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爷啊,不只担任了衙门里的军事这个角色,其实他也给干好多杂活。
这个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因为如果一个官员请上5、6位师爷,作为私人聘请的顾问,是不能动用政府财政报销费用的,这个费用总额可能远远超过官员自己的俸禄,很明显,官员除了动用自己的“灰色收入”外是无法应付的。
好师爷,太贵了,不好的师爷请来也就是吃闲饭的。所以,师爷也不能多请。
一般州县官的实际年收入才几千两银子,其中要拿出近一半来请师爷办公事,所以师爷在精而不在多,而且师爷要是多面手才行。
那师爷们大多要承担什么样的工作呢?
和现在法院一样,一旦受理了起诉,衙门就要开始传唤案件的当事人。
这个传唤的名单是就是由师爷根据起诉的状子里提到的被告、证人情况来划定的,发下去由书吏制作传票,然后由长官用“硃笔”在被传唤人名字上点上一点,就算是批准了,吩咐衙役前去传唤。
但过去和现在不一样,现在传票要不邮寄,要不通知你到法院来取。
过去都是衙役们给当事人或证人送过去,有了这张传票在手,衙役们就会以“鞋钱”、“跑腿钱”之类的名目去百般勒索当事人以及证人,所以历来的,幕学教科书都引用“堂上一点硃,民间千滴血”这句民间俗谚,提醒师爷要尽量缩小传唤的范围。说“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
师爷在决定传唤名单时,最要注意的是不可轻易传唤妇女到庭。古代以妇女在众目睽睽之下到庭受审为奇耻大辱,法律仅仅规定在谋反、恶逆、被盗、被劫、被伤、子孙不孝等情况下妇女可以自行起诉,其余事项一律由其父、夫、兄、子等男性亲属代为起诉、代为到庭。
现在,当然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了。
山东馆陶县发生一起调戏妇女的案件,受害妇女的丈夫到县衙门来起诉调戏妻子的恶少。当晚,本县知县的刑名幕友叶师爷根据那位受害人丈夫的诉状,草拟了一个传唤名单,打算向知县建议本案只传唤调戏妇女的恶少,不必传唤受害人到庭。正好旁边有一位姓谢的幕中朋友笑道:“我听说那位被调戏的小娘子可是本地一绝的国色天香,何不传来让我们见识见识?”叶师爷不禁心动,想传受害人到庭问话,也是法律上有规定的事,于是就在传唤名单上添上了那位受害妇女的名字。第二天衙役到那户人家送了传票,想不到的是,衙役前脚离开,那妇女后脚就上了吊,一命呜呼。叶师爷听说后大吃一惊,赶紧向知县建议严惩那个恶少,按照清朝法律调戏妇女致使妇女羞愤自尽的条文,拟该恶少为绞监候。经过层层复审,那恶少终于在当年秋审时被定为“情实”而处决。
你看看,这要不是这个师爷好色,也不能造成这样的悲剧。这个师爷是这起案件一半的凶手。
所以,现代司法中,充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当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时,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这就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咱上面说的这位师爷确实不怎么样!
但是有的师爷还是不错的,我现在就给你再讲一个故事。
乾隆四十七年(1782),浙江新城发生一起离奇的寡妇自缢身亡案件。这个寡妇叶氏先后嫁过两个男人,后夫姓孙,死后给叶氏留下一个前妻所生才4岁的儿子,20多亩薄田。叶氏雇了个姓秦的雇工帮忙耕种,平时雇工就住在叶氏家中。
自来“寡妇门前是非多”,有人开始风言风语说叶氏的闲话,叶氏后夫的一个远房侄子孙乐嘉要叶氏辞退姓秦的雇工,叶氏也答应了,可几个月下来并没有真的辞退,说是发不出积欠的工钱。孙氏宗族的族长又建议叶氏改嫁邻村的一户刚丧妻的姓周的人,要孙乐嘉去和叶氏商量。不料叶氏立即叫姓秦的雇工代她到县衙去起诉孙氏“逼迫改嫁”。违背寡妇意愿逼迫改嫁在当时被认为是有伤伦理纲常的重要案件,因此县官立刻就受理了。可是过了几天县官派人来向孙氏宗族了解情况时,孙氏族长满口否认,而姓秦的雇工又突然失踪,无法对质。
衙门派来的书吏指责叶氏,叶氏只是推说姓秦的雇工主谋诬告,并无它言。想不到的是当晚叶氏就自尽了。新城知县勘验现场后,将孙乐嘉带到县衙,定他个“威逼自尽”的罪,建议判处徒刑。案件上报到杭州府,知府认为叶氏是寡妇,应该按照“威逼寡妇自尽”的法律,判处充军。
您看这清朝竟然还有“威逼寡妇自尽”罪,这个罪名可够细的啊!
