用。
不光秀才,有些农民也很过分。南宋战乱之时,死伤无数,江浙的农民用人的腐尸喂猪和养鱼。腐尸毒性极大,猪和鱼吃了尸体,毒素必然在它们体内残留。农民把这些猪和鱼卖掉,自己只吃正常喂养的,真是既自私又奸恶。
既然食品安全问题如此严峻,监管也就势在必行了。
当时,河南商丘有个皇家农场,出产的五谷、蔬菜和禽蛋也是专供皇室享用。此外,皇宫及附近还有“御苑”,里面也种菜种粮,可以供应御厨。所以宋朝皇帝吃的都是“特供”。
皇帝们还搞了一些严刑峻法,让御膳房那些掂勺的和切墩儿的不敢马虎大意。严峻到什么程度呢?如果菜不新鲜,或者择得不干净,相关伙计要判处一年劳改;要是御膳里出现了苍蝇或者老鼠屎等脏东西,相关御厨就得判两年劳改;万一让皇帝吃出了毛病,那御厨就得判死刑。
如何保障平民百姓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出售腐烂变质的食物给他人,导致食物中毒或出现某种疾病的,劳改一年,同时赔偿医药费;如果导致死亡,处绞刑,家产一半充公,另一半赔偿给死者家属。北宋中后期,法律进一步规定,肉贩在猪牛羊肉里注水出售的,打六十大板,再犯则要判处一年劳改。
但奸商横行的普遍现象说明,法律条文并没有起太大作用。为了让自私商贩惮于继续作恶,唐宋时期产生了一大批因果报应作品,比如就有故事说卖注水肉的贩子来世投生为猪;卖变质面粉的商人来世投生为驴;某年某地晴天霹雳,八十个造假商贩同时被雷劈……
靠因果报应之说能否挽救古代的世道人心?可能会对一部分人起作用,但总体上来说恐怕不行。食品监管还得靠法律,而专制社会缺乏法治根基,所以真正有效的监管也就无从谈起了。
现在,最为让人担心的就是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
地沟油最大来源为城市大型饭店下水道的隔油池。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癌症,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当今,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011年9月13日,中国警方全环节破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案。2011年12月卫生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并于2012年5月初步确定了4个仪器法和3个可现场使用的快速检测法。
不过,这地沟油也不是一点用都没有,
2012年8月5日,中国石化开始提炼地沟油将其转化成航空油。你看这是不是就变废为宝了呢?
除了这个食品造假外,中国古代的造假术,那可谓是五花八门,形形色色。
特别是明清两代的中后期,人们对金钱的欲望,没有良性意识形态引导。于是,社会行为失范,造假之风盛行;这降低了人与人的信任度,带来社会的信任危机。结果,人情淡漠,道德滑坡,欺诈成为社会的痼疾……
明清时期,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经济转向近代商品经济的萌发阶段,商品意识日渐增强,社会风气日趋浮躁,造假欺诈层出不穷,几乎达到了巅峰状态。
当时,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名城钱塘(今杭州),明中叶人田汝成在《西湖游览志余》中描述了其弄虚作假之风说:“杭州风,一把葱,花簇簇,里头空”。
与杭州并称“人间天堂”的苏州,不仅杭州的那些市井伎俩,种种皆有,而且,造假造得更加花哨。时人叶权在《贤博编》说:鲜艳灿烂的假花、染成熟紫色的杨梅,还有乔装打扮的长毛假野鸡其实是母鸡插得毛,一句话骗你没商量。
这还不算最厉害的造假,诸如以黄泥掺红颜料搓成丸子冒充老鼠药,卖假药欺骗病人等等,比比皆是。
明朝的古董造假那也是非常盛行的。明人沈德符对当时的“假古董”是这样描述的:“百无一用是书生”,有些文人也打造“古董”混生活。王伯榖(gu,三声)造假古董,不料自己以巨资购买的阎立本《醉道士图》竟也是伪作。明末名家陈继儒所秘藏的颜真卿《朱巨川告身》,也是后人临摹的赝品。看来名家也有打眼的时候。
乾隆十二年(1747年),纪晓岚在京城一家小客店中买了支蜡烛,居然点不着,原来蜡烛是泥巴做的,仅是外面敷了一层羊脂而已。
纪晓岚在京城还买了16块号称为明代制墨师傅罗小华制的墨,装在一个旧盒子里面,很像那么回事,回去一用,竟然是泥巴做的,只是表面染成黑色。
纪晓岚就琢磨,我怎么这么倒霉呢,不过这聪明人就是聪明人,比较善于总结,事后纪晓岚自嘲道,受骗的人要么是贪便宜,要么是图方便,受骗有原因。
纪晓岚说的确实有道理,俗话说“便宜就是当”,就是这个意思。
跟纪晓岚同时代的文豪钱文敏说,凡是便宜事,其中必有问题,怎么会有便宜的好事落到我们头上来呢?
古人,还有一种造假,跟现在也有点联系,那就是办假证的。
在中国古代,普通人是没有身份和地位的,身份证只是对有身份者有地位者而言,所以普通老百姓是不会拥有身份证的。
古代身份证上信息比较简单,如在唐代,一般就是“姓名”、“官职”两项,再细一点,将“单位”加上,不会有“出生时间”、“性别”、“身高”这些必须的内容。有的甚至连姓名也没有,就是一个物证。
这哪是身份证啊,简直就是名片吗?这得全怪古人的名片管理制度不严格。
虽然说出生年月啥的没有,但是它也有现代身份证上所没有的信息:如果持有者有兼职的,则要在上面写清楚。这种身份证实质是一种“官员证”,写有姓名的,在卸职后要交出来;未刻姓名的,则传给继任者。
古代和今天一样,确有假身份证,甚至出现连皇帝都敢骗的现象。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有的会在身份证上特别注明伪造和出借或冒用的严重后果,如明朝就规定,“借者与借与者同罪”;没有相应的身份证而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如混进后宫)、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如谎称当大官),则要“依律论罪”。
除了对身份证的管理、核对外,古人还有两种办法防伪——
一是设置身份证的“防伪标记”。古代身份证的防伪标记,也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如鱼符类身份证,仅是为它配一个袋子,即所谓“鱼袋”。唐高宗李治当皇帝时是给鱼符配一个相对应等级的袋子,这种袋子当然是用来装符的,皇帝召见时,你有符还得有袋子。有意思的是,到了宋代,官员的身份证竟然只用当年的“防伪标记”来识别,即只用“鱼袋”,而把身份证的核心凭证——“鱼符”废弃了。
二是制作不同质地的身份证。即,不同级别的人,制作身份证所用的材料也不一样。仍以唐朝来说,制作鱼符的材料各不相同:亲王及三品以上官员的身份证,用黄金来做;五品以上官员身份证所用材料是白银;六品以下官员的身份证,质地则是铜料。鱼袋也据此使用相应的金、银装饰。到唐中宗的景云年间,则改为:凡着紫衣者用金饰,凡着红衣者用银饰。因为这些身份证是地位的象征,所以有的即便退休了仍能继续使用。
看来官做得越大,这玩意越不好伪造啊,真是冒充个亲王什么的,还给去做个金印。如果都做得起金印了,谁又去干做假证这种事啊。
现在,这个假身份证,假学历那是盛行于世。
但是,造假身份证,假学历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这种办假证的行为,将视情节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