这个啊,放到今天就叫罪行法定原则,也就是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所以,历朝历代的刑法都会做出特别细致的犯罪和刑法的分类来,这个原则一直被延续到了今天。
案件继续上报,到了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又怀疑这是族长威逼寡妇改嫁意图谋财,将案件转发钱塘县重审,竟然拟将孙氏族长绞刑、孙乐嘉流放。
前几节咱说了,清朝时案件都需要报到上级机关复审,这案子又报到浙江巡抚,巡抚也觉得案件越搞越复杂,又下令转交湖州府的同知唐若瀛重新审理。
这案子上上下下的没个完,这成了坐电梯了!
唐若瀛自己以及他的幕友都没有办法解决案件,好在他认识江南名幕汪辉祖,于是就私下向汪辉祖请教。
汪辉祖仔细研读卷宗,尤其是查验现场的记录,发现叶氏死的时候,身穿红衣绿裙、红绣袜、花膝裤,脸上还薄施脂粉。现场的卧室只是一间,以木板墙间隔,木板墙上并无房门,里间是叶氏卧床,外间就是姓秦的雇工的木床。汪辉祖读完卷宗就对唐若瀛说:“这件案子太简单了。逼嫁罪名前提是寡妇自愿守寡,可是叶氏后夫才死了十一个月多就已经是艳装抹粉(按照礼制,妻子应为丈夫服丧三年),哪里是守寡的样子?而且她与前夫结婚十七年在丈夫死后都没有守寡,更何况与孙姓后夫结婚才一年?姓秦的是个穷光蛋,哪里有拿不到工资还甘愿劳作的?孙乐嘉和族长劝改嫁时,她也没有当面严词拒绝。所以看来她之所以轻生是因为秦某不告而别,并不是因为孙氏宗族要她改嫁。案件的关键在于找到姓秦的雇工,应该并不难办。”
唐若瀛依计而行,搁下案子不再穷追,而是努力通缉姓秦的雇工。不久果然抓到姓秦的雇工,一审就坦承自己和叶氏有奸情,听说孙氏宗族要叶氏改嫁,起先想起诉吓唬一下孙氏宗族,后来得知事情闹大了,就自己逃走,没料到叶氏会因此自杀。汪辉祖替唐若瀛拟定判决:秦某与叶氏通奸罪成立,其余人的罪行不成立。
别说,这汪辉祖还真有两把刷子,对这个案子的判断确实是无愧于江南名幕之称。这样的师爷要是多一些就好了。
对卷宗的整理,也是师爷的重要工作之一。虽然有点屈才,不过这工作确实也挺重要的。
这个对案卷的整理,可不只是咱们说的那种档案保管员的角色,也包括对案件中的疑点进行分析。特别是复审案件时,很多刑名师爷就特别爱看案卷,然后给下边的官吏挑毛病,别说,这师爷还真就有从案卷里发现问题,并推理出真凶的案件。
清代浙江的衢(xing,二声)州曾发生一起“弑父”案件:有个母亲向官府告发儿子杀死父亲,说是某月二十七日深夜四更时分,见一青衣人从窗口跳入卧室,将自己的丈夫杀死,而自己儿子当天穿的就是青衣,当天白天儿子又曾和父亲大吵过一架,因此她怀疑是儿子杀死了父亲。
这可是弑父大案啊!可是马虎不得。
儿子被抓到县衙审问,很快就对杀父大罪供认不讳。按照清代法律,儿子谋杀父亲罪列“十恶”的“恶逆”之罪,要处以“凌迟处死”的酷刑。从县到府、省按察使司三级复审,都没有异议,于是报到省巡抚衙门复审。
按照惯例,这样的案子在巡抚衙门只是转一转手,就要转报朝廷的。估计大多数情况也就是走个过场。
可是就在这个浙江巡抚的幕府中,就有这么一位刑名师爷,他是绍兴人,叫李登瀛(ying,二声)他在仔细研读卷宗后,总觉得这件案件有疑问。虽然“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母亲告发儿子弑父,儿子也承认了。
可是儿子谋杀的动机却只是与父亲口角而已。如果确实是为了吵架而杀死父亲,在当场动手或许有点可能,怎么会夜半时分入室弑父?李登瀛虽然没有到衢州案发地再去查看,却仅凭卷宗里的勘验记录找到漏洞:农历的廿七日是月末,只有凌晨时分会有细细的一弯残月,而夜半四更并无月色;一贫如洗的这户人家自然也不可能通宵点灯,查勘现场的通详里也没有记载室内点灯,那母亲怎么能够在漆黑的房间里看清凶手衣服的颜色?他建议巡抚亲自提审此案,就此疑点追问这个告发儿子的母亲。
巡抚就此一审,案情果然大白:原来是这个母亲另有奸情,奸夫当晚入室杀害亲夫,和母亲商量嫁祸儿子;而那个孝顺的儿子不愿暴露母亲丑行,情愿顶罪受死。
虎毒不食子啊,您说这还是亲妈吗?
如何要定这个母亲的罪,也成为了当时的争议焦点。如果处死这个母亲吧,那就是伤了这个儿子的小心,而且这个儿子也犯了包庇罪啊,应该流放。所以当时,很多人认为母亲不判处死刑,但是儿子可以无罪释放。
但是,李登瀛就写下了这样的判决,“今此妇既忍杀其夫,又忍害其子,反纲灭嗣,人伦道绝。朝廷制法以裁民情,母不得减,子不容坐。”也就是说母亲不能减刑,还是要被判凌迟处死,而儿子无罪释放。
这个故事很富有传奇色彩,从现有的材料中推导出案件发生的可能的情况,我们不仅要感叹这位师爷的敏锐,还要从另一方面想。
当初做这份现场记录的人,那是多么的认真啊,简直是一个细节都没有落下,蛛丝马迹全部记录在案,这才能最终将案件破获。
师爷帮助官员制作档案,当然也有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的意思。前边的节目介绍过,清代实行“逐级复审”制度,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要经过层层衙门的复审,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各级上司的复审,师爷在帮助东家制作案件文件时,要注意“锻炼”和“剪裁”案件当事人的供述及证词,使之前后一致,尤其是要能够引申出最后提出的判决意见。这是师爷的看家本领之一,所有的幕学著作对此都有很多的关注。
这师爷胆子有点大,按说这些东西都是不应该删改的啊,这叫原始的凭据啊。可是清朝时,苏州师爷万枫江在他的《幕学举要》里公然说他就曾多次修改过这些呈堂的笔录。他说在上报案件时对案件审理记录“叙供”部分(也就是庭审记录),不必完全按照庭审记录,“闲冗处不必多叙,令人阅之烦闷;并意到而词不达者,必须改定;土语难懂者,亦须换出”,只是要注意不要太文言化,保留口语的风格。
另一本由张廷骧写的刑名幕学专著《刑幕要略》里,更是明确指示师爷们办案起草“叙供”时要注重“剪裁”。“办案全要晓得剪裁,其某处应实叙,某处应点叙,某处应并叙,详略得宜,位置不乱,方为妥当。”剪裁的目的是要把供词理出一个逻辑关系,来引出结论。也就是说在“叙供”里以供证所反映的“事实”,要围绕将来要适用的法律来展开。
苏州师爷王又槐在《刑钱必览》里具体提示了刑名师爷在叙供时剪裁供证的要点:一是“口供要确”,这个“确”是指口供要符合情理,这里的情理是指事物的一般规律、常识性的逻辑,没有破绽,足以使人相信。二是“情形要合”,情节的发展、当时当地的情况要互相能够对证吻合。三是“情节要明”,对于案件的起因、发展的先后层次要明确交代。四是“针线要清”,一个人的供词和能够和其他人的供词对照。五是“来路要明”,所有的情节来龙去脉都要交代清楚,能够使人了解案情的发展脉络。六是“过桥要清”,在叙述案情发展时有自然过渡,前一情节自然带出后一情节。七是“叙次要明”,要求叙供整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
而且,师爷裁剪供词的时候,尽量少要人证,物证也要剪裁才入卷宗。比如破获盗窃、强盗案件,盗赃大多被捕快侵吞,反正抓获的盗贼不敢得罪捕快,不会出来告发,指导师爷们只需要记录一两件赃物、足以定案就可以了,决不要将失主的“失单”一一对照,在卷宗中以“挥霍殆尽”、“出卖过路行人”的含糊话语一笔裁去其余的赃物。而这些赃物呢,很可能就被捕快和师爷一块瓜分了。这事这师爷办得可就太缺德了。
从现代法律上来看,这种随意修改案卷记录的行为那是绝对禁止的。法律要求在审讯时,证人证词,庭审过程,当事人的问、答的原话,都要记录,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在记录上签字,亲笔批上日期,然后存档。
这才是正规的方式,也不会出那么多错误了。看来一分好的卷宗,还真的是司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